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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3-10-26
  6. [發文字號] 京市監發〔2023〕8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10-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46期(總第826期)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家用電器維修服務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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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監發〔2023〕84號

市市場監管執法總隊,各區市場監管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綜合執法局,房山區燕山市場監管分局,市局機場分局:

  現將《北京市家用電器維修服務明碼標價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6日  


北京市家用電器維修服務明碼標價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家用電器(以下簡稱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的價格行為,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5號)、《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的明碼標價等價格行為,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依法公開標示家電維修服務的價格等資訊。

  家電維修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據經營服務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依法自主制定。

  第四條  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實行明碼標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利用價格手段侵犯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家電維修服務明碼標價應當根據行業特點等實際情況,做到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

  第五條  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等交易場所提供者應當依法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平臺內(場所內)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開展價格監督管理工作,發現其有違反明碼標價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採取必要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資訊記錄,依法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第六條  本市區級以上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和查處。

  第七條  鼓勵家電維修相關協會協助商務部門做好行業宣傳,促進行業價格自律;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的價格行為,督促相關經營者貫徹落實本規定。

  第八條  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進行明碼標價,明確標示價格所對應的服務或者産品。根據不同交易條件實行不同價格的,應當標明交易條件以及與其對應的價格。

  相關服務或者産品的價格發生變動時,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應當及時公示調整後的標價,並保存有關價格資料,以備查證。

  第九條  家電維修服務明碼標價的內容應當包括: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價格或計價方法。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有償提供修理輔料、零配件或者銷售其他産品時,應當標示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等資訊,不得漏標。同一品牌或者種類的産品因顏色、形狀、規格、産地、等級等特徵不同而實行不同價格的,應當針對不同的價格分別標示品名。

  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可以根據實際經營情況,自行增加標示與價格有關的服務標準、結算方法等其他資訊。自行增加標示的其他資訊,應當真實、準確。

  第十條  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同時提供清洗等有償附帶服務的,應當對附帶服務進行明碼標價。附帶服務由其他經營者提供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或者説明。

  第十一條  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及其維修人員,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提供服務或者出售相關産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二條  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提供到府維修服務的,維修人員應當在服務前主動向消費者出示與其在經營場所明碼標價內容一致的價目表或價格手冊等,以便於消費者選擇、查詢。

  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提供到府維修服務或者加急服務、夜間服務、高空作業服務等相關特殊服務,依法單獨收費或者加收費用的,應當按規定明碼標價並在到府前或者服務前主動告知消費者,經消費者確認後方可提供相應服務並收費。

  第十三條  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標示價格,一般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標明人民幣金額。

  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標示其他價格資訊,一般應當使用規範漢字;可以根據自身經營需要,同時使用外國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經營者,可以依法自主決定增加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文字。

  第十四條  家電維修服務的一項服務可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準。

  第十五  提供家電維修服務或者銷售相關産品時,可採取標價簽(含電子標價簽)、標價牌、價目表(冊)、展示板、電子螢幕、産品實物或者模型展示、圖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進行明碼標價。同時提供多項服務的,可以採用電子查詢系統的方式進行事先價格公示,並應當公佈價格查詢方式或者客戶服務電話。

  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通過網路方式提供服務或者銷售産品的,應當通過網路頁面,以文字、圖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

  第十六條  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實行先消費後結算的,應當在結算前向消費者出具結算清單,列明所消費的服務項目、價格以及總收費金額等資訊。存在輔料或者零配件費用的,還應當列明相關産品的品名、數量、價格等資訊。

  第十七條  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應當如實介紹維修服務相關價格資訊,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有效保存到府前或者服務前主動告知消費者收取到府費用或者特殊服務費用的相關資料。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標價方式以及其他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

  第十八條  家電生産企業應當為其特約維修服務網點提供家電維修服務明碼標價的相關價格資料。

  家電生産企業的特約維修服務網點應當主動收集、索取有關家電維修服務的相關價格資料。

  第十九條  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通過價格比較、折價、減價、提供贈品等方式進行價格促銷時,應當嚴格遵守《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等的要求。

  第二十條  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不按本規定明碼標價的,或者利用價格手段實施價格欺詐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家用電器維修服務明碼標價規定文件的通知》(京發改〔2005〕25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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