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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知識産權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3-08-31
  6. [發文字號] 京知局〔2023〕12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08-3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39期(總第819期)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知識産權局關於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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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知局〔2023〕126號

各有關單位:

  為提高專利行政裁決工作的品質和效率,完善專利行政裁決工作運作機制,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北京市知識産權局制定《北京市知識産權局關於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    

2023年8月31日  

  (此件公開發佈)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關於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章  立案審查

  第一條【程式啟動】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出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請求,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立案。

  第二條【立案審查】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受理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應符合如下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三)屬於本部門受理和管轄範圍;

  (四)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五)有初步證據證明被請求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行為;

  (六)當事人沒有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約定其他糾紛解決方式。

  第三條【確認不侵權】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向他人發出侵犯專利權的警告,經被警告人書面催告其行使訴權或提出行政裁決處理請求,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收到該書面催告之日起1個月內或者自書面催告發出之日起2個月內,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無正當理由既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訴訟或提出行政裁決處理請求的,被警告人提出確認其行為不侵犯專利權的請求的,應當受理。

  第四條【主體資格】請求人提交專利權證書、專利權繼承的相關證明或者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可以初步認定其為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

  第五條【權屬變更】請求人提供有關權屬民事爭議的生效裁判文書,該生效裁判文書認定的專利權屬與專利權證書記載內容不一致的,應當向其釋明,在完成權屬變更登記後予以立案。

  第六條【被許可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屬於利害關係人。獨佔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處理請求;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與專利權人共同提出處理請求,也可以在專利權人不提出處理請求的情況下,自行提出處理請求;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專利權人同意,可以單獨提出處理請求。

  第七條【被請求人】認定是否具有明確的被請求人,一般審查如下內容:

  被請求人為自然人的,請求人是否提供被請求人姓名,聯繫電話、地址等資訊;

  被請求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請求人是否提供被請求人的名稱、住所、聯繫電話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資訊以及主體資格資訊查詢結果。

  第八條【分公司的地位】被請求人為分公司,屬於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案件當事人;該分公司屬於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則應當向請求人釋明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被請求人。

  第九條【網購管轄】請求人通過網路購買被控侵權産品,僅以收貨地作為侵權行為地管轄依據的,一般不予支援。

  第十條【移送管轄】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處理請求,不予立案。立案後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予以撤案,再將案件線索移送至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移送前,應告知請求人。

  第十一條【分案】針對相同被請求人的不同産品,請求人主張落入同一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可以分別立案。

  第十二條【先行調解】立案審查期間,請求人同意調解的,可以及時將案件材料轉交北京市知識産權保護中心,由該中心或其指派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先行調解,1個月內調解不成功的,由立案人員及時立案。

  上述期限以案件材料轉交至北京市知識産權保護中心的時間起算。

  第十三條【審查期限】立案審查工作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四條【不予受理】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説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請求人如不服本通知書,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立案受理】對於符合受理條件,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請求人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向被請求人送達答辯通知書、請求書及證據材料副本。

第二章  處理程式

  第十六條【管轄權異議】被請求人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及時審查並作出決定。異議不成立的,駁回異議,並告知被請求人如不服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被請求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屆滿後可以繼續審理。

  第十七條【追加當事人】請求人僅針對銷售商提出專利侵權處理請求,該銷售商在口頭審理前申請追加製造商參加處理程式,請求人同意的,可以追加該製造商作為共同被請求人;請求人不同意的,可以根據案件審理需要決定是否追加製造商為第三人參加處理程式。

  第十八條【損害賠償責任的處理】請求處理的事項涉及損害賠償責任的,應當向請求人釋明行政裁決的範圍。請求人不同意放棄損害賠償責任的相關事項的,可以僅對侵權是否成立作出認定,對損害賠償部分不予處理,但可以向請求人釋明通過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損害賠償責任問題。

  第十九條【舉證期限】處理案件過程中,可以向當事人指定不少於15日的舉證期限。該舉證期限原則上自答辯期滿後起算。

  第二十條【申請調查取證】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提出調查取證申請。

  第二十一條【調查取證申請的處理】當事人提出書面調查取證申請的,應當在全面評估調查取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情況下決定是否進行調查取證,調查取證可以委託其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協助完成。

  第二十二條【不予調查取證】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不屬於以下情況的,依據有關規定一般不予准許:

  (一)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其他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的證據。

  第二十三條【技術鑒定申請】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就專門技術問題進行鑒定的,合議組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進行鑒定。決定進行鑒定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參照有關規定處理。鑒定費用由申請方預負擔。

  第二十四條【證據交換】當事人提交的各類證據材料,應當及時將副本送達至對方當事人,當事人明確提出僅供參考、不作為案件證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新提交的證據】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新提交的證據,一般不予接受,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交並且新提交的證據對案件具有實質性影響;

  (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瑕疵進行補正的。

  辯論階段開始後,當事人新提交的證據一般不予接受。

  第二十六條【審前質證】對於案情比較複雜、證據材料較多的案件,可以在口頭審理前組織當事人質證。

  第二十七條【對新提交證據的質證】當事人在口頭審理期間新提交的證據,可以當場進行交換並由對方當事人發表質證意見,對方當事人無法當場發表質證意見的,可以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書面質證意見。對方當事人未提交質證意見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第二十八條【指派技術調查官】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技術事實查明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對技術調查官提出回避申請的,由合議組組長決定是否回避。

  第二十九條【技術調查官的地位】技術調查官屬於行政裁決輔助人員,為查明案件技術事實提供諮詢、提出技術調查意見和其他必要技術協助。

  第三十條【技術調查官職責】根據合議組的安排,技術調查官可以參與調查取證、參加口頭審理程式並針對技術事實發問、提出技術調查意見等。

  第三十一條【技術調查意見的作用】合議組負責查明技術事實,技術調查意見僅作為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

  第三十二條【技術調查官的保密義務】對於在參與查明技術事實的過程中獲悉的案件資訊,包括但不限于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案件合議內容,技術調查官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三條【案件處理方式】合議組原則上應當對案件進行口頭審理。對於事實基本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簡單案件,可以進行書面審理。

  第三十四條【線上非同步審理】雙方當事人同意線上口頭審理,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同時線上的,可以按照程式非同步完成口頭審理,並及時將審理記錄送達其他當事人。

  第三十五條【口頭審理通知】合議組決定口頭審理的,原則上應當至少在口頭審理3個工作日前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口頭審理的形式、時間、地點等事項。

  第三十六條【聯合口審】涉案專利權處於無效宣告審查程式的,經與國家知識産權局有關部門確認,具備條件的,可以組織聯合口審。

  第三十七條【缺席的處理】請求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可以視為撤回請求;被請求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可以缺席審理。

  第三十八條【中止申請】被請求人以申請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為由提出中止處理請求,並提交了國家知識産權局出具的無效宣告請求受理通知書的,可以予以中止。被請求人僅提交復審、無效宣告過程中電子文件提交回執和無效宣告請求繳費憑證,不能證明無效宣告請求已被受理。

  第三十九條【當庭裁決】對於事實清楚的案件,具備條件的可以在口審結束後當庭作出裁決,並於10日內發送裁決書。

  第四十條【先行裁駁】涉案權利要求經國家知識産權局審查決定無效的,可以裁決駁回基於該無效權利要求的請求事項。有證據證明上述無效決定被生效的行政判決撤銷並維持權利要求有效的,請求人另行提出處理請求的,應予受理。

  第四十一條【行政調解】案件辦理期間,當事人在合議組主持下達成行政調解協議的,合議組可以在作出調解協議書後引導當事人向管轄法院申請對調解協議予以司法確認。

第三章  其他程式問題

  第四十二條【延期提交公證、認證手續】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提交經公證、認證或者履行有關證明手續的身份證明或委託代理手續,卻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基於當事人自身的原因無法在立案時提交,其委託代理人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的,可以先予立案。提出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仍未能提交的,可以以“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撤銷案件。

  通過郵寄提出申請的,3個月期限以郵件寄出之日起算。

  第四十三條【電子送達】經當事人同意,可以向受送達人的電子郵箱、即時通訊賬號等電子地址送達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郵件送達成功的網頁截圖等電子方式送達憑證應一併入卷備查。

  第四十四條【郵寄送達】採用郵寄送達方式的,應當將郵寄單及送達資訊入卷備查。

  第四十五條【公告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官方網站公告送達。

  第四十六條【審理期限】中小微企業作為請求人的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自立案之日起45日內結案,案件特別複雜需要延長審限的,經批准延長的期限,最多不超過15日。

  第四十七條【扣除審限】案件辦理過程中的管轄權異議、公告、鑒定、中止、調解等時間不計入案件辦理期限。

  第四十八條【重復侵權】作出認定侵權行為成立並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行政裁決後,被請求人針對同一專利權再次作出相同類型的侵權行為的,請求人再次提出處理請求,可以予以釋明,並依法針對被請求人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拒絕執行裁決】經行政裁決認定侵權行為成立並依據《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採取措施制止侵權行為,被請求人拒不履行的,請求人再次提出處理請求,可以予以釋明,並依法對涉及的産品以及設備、模具等生産工具予以沒收。

  第五十條【裁決公開】認定侵權行為成立行政裁決作出後,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官方網站或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對相關資訊予以公開。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中未盡事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辦公室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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