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環發〔2023〕22號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和北京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京依法行政辦發〔2023〕4號),規範實施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廢棄電器電子産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環境監管工作實際,市生態環境局研究制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危險廢物跨省級行政區域轉移審批、延長危險廢物貯存期限審批、一般固體廢物跨省級行政區域貯存處置審批、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批5項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文件,現予以印發。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於規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事項的通知》(京環發〔2016〕2號)、《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於規範固體(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事項的通知》(京環發〔2016〕3號)、《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於規範貯存危險廢物超過一年審批事項的通知》(京環發〔2016〕4號)同時廢止。
各區生態環境部門(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運作局),可參照本通知相關要求開展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類行政許可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1月22日
北京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裁量權基準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危險廢物經營許可
2.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
(2)《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七條
(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使部分行政權力和辦理部分公共服務事項的決定》
3.行使層級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頒發(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運作局負責本轄區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頒發),各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頒發。
二、許可條件
(一)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1.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2.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3.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轉机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4.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5.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6.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1.有防雨、防滲的運輸工具;
2.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轉机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
3.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三、申請材料
(一)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1.首次申請
(1)北京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2)説明材料〔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提供,具體可參照《關於發佈〈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的公告》(原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65號)、《關於修改〈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部分條款的公告》(原環境保護部公告2016年第65號)、《關於廢止、修改部分規範性文件的公告》(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22號)〕。
2.申請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住所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住所申請書。
3.重新申請
(1)北京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2)説明材料〔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提供,具體可參照《關於發佈〈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的公告》(原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65號)、《關於修改〈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部分條款的公告》(原環境保護部公告2016年第65號)、《關於廢止、修改部分規範性文件的公告》(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22號)〕。
4.延續申請
(1)北京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書(內容包括上一經營期內的經營情況)。
(2)説明材料(非必要材料,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提交,材料首次申請和重新申請時已提交,若無變化,無需提交;若有變化,僅針對變化部分提交)。
5.登出申請
北京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登出申請書(內容包括對經營設施、場所採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及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措施)。
(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1.首次申請
(1)北京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2)説明材料(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提供,包含:有防雨、防滲的運輸工具的材料;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轉机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的材料;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2.申請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住所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住所申請書。
3.重新申請
(1)北京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2)説明材料(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提供,包含:有防雨、防滲的運輸工具的材料;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轉机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的材料;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4.延續申請
(1)北京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書(內容包括上一經營期內的經營情況)。
(2)説明材料(非必要材料,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提交,材料首次申請和重新申請時已提交,若無變化,無需提交;若有變化,僅針對變化部分提交)。
5.登出申請
北京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登出申請書(內容包括對經營設施、場所採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及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措施)。
四、中介服務
無。
五、審批程式
1.申請人申請;
2.審批機構受理/不受理;
3.審批機構審查;
4.專家評審;
5.現場勘驗;
6.決定核發許可證/不予核發許可證;
7.製作頒發許可證。
六、審批時限
1.法定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審批時限:首次申請、重新申請、登出申請17個工作日(審批過程中依法需要聽證、監測、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延續申請15個工作日(審批過程中依法需要聽證、監測、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申請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住所10個工作日。
七、收費
無。
八、許可證件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九、數量限制
無。
十、年檢年報
有年報,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報告。
十一、不予受理
(一)適用範圍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實施程式
出具加蓋生態環境部門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三)辦理時限
1個工作日。
十二、變更
(一)適用範圍
1.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生態環境部門可以依法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産損失的,作出變更行政許可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2.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生態環境部門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其中,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1)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的;
(2)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
(3)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
(4)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准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
(二)實施程式
1.被許可人向生態環境部門提出變更申請(説明擬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內容、理由、説明材料等,由被許可人簽字/蓋章、簽署日期),並提供擬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原件或者複印件;
2.生態環境部門審核同意後,書面通知被許可人;
3.變更情況依法公開。
(三)辦理時限
自被許可人提出變更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其中申請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住所10個工作日。
十三、撤回
(一)適用範圍
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批准機關可以依法撤回行政許可決定。由此給行政許可人造成財産損失的,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補償。
(二)實施程式
1.生態環境部門依職權啟動撤回程式;
2.生態環境部門向被許可人發送《撤回行政許可決定事先告知書》,告知被許可人撤回行政許可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被許可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被許可人陳述、申辯和聽證時限自《撤回行政許可決定事先告知書》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生態環境部門發現撤回行政許可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還應當書面告知利害關係人;
3.生態環境部門結合被許可人、利害關係人的陳述、申辯、聽證意見作出撤回或者不撤回行政許可的,應當出具加蓋生態環境部門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決定;
4.撤回情況依法公開。
(三)辦理時限
自生態環境部門啟動撤回程式之日起90個工作日。
十四、撤銷
(一)適用範圍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其他情形;
6.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予以撤銷。
根據上述情形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二)實施程式
1.生態環境部門依職權撤銷的:
(1)有初步證據材料證明符合撤銷情形的,生態環境部門啟動撤銷程式;
(2)生態環境部門向被許可人發送《撤銷行政許可決定事先告知書》,告知被許可人撤銷行政許可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被許可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被許可人陳述、申辯和聽證時限自《撤銷行政許可決定事先告知書》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生態環境部門發現撤銷行政許決定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還應當書面告知利害關係人;
(3)生態環境部門結合被許可人、利害關係人的陳述、申辯、聽證意見作出撤銷或者不撤銷行政許可的,應當出具加蓋生態環境部門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決定;
(4)撤銷情況依法公示。
2.上級生態環境部門依職權撤銷的:按照上級生態環境部門撤銷程式辦理。
3.依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的:
(1)利害關係人應當向生態環境部門或者上級生態環境部門提出撤銷申請,申請內容包括撤銷行政許可的證書文號、理由、證明材料等;
(2)生態環境部門審核材料,有初步證據材料證明符合撤銷情形的,按照生態環境部門或上級生態環境部門撤銷程式辦理;對於不符合撤銷情形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利害關係人不予撤銷;
(3)撤銷情況依法公開。
(三)辦理時限
自初步證據材料證明有撤銷情形啟動程式之日起90日。
十五、登出
(一)適用範圍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3.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吊銷的;
4.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其他情形。
(二)實施程式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收回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公告行政許可證件作廢。其中,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對經營設施、場所採取污染防治措施,並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在採取前款規定措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登出申請,由原發證機關進行現場核查合格後登出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受理-審查與決定-公示”程式進行登出。
(三)辦理時限
自生態環境部門啟動登出程式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其中,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經營活動主動申請登出17個工作日。
北京市危險廢物跨省級行政區域轉移審批裁量權基準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危險廢物跨省級行政區域轉移審批
2.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條
3.行使層級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二、許可條件
收到接受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轉移危險廢物的復函。
三、申請材料
1.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申請表;
2.接受人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3.接受人提供的貯存、利用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方式的説明;
4.移出人與接受人簽訂的委託協議、意向或者合同。
四、中介服務
無。
五、審批程式
1.申請人申請;
2.移出地審批機構受理/不受理;
3.移出地審批機構審查;
4.徵求接受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意見;
5.接受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回函,同意接受/不同意接受;
6.移出地審批機構出具同意轉移/不同意轉移的批復文件。
六、審批時限
1.法定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審批時限:17個工作日(不包含徵詢外省市意見時間)。
七、收費
無。
八、許可證件
轉移危險廢物出本市的批復。
九、數量限制
無。
十、年檢年報
無。
十一、不予受理
(一)適用範圍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實施程式
出具加蓋生態環境部門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三)辦理時限
1個工作日。
十二、變更
(一)適用範圍
1.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生態環境部門可以依法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産損失的,作出變更行政許可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2.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生態環境部門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3.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出人應當重新提出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申請:
(1)計劃轉移的危險廢物的種類發生變化或者重量(數量)超過原批准重量(數量)的;
(2)計劃轉移的危險廢物的貯存、利用、處置方式發生變化的;
(3)接受人發生變更或者接受人不再具備擬接受危險廢物的貯存、利用或者處置條件的。
(二)實施程式
1.被許可人向生態環境部門提出變更申請(説明擬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內容、理由、證明材料等,由被許可人簽字/蓋章、簽署日期),並提供擬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原件或者複印件;
2.生態環境部門審核同意後,書面通知被許可人;
3.變更情況依法公開。
(三)辦理時限
自被許可人提出變更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
十三、撤回
(一)適用範圍
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批准機關可以依法撤回行政許可決定。由此給行政許可人造成財産損失的,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補償。
(二)實施程式
1.生態環境部門依職權啟動撤回程式;
2.生態環境部門向被許可人發送《撤回行政許可決定事先告知書》,告知被許可人撤回行政許可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被許可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被許可人陳述、申辯和聽證時限自《撤回行政許可決定事先告知書》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生態環境部門發現撤回行政許可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還應當書面告知利害關係人;
3.生態環境部門結合被許可人、利害關係人的陳述、申辯、聽證意見作出撤回或者不撤回行政許可的,應當出具加蓋生態環境部門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決定;
4.撤回情況依法公開。
(三)辦理時限
自生態環境部門啟動撤回程式之日起90個工作日。
十四、撤銷
(一)適用範圍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其他情形;
6.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予以撤銷。
根據上述情形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二)實施程式
1.生態環境部門依職權撤銷的:
(1)有初步證據材料證明符合撤銷情形的,生態環境部門啟動撤銷程式;
(2)生態環境部門向被許可人發送《撤銷行政許可決定事先告知書》,告知被許可人撤銷行政許可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被許可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被許可人陳述、申辯和聽證時限自《撤銷行政許可決定事先告知書》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生態環境部門發現撤銷行政許決定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還應當書面告知利害關係人;
(3)生態環境部門結合被許可人、利害關係人的陳述、申辯、聽證意見作出撤銷或者不撤銷行政許可的,應當出具加蓋生態環境部門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決定;
(4)撤銷情況依法公示。
2.上級生態環境部門依職權撤銷的:按照上級生態環境部門撤銷程式辦理。
3.依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的:
(1)利害關係人應當向生態環境部門或者上級生態環境部門提出撤銷申請,申請內容包括撤銷行政許可的證書文號、理由、證明材料等;
(2)生態環境部門審核材料,有初步證據材料證明符合撤銷情形的,按照生態環境部門或上級生態環境部門撤銷程式辦理;對於不符合撤銷情形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利害關係人不予撤銷;
(3)撤銷情況依法公開。
(三)辦理時限
自初步證據材料證明有撤銷情形啟動程式之日起90日。
十五、登出
(一)適用範圍
1.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
2.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其他情形。
(二)實施程式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收回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公告行政許可證件作廢。
(三)辦理時限
自生態環境部門啟動登出程式之日起90個工作日。
北京市延長危險廢物貯存期限審批裁量權基準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延長危險廢物貯存期限審批
2.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
3.行使層級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各區生態環境部門
二、許可條件
1.申請單位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在許可證有效期內進行申請;
2.提出申請時貯存期限不超過12個月。
三、申請材料
北京市延長危險廢物貯存期限申請書(內容應包括危險廢物貯存的污染防治措施或方案、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方案,貯存容器或設施照片)。
四、中介服務
無。
五、審批程式
1.提出延長危險廢物貯存期限的申請;
2.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
六、審批時限
1.法定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審批時限:12個工作日(審批過程中依法需要現場踏勘、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七、收費
無。
八、許可證件
延長危險廢物貯存期限的批復。
九、數量限制
無。
十、年檢年報
無。
十一、不予受理
(一)適用範圍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實施程式
出具加蓋生態環境部門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三)辦理時限
1個工作日。
十二、變更
(一)適用範圍
1.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生態環境部門可以依法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産損失的,作出變更行政許可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2.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生態環境部門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二)實施程式
1.被許可人向生態環境部門提出變更申請(説明擬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內容、理由、證明材料等,由被許可人簽字/蓋章、簽署日期),並提供擬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原件或者複印件;
2.生態環境部門審核同意後,書面通知被許可人;
3.變更情況依法公開。
(三)辦理時限
自被許可人提出變更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
十三、撤回
(一)適用範圍
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批准機關可以依法撤回行政許可決定。由此給行政許可人造成財産損失的,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補償。
(二)實施程式
1.生態環境部門依職權啟動撤回程式;
2.生態環境部門向被許可人發送《撤回行政許可決定事先告知書》,告知被許可人撤回行政許可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被許可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被許可人陳述、申辯和聽證時限自《撤回行政許可決定事先告知書》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生態環境部門發現撤回行政許可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還應當書面告知利害關係人;
3.生態環境部門結合被許可人、利害關係人的陳述、申辯、聽證意見作出撤回或者不撤回行政許可的,應當出具加蓋生態環境部門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決定;
4.撤回情況依法公開。
(三)辦理時限
自生態環境部門啟動撤回程式之日起90個工作日。
十四、撤銷
(一)適用範圍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其他情形;
6.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予以撤銷。
根據上述情形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二)實施程式
1.生態環境部門依職權撤銷的:
(1)有初步證據材料證明符合撤銷情形的,生態環境部門啟動撤銷程式;
(2)生態環境部門向被許可人發送《撤銷行政許可決定事先告知書》,告知被許可人撤銷行政許可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被許可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被許可人陳述、申辯和聽證時限自《撤銷行政許可決定事先告知書》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生態環境部門發現撤銷行政許決定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還應當書面告知利害關係人;
(3)生態環境部門結合被許可人、利害關係人的陳述、申辯、聽證意見作出撤銷或者不撤銷行政許可的,應當出具加蓋生態環境部門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決定;
(4)撤銷情況依法公示。
2.上級生態環境部門依職權撤銷的:按照上級生態環境部門撤銷程式辦理。
3.依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的:
(1)利害關係人應當向生態環境部門或者上級生態環境部門提出撤銷申請,申請內容包括撤銷行政許可的證書文號、理由、證明材料等;
(2)生態環境部門審核材料,有初步證據材料證明符合撤銷情形的,按照生態環境部門或上級生態環境部門撤銷程式辦理;對於不符合撤銷情形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利害關係人不予撤銷;
(3)撤銷情況依法公開。
(三)辦理時限
自初步證據材料證明有撤銷情形啟動程式之日起90日。
十五、登出
(一)適用範圍
1.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吊銷的;
2.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其他情形。
(二)實施程式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收回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公告行政許可證件作廢。
(三)辦理時限
自生態環境部門啟動登出程式之日起90個工作日。
北京市一般固體廢物跨省級行政區域貯存、處置審批裁量權基準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許可事項名稱:一般固體廢物跨省級行政區域貯存、處置審批
2.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條
3.行使層級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二、許可條件
收到接受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的復函。
三、申請材料
1.一般固體廢物跨省級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申請表;
2.申請單位與接受單位、運輸單位簽訂的書面合同,合同中應當約定污染防治要求;
3.接受單位提供的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方式的説明。
四、中介服務
無。
五、審批程式
1.申請人申請;
2.移出地審批機構受理/不受理;
3.移出地審批機構審查;
4.徵求接受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意見;
5.接受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回函,同意接受/不同意接受;
6.移出地審批機構出具同意轉移/不同意轉移的批復文件。
六、審批時限
1.法定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審批時限:17個工作日(不包含徵詢外省市意見時間)。
七、收費
無。
八、許可證件
轉移固體廢物出本市貯存、處置的批復。
九、數量限制
無。
十、年檢年報
無。
十一、不予受理
(一)適用範圍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實施程式
出具加蓋生態環境部門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三)辦理時限
1個工作日。
十二、變更
(一)適用範圍
1.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生態環境部門可以依法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産損失的,作出變更行政許可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2.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生態環境部門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二)實施程式
1.被許可人向生態環境部門提出變更申請(説明擬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內容、理由、證明材料等,由被許可人簽字/蓋章、簽署日期),並提供擬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原件或者複印件;
2.生態環境部門審核同意後,書面通知被許可人;
3.變更情況依法公開。
(三)辦理時限
自被許可人提出變更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
十三、撤回
(一)適用範圍
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批准機關可以依法撤回行政許可決定。由此給行政許可人造成財産損失的,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補償。
(二)實施程式
1.生態環境部門依職權啟動撤回程式;
2.生態環境部門向被許可人發送《撤回行政許可決定事先告知書》,告知被許可人撤回行政許可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被許可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被許可人陳述、申辯和聽證時限自《撤回行政許可決定事先告知書》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生態環境部門發現撤回行政許可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還應當書面告知利害關係人;
3.生態環境部門結合被許可人、利害關係人的陳述、申辯、聽證意見作出撤回或者不撤回行政許可的,應當出具加蓋生態環境部門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決定;
4.撤回情況依法公開。
(三)辦理時限
自生態環境部門啟動撤回程式之日起90個工作日。
十四、撤銷
(一)適用範圍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其他情形;
6.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予以撤銷。
根據上述情形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二)實施程式
1.生態環境部門依職權撤銷的:
(1)有初步證據材料證明符合撤銷情形的,生態環境部門啟動撤銷程式;
(2)生態環境部門向被許可人發送《撤銷行政許可決定事先告知書》,告知被許可人撤銷行政許可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被許可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被許可人陳述、申辯和聽證時限自《撤銷行政許可決定事先告知書》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生態環境部門發現撤銷行政許決定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還應當書面告知利害關係人;
(3)生態環境部門結合被許可人、利害關係人的陳述、申辯、聽證意見作出撤銷或者不撤銷行政許可的,應當出具加蓋生態環境部門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決定;
(4)撤銷情況依法公示。
2.上級生態環境部門依職權撤銷的:按照上級生態環境部門撤銷程式辦理。
3.依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的:
(1)利害關係人應當向生態環境部門或者上級生態環境部門提出撤銷申請,申請內容包括撤銷行政許可的證書文號、理由、證明材料等;
(2)生態環境部門審核材料,有初步證據材料證明符合撤銷情形的,按照生態環境部門或上級生態環境部門撤銷程式辦理;對於不符合撤銷情形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利害關係人不予撤銷;
(3)撤銷情況依法公開。
(三)辦理時限
自初步證據材料證明有撤銷情形啟動程式之日起90日。
十五、登出
(一)適用範圍
1.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
2.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其他情形。
(二)實施程式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收回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公告行政許可證件作廢。
(三)辦理時限
自生態環境部門啟動登出程式之日起90個工作日。
北京市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批裁量權基準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批
2.設定依據
(1)《廢棄電器電子産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第六條
(2)《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
(3)《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第五條
3.行使層級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二、許可條件
依據《廢棄電器電子産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及《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原環境保護部令第13號)第七條,申請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資格,准予行政許可的條件如下:
1.依法成立;
2.符合本地區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發展規劃的要求,具備完善的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設施;
3.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法人資格;
4.具備與其申請處理能力相適應的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車間和場地、貯存場所、拆解處理設備及配套的數據資訊管理系統、污染防治設施等;
5.具有與所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産品相適應的分揀、包裝設備以及運輸車輛、搬運設備、壓縮打包設備、專用容器及中央監控設備、計量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設備等;
6.具有健全的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對不能完全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産品的妥善利用或者處置方案,突發環境事件的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等;
7.具有相關安全、品質和環境保護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申請材料
1.首次申請
(1)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資格申請書;
(2)説明材料〔按照《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第七條要求提供,具體可參照《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核和許可指南》(原環保部公告第90號)、《關於廢止、修改部分規範性文件的公告》(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22號)〕。
2.申請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住所
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企業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住所申請書。
3.重新申請
(1)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資格申請書;
(2)説明材料〔按照《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第七條要求提供,具體可參照《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核和許可指南》(原環保部公告第90號)、《關於廢止、修改部分規範性文件的公告》(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22號)〕。
4.換發證書
(1)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資格申請書;
(2)説明材料〔按照《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第七條要求提供,具體可參照《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核和許可指南》(原環保部公告第90號)、《關於廢止、修改部分規範性文件的公告》(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22號)〕。
5.登出資格
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企業資格登出申請書(內容包括對經營設施、場所採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措施,以及對其經營設施、場所進行的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
四、中介服務
無。
五、審批程式
1.申請人申請;
2.審批機構受理/不予受理;
3.公示;
4.審批機構材料審查;
5.組織專家現場核查;
6.決定核發資格證書/不予核發資格證書。
六、審批時限
1.法定審批時限:60個自然日。
2.承諾審批時限:首次申請、重新申請、換發證書、登出資格17個工作日(審批過程中依法需要聽證、監測、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申請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住所10個工作日。
七、收費
無。
八、許可證件
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資格證書。
九、數量限制
無。
十、年檢年報
無。
十一、不予受理
(一)適用範圍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實施程式
出具加蓋生態環境部門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三)辦理時限
1個工作日。
十二、變更
(一)適用範圍
1.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生態環境部門可以依法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産損失的,作出變更行政許可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2.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生態環境部門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其中,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企業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着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資格變更手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企業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式,重新申請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資格:
(1)增加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類別的;
(2)新建處理設施的;
(3)改建、擴建原有處理設施的;
(4)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超過資格證書確定的處理能力20%以上的。
(二)實施程式
1.被許可人向生態環境部門提出變更申請(説明擬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內容、理由、證明材料等,由被許可人簽字/蓋章、簽署日期),並提供擬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原件或者複印件;
2.生態環境部門審核同意後,書面通知被許可人;
3.變更情況依法公開。
(三)辦理時限
自被許可人提出變更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其中申請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住所10個工作日。
十三、撤回
(一)適用範圍
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批准機關可以依法撤回行政許可決定。由此給行政許可人造成財産損失的,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補償。
(二)實施程式
1.生態環境部門依職權啟動撤回程式;
2.生態環境部門向被許可人發送《撤回行政許可決定事先告知書》,告知被許可人撤回行政許可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被許可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被許可人陳述、申辯和聽證時限自《撤回行政許可決定事先告知書》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生態環境部門發現撤回行政許可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還應當書面告知利害關係人;
3.生態環境部門結合被許可人、利害關係人的陳述、申辯、聽證意見作出撤回或者不撤回行政許可的,應當出具加蓋生態環境部門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決定;
4.撤回情況依法公開。
(三)辦理時限
自生態環境部門啟動撤回程式之日起90個工作日。
十四、撤銷
(一)適用範圍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其他情形;
6.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予以撤銷。
根據上述情形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二)實施程式
1.生態環境部門依職權撤銷的:
(1)有初步證據材料證明符合撤銷情形的,生態環境部門啟動撤銷程式;
(2)生態環境部門向被許可人發送《撤銷行政許可決定事先告知書》,告知被許可人撤銷行政許可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被許可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被許可人陳述、申辯和聽證時限自《撤回行政許可決定事先告知書》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生態環境部門發現撤銷行政許決定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還應當書面告知利害關係人;
(3)生態環境部門結合被許可人、利害關係人的陳述、申辯、聽證意見作出撤銷或者不撤銷行政許可的,應當出具加蓋生態環境部門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決定;
(4)撤銷情況依法公示。
2.上級生態環境部門依職權撤銷的:按照上級生態環境部門撤銷程式辦理。
3.依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的:
(1)利害關係人應當向生態環境部門或者上級生態環境部門提出撤銷申請,申請內容包括撤銷行政許可的證書文號、理由、證明材料等;
(2)生態環境部門審核材料,有初步證據材料證明符合撤銷情形的,按照生態環境部門或上級生態環境部門撤銷程式辦理;對於不符合撤銷情形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利害關係人不予撤銷;
(3)撤銷情況依法公開。
(三)辦理時限
自初步證據材料證明有撤銷情形啟動程式之日起90日。
十五、登出
(一)適用範圍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3.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吊銷的;
4.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其他情形。
(二)實施程式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收回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公告行政許可證件作廢。其中, 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企業擬終止處理活動的,應當對經營設施、場所採取污染防治措施,對未處置的廢棄電器電子産品作出妥善處理,並在採取上述措施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登出申請,由原發證機關進行現場核查合格後登出其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資格;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受理-審查與決定-公示”程式進行登出。
(三)辦理時限
自生態環境部門啟動登出程式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其中,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企業擬終止處理活動主動申請登出17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