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技管發〔2024〕15號
工委、管委會各機構:
現將《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關於加強人才保租房管理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4年6月20日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關於加強人才保租房管理的實施意見
一、適用範圍
本實施意見適用於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註冊納稅的經濟貢獻類企業、創新培育類企業和經開區鼓勵支援的各類重點企業,以及根據經開區人才政策認定的“亦城優秀人才”。
二、分配標準
(一)經濟貢獻類企業分配標準
1.首次申請的,按照前一年度每納稅(全口徑稅收)1000萬元原則上可申請一套指標。
2.再次申請的,按照上一年度納稅較再前一年度納稅每新增1000萬元原則上可新申請一套指標(已享受過的指標不能重復提供)。
自本意見實施開始,新簽或續簽的租賃合同期改為3年,每3年一個周期,3年周期內累計每減少滿1000萬元,企業須退出1套人才保租房並與經開區住房保障平臺公司(以下簡稱“平臺公司”)解除租賃合同。
(二)創新培育類企業分配標準
具體配租企業清單及分配標準由營商合作局等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提供並審核。
(三)其他類企業分配標準
入區協議、經濟發展合作協議等文件中直接明確寫明支援數量的其他類企業,按照入區協議、經濟發展合作協議等文件優先支援。如有其他約定前提的,由主管部門負責核實相關約定前提完成情況並出具完成證明。
對於新入區、重點招商類及其他有人才保租房住房需求的企業,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才住房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同意後進行分配。
(四)承租申請人家庭條件
申請人應為與經開區註冊納稅企業或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在職員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住房情況符合北京市、經開區保障房相關政策。
三、房源、租金
(一)房源情況
主要為平臺公司通過新建、改建、收購等各類方式新籌集的自持房源,及通過市場化躉租方式新籌集的人才保租房房源。
(二)租金
1.經濟貢獻類企業租金定價
按照市場租金評估價格或躉租價格的50%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原則上不低於30元/月/m2,不含供暖費)。
2.“亦城優秀人才”租金定價
按照市場租金評估價格或躉租價格的50%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原則上不低於30元/月/m2,不含供暖費)。
3.創新培育類企業及其他類企業租金定價
對於創新培育類企業,入區協議等文件中寫明支援數量的其他類企業,新入區、重點招商類及其他有人才保租房住房需求的企業,按照市場租金評估價格或躉租價格的70%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原則上不低於30元/月/m2,不含供暖費)。
4.入區企業、人才或其他單位享受租金特別優惠政策的,根據經開區管委會相關決策執行。
平臺公司應對各保租房項目運營租金價格進行備案。對未納入經開區管委會配租範圍的自持房源,平臺公司可進行市場化運營。
四、申請及配租
(一)申請及配租指標確定
企業及“亦城優秀人才”通過意向登記系統提交申請,由行業主管部門就分配房源數量和租金折扣標準進行初審,報經領導小組同意後統籌配租指標。
(二)指標發放程式
由開發建設局向平臺公司出具《人才保租房配租單》(簡稱《配租單》)。
《配租單》註明企業及“亦城優秀人才”資訊、分配組別、有效期限等。《配租單》有效期為1年,有效期內企業及“亦城優秀人才”均可進行選房。
(三)選房、簽約流程
企業及“亦城優秀人才”可自行選擇集中選房或非集中選房。
1.集中選房
首次參加集中選房的企業及“亦城優秀人才”,經集中搖號確定選房順序,在集中配租房源池中依次選擇。集中選房時,經濟貢獻類企業及“亦城優秀人才”納入優先組別,創新培育類企業及其他類企業納入普通組別。優先組選房後,普通組進行選房。
未參與首次集中選房,且在《配租單》有效期內願意參與他次集中選房的,則按照原分配組別與他次集中配租的企業一併重新搖號,確定新的選房順序,原選房順序作廢。
2.非集中選房
可在《配租單》有效期內單獨進行選房工作。平臺公司根據房源情況予以保障。
選房後,應及時報送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有關資訊及相關審核材料,經審核符合條件後,與平臺公司辦理簽約入住等手續。
五、退出監管
(一)加強不符合資格情況的處理
對於不符合資格的承租人,按照北京市、經開區保障房相關政策要求以及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二)加強承租人資格的復核
對於因購買房産、退休等原因不符合資格的人員,以及退休返聘、聘用其他單位退休人員等,按照北京市、經開區保障房相關政策執行。
(三)明確承租單位主體責任
承租單位中承租人出現應退未退、違規等情形的,暫停該單位人才保租房分配,責成退回涉及違規的房屋,並對相關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理。
六、附則
平臺公司應當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租金、租賃期限、權利義務、管理要求及違約責任等條款。
本實施意見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關於加強人才保租房管理的實施意見》(京技管發〔2023〕2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