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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10-16
  5. [成文日期] 2023-10-03
  6. [發文字號] 京技管發〔2023〕24號
  7. [廢止日期] 2024-07-08
  8. [發佈日期] 2023-11-0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2期(總第830期)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關於加強人才保租房管理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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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技管發〔2023〕24號

  為進一步貫徹《關於優化住房支援政策服務保障人才發展的意見》(京建法〔2018〕13號)精神,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北京市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政辦發〔2022〕9號)部署要求,在亦莊新城全力發展人才保租房的同時,將已配租給入區企業的現有人才政策性租賃住房統一納入人才保租房管理(下文統稱“人才保租房”),統一管理標準,特製定本實施意見。

  一、適用範圍

  亦莊新城註冊納稅的新一代資訊技術、高端汽車和新能源智慧汽車、生物技術和大健康、機器人和智慧製造、高端服務業、科文融合、數字經濟等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鼓勵和支援的各類重點産業企業職工適用本實施意見。

  對於建築業、房地産業、商業、餐飲業等其他行業在經開區納稅的企業,經濟貢獻或其他貢獻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提出考核標準,另行規定。

  根據經開區人才政策認定的人才,可選擇按工委、管委會人才支援相關政策承租人才政策性住房,也可選擇參照本實施意見承租人才保租房。

  二、分配標準

  (一)經濟貢獻類企業分配標準

  1.對於有納稅的新入區或存量企業,首次申請人才保租房的,按照前一年度每納稅(本文所指稅收為全口徑稅收)1000萬元原則上可申請一套指標作為門檻,結合房源剩餘情況報經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才住房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同意後進行指標統籌調配。

  2.為鼓勵稅收增長,對於已經分配過人才保租房又再次提出申請的主體,申請時核查上一年度納稅較再前一年度稅收增長情況,每新增1000萬元原則上可新申請一套指標(已享受過的指標不能重復提供),不足1000萬元或保持不變的,不予新增配租指標。自本意見實施開始,將新簽或續簽的租賃合同期改為3年,每3年一個周期,由企業行業主管部門核算一次稅收情況,3年周期內累計每減少滿1000萬元,企業須退出1套人才保租房並與經開區住房保障平臺公司解除租賃合同。

  (二)創新培育類企業分配標準

  具體配租企業清單及分配標準由營商合作局等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提供並審核。

  (三)其他類企業分配標準

  有入區協議、經濟發展合作協議等文件中直接明確寫明支援數量的其他類企業,按照入區協議、經濟發展合作協議等文件優先支援。入區協議、經濟發展合作協議等文件中支援數量條款中如有“按照經開區公租房或保租房分配政策標準”等前置規定的,按照本實施意見中企業相關標準執行。如有其他約定前提的,入區協議、經濟發展合作協議等文件主責部門負責核實相關約定前提完成情況並出具完成證明。

  (四)承租申請人家庭條件

  申請租住員工應為所在企業在職員工(以社保繳納為依據)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其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應在亦莊新城範圍內無住房。

  三、房源、租金

  未來面向入區企業和服務新城發展的機構單位申請配租的房源主要為經開區住房保障平臺公司通過市場化取得土地進行開發建設的人才公寓、市場化收購非居房屋進行改建的人才公寓、市場化躉租的房源等新籌集的人才保租房。

  經開區住房保障平臺公司自持房源中,納入經開區管委會配租計劃的房源按照市場租金評估價格的70%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租金與市場租金評估價格之間的差額由經開區管委會撥付租金補貼。其餘房源由經開區住房保障平臺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運營,租金經評估確定後報領導小組備案。

  經開區住房保障平臺公司通過市場化躉租方式籌集房源,制定合理的躉租和配租計劃,按照躉租期限內平均躉租價格70%的標準由經開區管委會統一配租,剩餘30%租金、管理費用及稅金、空置期成本由領導小組研究認定後,提請經開區管委會向住房保障平臺公司撥付補貼。躉租房源項目、躉租數量、躉租價格、躉租期限、配租對象、配租價格等由領導小組審批。

  四、退出監管

  針對入區企業已經承租的人才保租房等政策性租賃住房,實行新增供給與存量動態調整相結合的原則,領導小組每年定期對承租人資格核定一次,持續加強使用監督違規處理,形成動態調整機制。

  (一)加強不符合資格情況的處理

  1.不符合資格的情況

  (1)虛報、隱瞞,騙取人才保租房的;

  (2)轉租、轉借或者擅自調換承租住房的;

  (3)承租期間,承租人在職情況、家庭人口、住房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本實施意見規定的承租資格的;

  (4)承租單位破産、歇業、登出、註冊地、納稅地遷出或不符合本實施意見承租資格的;

  (5)承租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6)租賃合同期滿後,不具備續租資格或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公租房政策規定的。

  2.加強處理工作

  對於發現屬於不符合承租資格情況的承租人,應在3個月內退回所承租房屋,並自發現不符合承租資格之日起按照同區域、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評估標準收取租金;逾期仍拒不退回的,經開區住房保障平臺公司可以向企業發律師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所租住房,逾期違約金由經開區住房保障平臺公司與承租人自行約定。

  (二)加強承租人資格的復核

  對於因承租人家庭成員購買期房或現房等不符合租住條件的,經領導小組批准,經開區住房保障平臺公司可以與其簽署補充協議,約定承租至期房或現房交房後最長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按照竣工交付房屋裝修情況確定,其中,全裝修成品交房的,至房屋交付後2個月止;毛坯交房的,至房屋交付後6個月止。過渡期內,承租人按照同區域、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評估標準交納房屋租金。

  承租人因退休原因不再符合屆時人才保租房配租條件,但其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他處住房的,且該承租人在經開區工作滿20年的,經領導小組批准後,可申請繼續承租住房兩個租期(共計6年),並按同區域、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評估標準交納房屋租金。對於入區企業職工退休後被返聘人員、年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聘用的其他單位退休人員中需承租的,由所在企業提出申請、提供在職證明,並由對應行業主管部門出具意見函,報經領導小組同意後,可以簽訂租賃合同,按同區域、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評估標準交納房屋租金。

  (三)明確承租單位主體責任

  承租單位所屬承租人如出現前述不符合資格情況、應退未退等情形,一經發現核實,經領導小組批准後,對該單位採取如下處理措施:

  1.暫停該單位人才保租房住房分配;

  2.責成該單位交回涉及違規的房屋,並對相關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理。

  五、附則

  本實施意見中規定的各項權利義務應在人才保租房租賃合同中進行約定。

  本實施意見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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