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2023-08-21
  5. [成文日期] 2023-08-18
  6. [發文字號] 京交法發〔2023〕1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08-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1期(總第829期)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等部門關於印發《北京市通學定制公交運作服務監管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交法發〔2023〕1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相關委、辦、局,市公交集團,北汽集團:

  為提供高效、便捷的義務教育通學服務,減輕家長接送負擔,緩解學校周邊交通擁堵,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根據市委主題教育部署要求,經構建首都中小學通學公共交通體系市級專班同意,市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聯合製定了《北京市通學定制公交運作服務監管工作規則(試行)》,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遵照執行。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23年8月18日  


北京市通學定制公交運作服務監管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了提供高效、便捷的義務教育學生通學服務,減輕家長接送負擔,緩解學校周邊交通擁堵,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試點運作通學定制公交,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規則所稱通學定制公交是指使用新型公交車型,通過學校組織家長定制的方式為義務教育學生提供通學服務公共交通,是一種既不同於專屬校車,又不同於常規公交的新型服務模式,是政府兜底的“暖民心工程”,具有公益屬性。

  通學定制公交車輛在非通學服務時,企業應當結合運營實際,加強統籌調度,提供其他運輸服務,充分提高車輛利用率,降本增效。

  本市行政區域內通學定制公交的運作、監測、服務、監管,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工作原則】本市通學定制公交堅持“市級指導、區級主責、部門協作、社會共治”的原則,學校、企業、社區、家長等主體共同參與,形成運作、服務、監測、監管一體化的工作格局。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政府應當建立教育、交通運輸、公安、民政、財政、公安交管等多部門參加的市級聯席會議機制,負責監督、指導通學定制公交工作。

  區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通學定制公交工作承擔主體責任,應當建立相應的區級聯席會議機制,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區交通運輸部門具體負責通學定制公交運輸服務端的行業管理、行政檢查及處置。

  區教育部門具體負責通學定制公交學校端的行業管理、行政檢查及處置。

  區民政部門具體負責通學定制公交社區端的指導、檢查及處置。

  區公安交管部門具體負責通學定制公交的交通秩序管理,依法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區公安、財政、規劃自然資源、應急等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通學定制公交相關工作。

  第五條【相關方責任】運輸服務企業負責通學定制公交的運輸服務和運作監測,保障行車安全。

  學校負責通學定制公交學校端的相關工作,保障學生到離校安全和協助做好隨車志願服務。

  家長應當履行監護義務,做好學生接送工作。

  社區接受因故不能及時接送學生的家長委託,負責社區端的臨時接送和照管工作。

  第六條【發展方向】本市按照先行試點、逐步推廣的原則,採用政府補貼和市場化運營相結合的方式,推進健康規範可持續發展,建設與首都高品質發展相適應、符合中國標準、具有首都特色的義務教育通學定制公交體系。

第二章 線路開行

  第七條【開行組織】區政府應當根據學生通學需求,組織開展通學定制公交線路開行工作,細化線路開行條件,做好線路踏勘、隱患排查、設施改造、開行審查等工作。

  第八條【企業要求】從事通學定制公交的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通學定制公交運作服務、安全管理等制度,並具有符合條件的駕駛員、乘務員、車輛。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指導運輸服務企業制定駕駛員、乘務員遴選條件和車輛標準。駕駛員、乘務員遴選條件包括年齡、健康狀況、工作能力等,車輛標準包括車型、能源類型、座位數、標誌標識、安全設施等。

  第九條【隨車志願者要求】市教育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學校招募學校老師或乘車家長擔任志願者,協助乘務員做好乘車秩序維護、溝通聯繫、應急處置等工作。

  第十條【線路設置要求】線路原則上不跨行政區域,避免迂迴繞行,避開急彎、陡坡等危險路段;原則上線路長度不超過10公里、運作時間不超過30分鐘、中途停靠點不多於3個,上座率不低於70%。

  第十一條【停靠點設置要求】停靠點應當配套完善交通標識標線、物理隔離、安全標誌、站牌、候車區域等交通設施,並符合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校內具備條件的,停靠點應當設置在校內;校內不具備條件的,可協調路外公共停車場進行停放,或原則上就近設置在校門同側。

  第十二條【資訊平臺】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發揮運輸服務企業優勢,採取政企合作的方式,建設通學定制公交運作監測平臺(以下簡稱平臺)。

  平臺應當具備線路運作、調度指揮、服務監測、政府監管等功能,與“京智”“京通”“京辦”等平臺對接,相關數據應同接入交通運輸、教育、民政、公安交管等政府部門,滿足運輸服務企業、學校、社區、家長、學生等多方需求。

  第十三條【基本流程】學校應當組織學生、家長提出通學乘坐需求,運輸服務企業根據需求,會同學校擬定線路設計方案,明確運作線路、運作時間、停靠點設置、車輛人員配置等內容,按程式報區政府確定後開行。

第三章 運作服務

  第十四條【企業運作】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通學定制公交運作服務管理制度,按照確定的線路設計方案,配置符合要求的駕駛員、乘務員和車輛,做好運輸服務工作。

  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駕駛員和乘務員的管理,明確駕駛員安全駕駛、車輛故障處置等崗位職責,明確乘務員乘車秩序維護、溝通聯繫、應急處置等工作要求。建立人員檔案,定期開展教育培訓,確保駕駛安全。

  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加強通學定制公交車輛的安全維護,建立車輛檔案,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保證車輛處於良好技術狀態。

  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制定通學線路巡查計劃,定期組織開展巡查,發現安全風險隱患的,及時採取措施處理。

  運輸服務企業應當通過平臺實時監測線路、車輛、駕駛員等的運輸服務狀態,發現問題及時預警和處置,資訊及時推送相關部門。

  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制定運作服務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發生應急事件的,按照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第十五條【乘坐要求】市教育部門應當制定乘車管理制度,明確乘車條件、乘車紀律等要求,乘坐學生、家長應當遵守。

  第十六條【學校端組織】學校應當引導學生、家長、隨車志願者注意交通安全。

  學校應當維護學生、家長基礎資訊,組織學生錯峰、有序下車,確保安全。

  停靠點在校內的,學校應當確保交通安全設施完好,引導車輛按規定流線行駛;停靠點在校外的,學校應當維護好秩序,組織學生到離校。

  第十七條【隨車志願者管理】市教育部門應當制定隨車志願者管理規則,明確隨車志願者協助乘務員開展工作內容和工作要求。

  隨車志願者應當按照管理規則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社區照管】市民政部門應當制定社區臨時照管制度,明確臨時照管措施,並指導、督促落實。

  家長長期無法接送學生的,有條件的社區可與家長協商確定接送照管措施。

  第十九條【停靠點秩序】區政府指導街道(鄉鎮)、社區開展停靠點的秩序維護工作,保證學生上下車安全。

  第二十條【家長接送】家長應當保持通訊渠道暢通,按照約定的時間,提前在指定的停靠點接送學生。

  因特殊情況家長未能及時到達停靠點接走學生的,為確保學生安全,由運輸服務企業將學生隨車送回學校照管,家長事先與社區簽訂協議確定臨時接收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三方協議】市交通運輸、教育部門應當制定學校、家長、運輸服務企業三方協議示範文本,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責任劃分、乘車費用、違約責任等內容。

  運輸服務企業應當組織學校、家長簽訂三方協議,協議報區政府備案。

  第二十二條【票制票價】運輸服務企業應綜合考慮成本效益、市場供求、學生、家長承受能力、出行距離等因素,合理制定並公佈通學定制公交的票制票價。

  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交通運輸、教育部門,根據管理許可權做好指導工作。

  第二十三條【政府補貼】市財政部門會同教育、交通運輸部門制定通學定制公交政府財政補貼政策,做好運營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條【宣傳動員】區政府、學校、運輸服務企業、社區應當向學生和家長廣泛宣傳通學定制公交,鼓勵綠色、集約出行。

第四章 政府監督

  第二十五條【檢查主體】區交通運輸、教育、公安交管、民政等政府部門(以下簡稱區級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工作職責,對通學定制公交監管對象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處置,確保安全平穩有序運作。

  第二十六條【監管檢查單】市交通運輸、教育、公安交管、民政等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工作職責,分別制定《綜合監管檢查單》。

  《綜合監管檢查單》應當包括檢查事項、檢查內容、操作規程、檢查結果和處理措施等。

  第二十七條【監督檢查】區級部門應當制定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範圍、頻次、方式等。

  區級部門應當按照檢查計劃,組織開展日常檢查、專項檢查、聯合檢查等現場檢查;區級部門應當依託平臺,組織開展非現場檢查。

  區級部門應當將檢查結果記入《綜合監管檢查單》,並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監管措施】區級部門發現問題的,根據不同情節,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約談等非處罰類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措施,按照全過程記錄的原則,形成監管檔案。

  第二十九條【退出機制】已不滿足開行條件的線路,經責令改正仍不達要求的,區政府應當予以優化、調整或撤銷。

  駕駛員、乘務員、隨車志願者、車輛不再符合條件或考核不合格的,區級部門應當責令退出。

  學校、學生、家長屢次違反運作服務規則或協議約定,情節嚴重經勸導仍不改正的,運輸服務企業經區級部門同意後終止服務。

  區政府應當結合本區管理實際,細化其他退出情形。

  第三十條【社會共治】區政府應當督促運輸服務企業、學校、社區、家長,切實履行各自主體責任。

  區政府應當按照區級部門職責,明確12345訴求辦理邊界。

  區級部門暢通社會投訴渠道,做好通學定制公交接訴即辦工作。

  第三十一條【監督考核】市級聯席會議應當建立健全監督考核機制,制定考核指標,定期組織對各區通學定制公交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通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制定實施細則】各區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本區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試行日期】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