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體産業字〔2023〕21號
各區體育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燕山體育運動中心,各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本市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預防和降低突發事件對人民生命財産的損害,保障體育市場安全有序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文件,市體育局修訂了《北京市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突發事件報告制度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
北京市體育局
2023年6月20日
北京市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突發事件報告制度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本市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以下簡稱體育項目經營單位)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預防和降低突發事件對人民生命財産的損害,保障體育市場安全有序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21年修訂)〉的通知》等法律法規文件,制定本規定。
一、報告主體
(一)各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體育場館服務、體育培訓、體育健身等體育活動承辦單位、體育運動項目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均應按照規定做好突發事件報告工作。體育賽事活動按照“誰主辦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做好突發事件報告工作。
(二)各區級體育行政部門。各區體育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作為體育行政部門,對轄區內體育項目經營單位發生的突發事件,應按規定向市體育局報告。
二、報告範圍
體育項目經營單位突發事件報告範圍包括在體育項目經營單位發生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
自然災害:包括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水旱災害等,致使體育經營單位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産損失。
事故災難:包括火災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公共設施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公共衛生事件: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嚴重食物中毒事件等。
社會安全事件:包括消費者溺亡或傷亡事件、舉辦各類活動中發生的人員傷亡事件等,重大刑事案件,以及因消費糾紛引起的群體性事件等。
突發事件分級依據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範圍、影響力大小、人員及財産損失等情況,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個級別。一是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是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是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是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本文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三、報告程式與內容
突發事件資訊報告注重時效性,簡化報送流程,減少審簽環節。一般遵循“先口頭、後書面”的工作方式,做到“快報事實、慎報原因、實事求是、跟蹤續報”。
體育經營單位突發事件發生後,現場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啟動應急和救護預案進行處置。體育經營單位負責人首先應在1小時內依法向屬地政府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同時向所在區體育行政部門報告。區體育行政部門接報後應協助處置,並在接報2小時內向市體育局值班室報告,簡要報告有關情況(24小時值班電話:87244833)。
報告的內容要簡明準確、要素完整、重點突出。
(一)初次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單位的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名稱、簡要經過;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採取的措施;報告人的姓名及聯繫電話。初次報告可以口頭報告為主。
(二)續報。對發生較大及以上級別的突發事件時,事發單位應在初次報告後,根據事故處置情況每30分鐘續報1次。主要包括事件的最新情況、傷亡情況、人員具體資訊(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年齡、戶籍、住址、工作單位等資訊)、勘誤和補充、事件發展趨勢及處理的最新措施計劃等。
(三)總結報告。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區體育行政部門應書面向市體育局報送總結報告。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情況與事發原因分析、處置過程與結果、責任劃分與處理、教訓與整改措施等。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突發事件報告工作。突發事件報告是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的重要工作環節,是掌握突發事件情況、準確作出研判和處置的重要資訊來源,是各單位和相關人員的法定責任與義務。
(二)體育項目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各區體育行政部門應嚴格依法落實突發事件報告制度,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各區體育行政部門應向轄區體育項目經營單位公佈突發事件報告電話,並確保暢通。
(四)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北京市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突發事件報告制度規定》(京體産業字〔2010〕21號)即行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