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游/旅游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
  4. [實施日期] 2023-12-07
  5. [成文日期] 2023-12-07
  6. [發文字號] 京文旅發〔2023〕8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12-0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14期(總第842期)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公安局等部門關於印發《北京市酒店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文旅發〔2023〕83號

各區文化和旅游局、公安分局、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隊、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及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強化酒店業法治建設,加強對本市酒店業經營單位管理,規範經營行為,保障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酒店業高品質發展,市文化和旅游局會同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市消防救援總隊、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制定了《北京市酒店業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    

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    

2023年12月7日  


北京市酒店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酒店業管理,規範經營行為,保障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酒店業高品質發展,根據《北京市旅游條例》《線上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酒店經營活動及其行業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酒店,是指具有公安部門核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利用專門住宿設施,以間/時或間/夜為計費單位,主要為消費者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性單位。

  第三條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酒店業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各區酒店業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開展行業管理工作。

  公安、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文化執法、消防救援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酒店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由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前條第二款具有相關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酒店業行業協會及經營單位代表應當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酒店業監督管理和促進發展的有關問題。

  第五條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對酒店業實施一體化綜合監管,推動酒店業實現行業安全、行業合規經營與公平競爭、行業服務品質提升、行業高品質發展。

第二章  行業發展

  第六條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城市總體規劃、首都功能核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旅游業發展需要,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編制酒店業發展的相關規劃。

  第七條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激勵機制,鼓勵酒店升級硬體設施和服務品質,提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推動行業綠色發展、高品質發展;鼓勵酒店參與重大會議活動服務保障、防疫應急,履行社會責任。加強對行業、優秀企業、優秀從業人員宣傳力度。

  第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引導和發揮市場作用,充分發揮公共服務職能,通過多種渠道為酒店提供社會招聘和職業技能培訓服務;落實好各項人才招聘補貼政策。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圍繞實施就業優先戰略,促進更多勞動者在酒店就業。

  第九條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分析本市酒店業發展情況。酒店應當將客房規模、接待人數、出租率、房價等資訊,通過酒店業管理服務資訊系統報送所在區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條  酒店業相關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規範行業競爭行為,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加強行業自律,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推動會員交流合作,促進會員高品質發展等方面發揮服務作用。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支援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三章  經營規範

  第十一條  設立酒店應當符合本市酒店業發展規劃、《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要求,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營業執照,並按規定取得公安、衛生健康、消防救援等相關許可。

  經營場所內從事餐飲、娛樂等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有關部門許可。

  第十二條  在本市設立酒店的,應當在開展住宿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區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對於本辦法實施前已開展住宿經營活動的酒店,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區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在核心區(東城、西城區)設立酒店的,根據區政府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酒店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健全安全生産、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具備安全條件,完善應急預案,配齊安全設施設備,開展日常安全隱患排查,加強安全培訓,強化安全應急演練,做好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確保安全。

  第十四條  酒店的經營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或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洩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傳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或內容的。

  第十五條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行業標準,制定完善酒店業經營、服務規範。

  酒店應當按照國家、本市、行業的經營、服務規範,做到設施設備完好,管理和安全制度落實,從業人員培訓合格,服務品質優良,衛生達到標準,節能環保符合要求。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文本向社會公佈。

  第十六條  本市實行酒店業標準評定制度。酒店業標準評定分為旅游飯店星級評定和綠色旅游飯店、精品旅游飯店、主題酒店等,鼓勵符合條件的酒店參與標準評定,規範提升管理水準和服務規範。

  第十七條  酒店應當建立崗位培訓制度,有計劃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培訓、業務培訓、職業技能培訓,並做好培訓記錄。

  第十八條  酒店應按照《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相關要求,做好經營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

  第十九條  酒店應當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相關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做好反食品浪費工作。

  第二十條  酒店應當嚴格落實國家和《北京市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相關要求,新建和再建的酒店應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置無障礙設施。

  星級旅游飯店要按照星級旅游飯店標準要求,設置無障礙設施。

  第二十一條  酒店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加強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嚴禁電競酒店違規接待未成年人。

  第二十二條  酒店應當在入住登記處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務規範、收費標準,在消費者辦理住宿登記入住時告知結算方式、退房時間等相關資訊。提供其他收費服務的,應當明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價格或者計價方法。出售商品或者提供瓶裝水等有償使用物品時,應當標示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

  第二十三條  線上旅游經營服務平臺企業為酒店提供預訂服務,應當對酒店經營資質進行審核,未經審核,不得允許酒店通過平臺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線上旅游經營服務平臺企業及平臺內經營企業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經營資訊,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未取得星級、品質標準、信用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稱謂和標識。

  第二十四條  酒店應當牢固樹立以消費者為中心的經營理念,按照服務品質規範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處理制度,明確具體部門或人員,在規定的時限內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市、區文旅、文化執法、公安、市場監管、應急、消防救援、衛生健康等部門及屬地街道(鄉鎮)要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對酒店安全生産、消防安全以及服務品質等進行檢查。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的,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酒店進行聯合重點檢查:

  (一)逢重要會議、重大活動、法定節日、大型活動的;

  (二)執行國家和本市部署的專項檢查的;

  (三)受到有關部門多次處罰、被媒體曝光或者消費者多次舉報、投訴的;

  (四)“風險+信用”綜合評級低的。

  第二十七條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酒店發生違法違規行為並被行政處罰的情況進行匯總,記入信用檔案,納入對酒店的“風險+信用”綜合評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