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流通字〔2023〕19號
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總部企業、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助力本市老字號高品質發展,擦亮老字號金名片,做好2023年度老字號傳承發展項目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援方向及內容
(一)支援老字號保護傳承。支援老字號門店、博物館、品牌館、傳承人工作室等新建或改造,鼓勵挖掘、宣傳、展示老字號文化、技藝。內容包括裝修改造、軟硬體設備購置。
(二)支援老字號提升數字化水準。支援開展直播銷售、快閃等行銷模式創新,包括直播場景化改造、直播軟硬體及相關信息化設備購置、快閃店搭建等。內容包括裝修改造、軟硬體設備購置。
(三)支援老字號創新發展。發展新業態、新模式,打造旗艦店、概念店;支援工藝技術改造、新産品研發、與歷史資源、文化IP和新消費品牌等聯動開發更多蘊含傳統文化和時尚元素,滿足當代需求的産品和服務等,提高老字號的文化價值和經濟價值。內容包括裝修改造、軟硬體設備購置。
(四)老字號集合展示空間建設。鼓勵老字號聚集區建設,支援建設或升級改造老字號集合店。內容包括裝修改造、軟硬體設備購置。
二、支援標準
(一)旗艦店、創新概念店方向項目,對零售品牌創新店、概念店資金支援比例不超過項目審定實際投資額的5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餐飲品牌創新概念店,資金支援比例不超過項目審定實際投資額的20%,最高不超過50萬元支援。
(二)開展直播銷售、直播場景化改造、直播軟硬體及相關信息化設備購置方向項目,資金支援比例不超過項目審定實際投資額的5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其他支援方向項目,資金支援比例不超過項目審定實際投資額的50%,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三、申報條件
(一)在北京地區註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商貿流通業經營、服務、管理的企業、機構、經濟組織等單位;
(二)老字號傳承發展項目申報主體應為經商務部認定的中華老字號企業或北京老字號協會認定的北京老字號企業(老字號集合展示空間建設項目的申報主體可為非老字號企業);
(三)項目申報單位經營狀況良好,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四)申報項目能夠按計劃實施;新建門店的證照取得日期和其他方向項目的建設時間均應在2022年1月1日(含)以後;
(五)項目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援或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援的不得重復申報;
(六)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援:列入《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禁止類和限制類範圍的;納入全市聯合懲戒“黑名單”的;納入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受到“不予支援”信用懲戒的;三年內發生較大以上生産安全事故的;經審議其他不予支援的。
四、申報材料要求
項目申報材料一式兩份,應按順序裝訂成冊,加蓋單位公章(全套申報材料需掃描電子版一併提交)。項目申報材料不予退回。申報材料如下:
(一)項目申報書(見附表1);
(二)項目已發生費用明細表(見附表2);
(三)項目申報單位承諾書(見附表3);
(四)商業流通發展項目申報情況表(見附表4);
(五)項目單位法人證明文件複印件(營業執照副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
(六)項目單位近三年財務報表(資産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七)升級改造類項目應提供改造前後的對比資料;
(八)信用報告(在“信用中國(北京)”網站查詢下載);
(九)其他與項目相關的材料。
五、申報流程
(一)項目申報。自通知發佈之日起,項目申報單位根據隸屬關係將申報材料報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或總部企業。
(二)項目審核。按照隸屬關係,由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和總部企業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匯總通過初審的項目填列《商業流通發展項目申報情況匯總表》和《商業流通發展項目初審情況匯總表》(見附表5)後報市商務局進行複審。
六、申報時限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可於通知發佈之日起申報項目,市商務局將根據申報項目內容擇優予以支援。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應於2023年12月1日前完成項目申報,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和總部企業應及時完成項目初審,於2023年12月10日前將相關材料匯總上報市商務局,逾期不予受理。
七、工作要求
(一)各項目申報單位應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保證項目各項建設手續合規、按時間進度推進。對於偽造、提供虛假材料的項目申報單位,按《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進行處理。項目單位若同時符合本政策及其他財政資金支援政策,可任選其一進行申報,不得重復申報。
(二)各初審單位應積極組織項目申報,切實做好指導與審核,嚴格把關,按照規定程式做好相關工作。應加強對已支援項目的後續指導和跟蹤監管,確保項目實施效果,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三)獲得財政資金支援的項目單位應積極配合相關監督檢查、審計等工作。項目單位收到財政資金後,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通知》(財會〔2017〕15號)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辦理,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支援企業發展類項目,項目單位自獲得支援資金之日持續經營時間不得少於1年,如有違反,原則上應退回相應支援資金。
(四)對於截留、挪用、騙取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根據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北京市商務局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