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發〔2023〕341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石景山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審批局、開發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北京市全面優化營商環境 助力企業高品質發展實施方案》,持續推進我市優化營商環境改革工作,加快建設項目落地開工,依據《關於進一步優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審批工作的通知》(京建發〔2018〕559號)和《關於完善施工準備函有關事項的通知》(京建發〔2019〕349號)等相關規定,現就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施工準備函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單體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含)以上,或者群體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含)以上,且土方開挖作業量城六區及副中心155平方公里範圍內3萬立方米(含)以上、其他區域5萬立方米(含)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項目,以及基坑深度在5米(含)以上且開挖土方作業量達10萬立方米(含)以上的市政建築工程項目,可依建設單位申請,對土方、護坡、降水工程(以下簡稱“土護降”工程)單獨辦理招投標和核發施工準備函。
二、施工準備函辦理要件和流程,繼續依照《關於進一步優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審批工作的通知》(京建發〔2018〕559號)和《關於完善施工準備函有關事項的通知》(京建發〔2019〕349號)等文件規定執行。項目建設單位在具備以下條件後,可按照市、區施工許可辦理許可權範圍,向市或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提出辦理施工準備函的書面申請。
1.設計方案已基本穩定,並且已取得由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相關規劃設計方案審查確認文件。文件應包含項目四至範圍和用地性質、建築規模、建築高度、建築使用性質及地下工程初步建設指標或方案等。
2.施工場地已基本具備施工條件,場地平整,地上物已全部拆除,無樹木或各類線桿。涉及古樹名木的,已取得園林綠化部門批准的工程建設避讓保護古樹名木措施手續。
3.已基本完成地下管線勘探和物探、考古調查及地質勘查等工作,並取得相應報告。
4.已基本完成“土護降”工程施工圖紙設計和土方開挖、地下水控制設計施工方案。
5.前期立項、規劃等手續在辦理過程中進度滿足主體工程施工前辦理施工許可證的要求。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須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手續。
三、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依申請組織品質、安全、監督、執法、招標等部門,及區住建委相關部門開展聯審,對項目設計和施工方案、品質和安全管理措施、招投標計劃安排、前期手續辦理進度等情況進行綜合研判。聯審工作可視項目情況邀請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和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會商。
四、通過市、區聯審的項目,其中對社會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在三個月內申辦施工準備函;對政府投資項目,依法應當招標的應在四個月內申辦施工準備函。同時將項目“土護降”工程納入品質、安全監督管理。逾期未申辦或經審查不合格的,不再予以辦理。已取得施工準備函的項目,須在施工準備函取得之日起三個月內實質開工;逾期未開工的,施工準備函自行廢止。
五、市、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應加強對發放施工準備函項目的事中事後監管。施工許可審批管理部門應參照“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模式,對已取得施工準備函的項目開展檢查,建立監管臺賬。品質、安全監督機構應按計劃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對檢查中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不履行承諾、弄虛作假等違背誠信的,發證機關收回施工準備函,一年內不再受理該建設單位其他項目施工準備函辦理申請。
六、建設單位應嚴格落實主體責任,遵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加強“土護降”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品質、安全管理;要結合項目具體情況和特點,提前謀劃、務實設計、科學論證,做細做實前期工作,確保施工準備階段與主體施工階段在建設時序和前期手續上有效銜接,最遲應在主體工程施工前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繼續開展後續主體工程施工;應在項目“土護降”工程完工後10個工作日內告知施工許可審批部門。
七、市、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施工許可審批管理部門應加強施工準備函檔案管理,參照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檔案管理模式做好相關檔案文件的收集、整理和留存備查工作。
八、為進一步提高審批效率,精簡審批材料,便利建設單位,在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對“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進行重復審查。
九、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優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審批工作的通知》(京建發〔2018〕559號)、《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關於完善施工準備函有關事項的通知》(京建發〔2019〕349號)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