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司法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08-03
  5. [成文日期] 2023-08-03
  6. [發文字號] 京司發〔2023〕2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08-2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40期(總第820期)

北京市司法局關於印發《關於加強法律援助案件品質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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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司發〔2023〕28號

各區司法局,市局機關各相關處室,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律師協會:

  《關於加強法律援助案件品質管理的意見》已經2023年第11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各單位、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通知要求,全面提高我市法律援助案件辦理品質,有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各區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自通知印發之日起30日內將部署落實情況報市司法局。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    

  2023年8月3日  


北京市司法局關於加強法律援助案件品質管理的意見

  法律援助是國家為經濟困難公民和特殊案件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民生工程,案件品質是法律援助服務品質最重要的體現,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生命線。為提高我市法律援助案件品質,北京市司法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式規定》以及司法部制定的全國法律援助服務規範和案件品質同行評估規則,結合北京市法律援助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踐行責任使命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法律援助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重要指示,強調要堅持司法為民,改進司法工作作風,通過熱情服務,切實解決好老百姓打官司難的問題,特別是要加大對困難群眾維護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要在不斷擴大法律援助範圍的基礎上,緊緊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注重提高法律援助的品質,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將法律援助從政府責任上升為國家責任,對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北京作為首都,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品質是建設法治中國首善之區的必然要求。市、區司法局、法律援助機構、律師協會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結合主題教育要求,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用理論指導實踐,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轉化為推動工作的強大力量,以高度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履職盡責,加快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辦理品質。

  二、堅持問題導向,強化品質意識

  近年來司法部、市司法局組織的法律援助案件品質同行評估結果顯示,我市法律援助案件品質整體不高,與北京豐富的法律服務資源、充足的經費保障水準不相匹配。從案卷看,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會見筆錄比較簡單,權利義務告知不充分,缺乏個性化談話內容;對受援人卷宗研讀不細,體現在閱卷筆錄不全面、不具體;辯護意見形式化、模板化,未能涵蓋主要辯點,辯護詞過於簡單,有的只有百餘字;個別民事案件調查取證不到位,導致受援人在法院無法立案,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案卷歸檔不規範,卷宗中缺少應歸檔的材料。從案件承辦機構看,對法律援助案件品質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對案件情況以及案件承辦人的情況不了解不掌握,對案件承辦人的監督管理以及業務指導不到位。從案件承辦人員看,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對案件品質重要性認識不夠,辦案責任心不強;業務素質和水準不高;對法律援助服務規範不夠了解;對辦案品質標準要求不高,未做到“應援優援”。此外,司法機關也反映,法律援助案件品質普遍存在參差不齊的現象。

  三、明確責任主體,強化責任落實  

  司法行政部門、法律援助機構、律師協會、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員應切實負起法律援助案件品質責任,履職盡責。

  (一)司法行政部門強化案件品質的指導監督。市、區司法局加強對法律援助服務的監督,嚴格執行司法部制定的全國法律援助服務規範和案件品質同行評估規則,每年度至少開展兩次案件品質同行評估,並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應當加強監管,對拒不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將律師事務所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情況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嚴格執行法律援助投訴處理制度,及時處理違法違規行為;制定法律援助年度培訓計劃,定期開展培訓,培訓內容要兼顧基礎培訓和專題培訓,培訓形式可以採取現場培訓、線上培訓以及發放培訓資料自學等形式,培訓對象應包括司法局法律援助管理人員、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法律援助服務機構相關負責人及案件承辦人員,做到全員覆蓋。

  (二)法律援助機構強化全流程案件品質控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司法部制定的全國法律援助服務規範和案件品質同行評估規則組織實施法律援助的受理、審查、指派、辦理、結案等各項工作;應根據案件難易程度和社會關注度等因素,定期選取特定案件開展庭審現場旁聽,並將庭審服務品質作為案件品質評估結果的重要依據;法律援助機構公職律師每人每年至少單獨或者參與辦理兩件法律援助案件;確保案卷品質檢查全覆蓋;定期徵詢司法機關意見;每年回訪一定比例的受援人,詢問受援人對案件承辦人的服務是否滿意;按照相關要求做好法律援助信息公開工作。

  (三)律師協會強化行業管理職責。律師協會應當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將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情況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對拒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事務所、律師,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懲戒;將法律援助納入年度培訓計劃,積極開展法律援助業務培訓工作;協助司法行政部門、法律援助機構做好法律援助信息公開工作。

  (四)法律服務機構強化履行保障和監管職責。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應當支援和保障本所人員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在接到指派案件後,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及時安排適合的人員辦理;對案件承辦人員進行業務指導,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行為;要保證案件辦理品質,按照司法部制定的全國法律援助服務規範和案件品質同行評估規則,監督指導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提高本機構承辦案件的優良率。

  (五)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員強化品質意識高標準履行法定義務。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員是案件品質的第一責任人,要提高保證案件品質的責任意識;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執行司法部制定的全國法律援助服務規範以及案件品質同行評估規則,並按我市相關標準要求辦理案件;加強會見工作,根據具體案情進行談話,充分告知受援人權利義務以及訴訟風險,並詳細記錄談話內容;認真研讀案卷,閱卷筆錄要全面、具體;提高辯護水準,辯護詞論證要全面、詳實;加強調查取證工作,為案件辦理打好證據基礎;完善卷宗歸檔工作,確保案件辦理材料全部納入卷宗。

  四、堅持首善標準,加強法律援助案件品質管理

  (一)提高我市法律援助案件品質標準。司法部頒佈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品質同行評估規則(SF/T 0086-2020)》《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品質同行評估規則(SF/T 0085-2020)》(以下簡稱“兩規則”)是法律援助案件品質管理行業標準。該標準採用“及時有效會見受援人”等八項一級指標對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進行品質評估,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教育、引導案件承辦人堅持首善標準,積極按照“兩規則”中的“優秀和良好”標準辦理案件,即《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品質同行評估優良標準》(附件1)(以下簡稱《刑事標準》)、《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品質同行評估優良標準》(附件2)(以下簡稱《民事行政標準》),不斷提升辦案質效。

  (二)優選法律援助服務資源。市、區司法局要充分利用首都豐富的法律服務資源,面向全市招募法律服務機構。要提高招募標準,注重法律服務機構實力和業績,篩選出熱心公益事業,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和奉獻精神,了解法律援助制度並志願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機構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倡導通過政府採購方式擇優選擇法律服務機構。實行自主招募的,應當制定公平、公正的招募方案,報市司法局備案,並通過司法局網站、律協官網、微信公眾號等途徑發佈招募公告、公佈招募結果。法律援助機構招募法律援助志願者的,要嚴格執行司法部、中央文明辦聯合印發的《法律援助志願者管理辦法》(司規〔2021〕6號),注重業務能力,擇優選擇,並通過司法局網站、律協官網、微信公眾號等途徑公示法律援助志願者名單。

  (三)規範案件指派。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案件,除受援人點援外,應以輪流指派為原則,做到分配案件公平合理。對於重大敏感案件、群體性案件以及上級交辦的重點案件,法律援助機構可選擇合適的機構和人員承辦案件。為保證辦案品質,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服務機構應當加強案件分配的總體統籌,每人每月承辦案件原則上不得超過五件(群體性案件除外)。各區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要制定案件指派規則,向市司法局備案後,通過司法局網站、律協官網、微信公眾號等途徑向社會公開。

  (四)實行法律援助案件品質承諾制。強化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員的責任意識和品質意識,牢固樹立“承辦人是品質第一責任人”的觀念。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與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務機構(或法律援助志願者)簽署《案件品質承諾書》(附件3)。法律服務機構(或法律援助志願者)應嚴格信守承諾,確保案件辦理品質。

  五、堅持效果導向,強化品質檢查和司法機關評價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結案收卷環節安排專人負責品質檢查,檢查結果經法律援助機構品質審查負責人簽字確認合格後,向承辦人發放補貼。檢查標準以《刑事標準》或《民事行政標準》為參考依據。

  案件品質同行評估出現不合格案件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不再指派該承辦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司法行政系統內的評優評先,應當優先考慮優秀案件的承辦人員及其所在機構。

  嚴格執行懲處制度,對於在案件品質同行評估中出現的不合格案件的承辦人員及其機構,市、區司法局應當及時開展調查,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要及時依法依規做出處理。不合格案件承辦人員是律師的,還要同時函告律師協會,律師協會應及時開展調查,發現律師及其所屬律師事務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法律法規、執業紀律以及職業道德的,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行業懲戒。

  市、區司法局加強與公安、檢察院、法院等相關單位的溝通聯繫,聽取對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的意見建議,通報相關情況資訊,實現法律援助案件品質的多維度評價。

  六、堅持信息公開,以“透明”促“規範”

  市、區司法局、各法律援助機構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每半年公開一次法律援助資金使用、案件辦理和品質評估結果等情況。資金使用情況重點公開辦案補貼發放情況(表格見附件4);案件辦理情況重點公開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的案件辦理數量(表格見附件5、附件6);品質考核結果重點公開案件品質同行評估結果,包括案件品質評估等次、承辦機構名稱、案件承辦人員姓名等(表格見附件7)。相關資訊應通過司法局網站、律協官網、微信公眾號等途徑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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