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仲發〔2023〕18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委政法委、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司法局、財政局、總工會、工商聯、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科技創新局、財政審計局、總工會、工商聯,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各區人民法院:
現將《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員會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總工會
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
北京企業聯合會/北京市企業家協會
2023年7月6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九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22〕71號),發揮協商調解基礎性、先導性作用,切實維護首都勞動關係和諧和社會穩定,特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緊緊圍繞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堅持人民至上,堅持問題導向,堅持首善標準,以提升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質效為目標,以健全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機制為重點,深化源頭治理,促進協商和解,推動多元調解,強化協同聯動,有效防範化解勞動關係領域風險,為新時代首都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加強協商調解制度機制和能力建設,到2027年底,形成具有首都特色的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格局。全市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組織機構更加健全,基礎保障更加有力,協商調解效能明顯提高,調解建議書發放比例達到100%,50%以上的爭議由基層調解組織處理,力爭調解成功率達到60%以上,勞動人事爭議訴訟案件穩步下降至合理區間,全面提升協商調解工作規範化、標準化、專業化、智慧化水準。
二、主要措施
(一)深化源頭治理
1.開展宣傳引導。進一步落實普法責任制,通過普法講座、網路課堂、普法短視頻等方式,大力宣傳勞動人事法律法規。推行典型案例發佈、“流動仲裁庭”“京法巡迴講堂”,送法進街鄉、進園區、進企業,引導用人單位依法合規用工、勞動者理性表達訴求。提高仲裁建議書、司法建議書發放比例,幫助用人單位改進用工管理,減少勞動人事爭議發生。
2.強化勞動人事爭議預防指導。充分發揮用人單位基層黨組織在勞動關係治理、協商調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以黨建引領勞動關係和諧發展。完善職代會運作機制,推進廠務公開,探索創新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方式,保障職工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以新時代和諧勞動關係創建活動為抓手,推進企業調解組織建設,提升爭議預防化解能力。發揮北京市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和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作用,開展培訓、諮詢等服務,幫助中小企業進一步完善勞動管理制度,具備相應資質的服務機構可開展勞動關係事務託管服務。
3.完善勞動人事爭議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加大監測力度,運用北京市勞動用工風險監控平臺、北京市工會勞動關係風險監測預警平臺以及市民服務熱線,全網全時監測用人單位用工風險情況,綜合分析社會輿情、投訴舉報、信訪辦理等資訊,預防化解勞動關係風險隱患。指導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加強重大勞動人事爭議風險預警,聚焦重要時間節點,突出農民工和勞務派遣、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等重點群體,圍繞追索勞動報酬、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等主要爭議類型,強化監測預警,建立風險臺賬,及時跟進化解。
4.深入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隱患排查。建立常態化聯繫企業機制,開展“百名調解員聯千企”“青年仲裁員志願者聯繫企業”“法治體檢”等專項活動,重點選取生産經營較為困難、爭議多發高發行業企業,深入排查爭議隱患,規範行業用工,幫助企業穩産穩工穩崗。加強勞動人事爭議隱患協同治理,調解仲裁機構與勞動關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工會法律監督組織、街道(鄉鎮)、行業商(協)會等部門資訊共用、協同聯動,源頭化解矛盾糾紛。
(二)促進協商和解
5.指導用人單位建立內部勞動人事爭議協商機制。培育協商文化,引導用人單位將科學管理與人文關懷相結合,以開通熱線電話、召開座談會、發放調查問卷、設立意見箱等方式,暢通訴求表達渠道。指導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收集問題,調查核實情況,協調用人單位整改或向勞動者作出説明。推進用人單位完善內部申訴、協商回應制度,優化協商流程,制定解決方案,及時回應訴求。
6.推動勞動人事爭議協商。工會組織統籌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和集體協商指導員等資源力量,健全勞動者申訴渠道和爭議協商平臺,幫助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開展勞動人事爭議協商,做好諮詢解答、釋法説理、勸解疏導等工作。市、區及街道(鄉鎮)總工會以調解中心和調解室為載體,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協商場所和法律服務。企業代表組織應引導企業開展協商,最大限度促進爭議和解。鼓勵、支援社會力量接受當事人委託,開展協商諮詢、代理服務、爭議化解等工作。
7.督促和解協議履行。發揮勞動關係協調員作用,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開展民主協商,促成和解。工會組織要主動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和解協議,並推動和解協議履行。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未按期履行和解協議的,工會組織要做好引導申請調解等工作。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查,和解協議程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可在仲裁辦案中作為證據使用;但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為達成和解目的作出的妥協認可的事實,不得在後續的仲裁、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根據,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勞動者、用人單位均同意的除外。
(三)推動多元調解
8.加強調解組織建設。推進街道(鄉鎮)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提升專業化水準,切實發揮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主渠道作用。擴大調解組織覆蓋面,在大中型企業普遍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試點在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建立調解組織,加快在教育、文化、衛生等事業單位建立調解組織。優化調解組織佈局,推動交通運輸、餐飲、製造、建築等勞動密集型行業調解組織建設,探索在非公企業集中的園區、商圈、樓宇等區域建立調解組織。
9.豐富調解服務供給。深化首都勞動爭議調解聯動機制,加強市、區兩級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建設,強化調裁銜接,在同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設立辦公地點,開展勞動爭議調解等法律服務工作;在有條件的同級人民法院設立辦公地點,建立常態化訴調對接機制。加大人民調解組織參與勞動人事爭議調處力度。推動在有條件的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中心)內設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通過配備工作人員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服務。調解中心負責辦理仲裁院(中心)、人民法院委派委託調解的案件,協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導轄區內的街道(鄉鎮)、工會、行業商(協)會、工業(産業)園區等調解組織做好工作。各部門要加強與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的溝通銜接,主動參與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提供業務支援,將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向糾紛源頭和前端延伸。
10.開展規範化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司法行政、工會、企業代表組織等單位,指導各類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落實工作職責,完善受理登記、調解記錄、檔案管理及統計報告等制度,做好履約能力評估、回訪反饋等工作,逐步向社會公佈調解組織基本情況和調解員資訊。指導調解組織探索創新,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特色做法。
(四)優化聯動機制
11.加強調解與仲裁、訴訟銜接。完善仲裁機構常態化聯繫指導調解組織制度,採取仲裁員“一對一”“包片負責”等方式,加大對接指導力度。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成一致的,調解組織引導雙方提起仲裁審查申請或者司法確認申請,鞏固調解成果。推進勞動人事爭議“總對總”線上訴調對接,做好委派委託調解、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等工作。依法落實支付令制度。
12.健全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應急聯合調處機制。發揮用人單位行業主管部門、街道(鄉鎮)、行業商(協)會等部門職能優勢,加強資訊共用、會商研判,形成工作合力,促進重大集體爭議依法妥善處置。進一步落實京津冀勞動人事爭議協同處理機制,探索跨區域重大集體爭議快速協商調解新路徑。
(五)強化基礎保障
13.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調解組織要合理配備一定數量專兼職調解員,街道(鄉鎮)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應至少配備一名專職調解員。兼職調解員可聘請專家學者、律師、勞動關係協調員等專業人員擔任。選擇政治素質好、業務水準高、實踐能力強的調解員充實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專家庫。調解員應持證上崗,從事調解活動時着正裝並佩戴胸徽。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各類調解組織做好調解員選聘、工作考評、證書管理等工作。開展調解員分級分類培訓,提升調解員法律素養和工作能力。加強調解員隊伍作風建設,增強服務意識,改進服務方式,提升服務水準。
14.完善經費保障。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勞動人事爭議調解、集體協商指導等服務。財政部門要合理安排,對協商調解工作經費給予必要的支援和保障,改善協商調解工作條件,確保協商調解工作正常開展。
15.推進信息化建設。加強協商調解信息化建設,研究業務需求,確定建設目標,開發功能模組。推動跨部門數據共用,運用大數據分析研判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形勢,為提升工作質效提供數據支撐。整合各部門網路資源,綜合運用全國勞動人事爭議線上調解服務平臺、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多元矛盾糾紛解決“一件事”等網路平臺,開展遠端線上調解,完善手機APP、微信小程式、微信公眾號的調解功能,為當事人提供便捷調解服務。
三、組織領導
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和有關部門參與、司法保障、科技支撐的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機制,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協調聯動,形成矛盾聯調、力量聯動、資訊聯通的工作體系。
各級黨委政法委要將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機制建設工作納入平安建設考核,推動相關部門細化考評標準,完善督導檢查、考評推動等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發揮在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中的牽頭作用,會同有關部門統籌推進調解組織、制度和隊伍建設。人民法院要發揮司法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加強調解與訴訟有機銜接。司法行政部門要指導調解組織積極開展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加強對調解員的勞動法律政策知識培訓,鼓勵、引導律師參與法律援助和社會化調解。財政部門要保障協商調解工作經費,督促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指導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幫助企業依法合規用工,降低用工風險,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工會要積極參與勞動人事爭議多元化解,引導勞動者依法理性表達利益訴求,幫助勞動者協商化解勞動人事爭議,依法為勞動者提供法律服務,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工商聯、企業聯合會等要發揮代表作用,引導和支援企業守法誠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建立健全內部勞動人事爭議解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