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2023〕2號
為貫徹《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降低建築類塗料與膠粘劑使用過程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排放,改善北京市大氣環境品質,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2年4月1日聯合發佈了北京市地方標準《建築類塗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DB11/ 1983—2022)(標準文本可在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scjgj.beijing.gov.cn查詢服務欄目中查看、下載)。該標準適用於北京市生産、銷售和使用的用於建築物,構築物中橋梁和護欄的塗料與膠粘劑産品,規定了産品分類、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限值要求、測試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誌和標準的實施等內容。該標準全文強制,已於2022年10月1日實施。
為進一步強化建築類塗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紮實做好安全生産和防火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工業污染行業生産工藝調整退出及設備淘汰目錄(2022年版)〉的通知》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生産、銷售和使用的建築類塗料與膠粘劑産品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應符合北京市地方標準《建築類塗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DB11/ 1983—2022)要求。
二、按照《北京市工業污染行業生産工藝調整退出及設備淘汰目錄(2022年版)》要求,本市禁止生産有機溶劑型塗料、膠粘劑産品。本市各建築類塗料與膠粘劑生産單位應按照北京市地方標準《建築類塗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DB11/ 1983—2022)對投入銷售的産品進行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檢驗,經檢驗合格的産品應在最小銷售包裝標誌、産品説明書上明示執行該標準並出具産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方可出廠銷售。
三、本市各建築類塗料與膠粘劑銷售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三十三條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産品品質符合北京市地方標準《建築類塗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DB11/ 1983—2022)的檢驗合格證明,如實記錄並保存相關憑證;採取措施,保持銷售産品的品質。全面清理庫存,不得採購、銷售來源不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不符合北京市地方標準《建築類塗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DB11/ 1983—2022)的建築類塗料與膠粘劑産品。
四、本市各銷售建築類塗料與膠粘劑産品的市場主辦單位、電商平臺應強化內部治理,切實履行管理責任,督促指導市場、平臺內的兩類産品銷售商戶按照前款要求做好進貨檢查驗收工作。
五、市、區有關部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建築類塗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的監督管理,對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查處。
特此通告。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