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規自函〔2023〕1701號
各區人民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防汛救災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組織實施好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研究制定了《關於優化北京市自然災害恢復重建相關房建類項目實施和審批辦理程式的意見(試行)》,現予以印發試行。
特此致函。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2023年8月10日
關於優化北京市自然災害恢復重建相關房建類項目實施和審批辦理程式的意見 (試行)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防汛救災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落實主題教育要求,以更加高效有序有力的舉措妥善安置受災群眾,組織實施好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儘快恢復正常生産生活秩序,針對我市自然災害恢復重建相關房建類項目實施審批工作,按照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原則,現就簡化相關辦理程式提出以下意見。
一、適用範圍
門頭溝區、房山區全域及昌平區流村鎮受到自然災害損毀、納入恢復重建清單的相關房建類項目適用本意見。其他各區(區域)符合上述條件的相關房建類項目可參照執行。
二、工作原則
(一)嚴格適用項目認定
屬地區政府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認定適用本意見的相關房建類項目清單,認定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必要性、選址安全性、項目性質、資金來源等,嚴格避免無關項目違規搭車,確保建設安全。
(二)堅持節地和耕地保護
科學合理安排用地,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在保障恢復重建用地的同時,原則上嚴格避讓永久基本農田,少佔或不佔耕地。如涉及臨時佔用耕地,應採取措施便於土地整理復墾。
(三)切實落實規劃引領
堅持規劃引領,做好政策銜接,嚴格落實優化簡化後實施和審批辦理程式,維護規劃嚴肅性權威性。經區政府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恢復重建清單內相關房建類項目,在土地衛片執法工作中,根據自然資源部《土地衛片合法性判定規則》判定為其他用地中的緊急用地,不認定為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其中屬於應辦理用地和規劃手續的項目,建設單位在不晚於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六個月內申請補辦審批手續的,不再作為未批先建查處及追究責任。
(四)形成合力加強保障
各相關部門要強化責任落實。委相關處室和委屬相關單位及時做好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撐,各分局加快研究落實手續辦理,區政府加強統籌組織協調,高效合力做好恢復重建要素保障工作。
三、關於臨時避險安置住房
為妥善安置受災群眾,新建臨時避險安置住房的,按照應急工程項目進行選址建設。應統籌考慮“三區三線”管控要求、相關上位規劃(分區規劃、鄉鎮國土空間規劃、街區控規等)、地質災害風險評價等因素,根據安置範圍及人員數量,研究確定選址方案,明確臨時用地及建築規模。選址方案應優先符合已批上位規劃,如確需深化細化上位規劃,可先行辦理審批手續,如佔用規劃戰略留白用地,應按要求進行戰略留白用地置換,項目竣工驗收前按程式完成規划動態維護及戰略留白用地置換工作。選址方案經區政府同意後,可先行使用土地,由相關分局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提前介入、並聯開展施工圖設計審查。臨時避險工作結束後,不再轉為平急兩用設施的,應恢復原狀並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擬轉為平急兩用設施的,經區政府研究同意或由區政府會同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研究同意,應在不晚於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六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辦理用地審批前需完成相關上位規劃維護工作,同時做好被佔地單位和群眾補償安置,相關分局按程式開展審批工作。其他臨時避險用地可參照臨時避險安置住房用地管理。
利用現有建築作為臨時避險安置住房的,在符合安全的前提下,可不辦理規劃手續。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原則上不再作為臨時避險安置住房使用,如需轉為平急兩用設施的另行研究。
四、關於受災村莊村民住宅
為恢復受災村莊生産生活秩序,在宅基地上重建村民住宅的,由屬地鄉鎮政府按現行程式做好審批手續辦理工作。
在非宅基地上建設村民安置住房的,落實已批鄉鎮國土空間規劃、街區控規等上位規劃要求選址建設。在尚未批復相關上位規劃的區域,應統籌考慮“三區三線”管控要求、地質災害風險評價、周邊配套基礎設施等因素編制選址方案,經區政府研究同意或由區政府會同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研究同意,相關分局負責辦理“多規合一”協同平臺會商意見並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可同步開展施工圖設計審查。選址方案統籌銜接納入相關上位規劃。如涉及上位規划動態維護、規劃戰略留白用地置換等,項目竣工驗收前按程式完成動態維護和戰略留白用地置換工作。涉及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由屬地區政府向市規劃自然資源委來函説明情況和選址必要性,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會同相關單位研究並報告市政府和自然資源部後,可先行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同時應在不晚於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六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辦理用地審批前需完成相關上位規劃維護工作,在此過程中屬地區政府應做好群眾工作,確保安全平穩實施。
五、關於受損房建類公共服務設施
(一)原項目已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擬嚴格按照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要求重建的,經校核符合現行國家及地方規範標準等相關要求,不再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擬在原自有用地範圍內按原規劃指標優化方案後重建的,可參照告知承諾制要求,由申請人提交原規劃指標、新辦理髮改部門立項(備案)文件等相關材料,並作出按原規劃指標建設的書面承諾後,由相關分局直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再通過“多規合一”協同平臺辦理初審意見或會商意見。
擬在原自有用地範圍內、在原審批要求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可在符合上位規劃前提下,由相關分局通過“多規合一”協同平臺開展研究後,辦理會商意見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再辦理初審意見。
(二)原項目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參照我市公共公益類違法用地違法建設項目相關管理要求,由區政府結合上位規劃情況,組織行業主管部門、屬地鄉鎮政府等對於項目性質和建築規模進行研究確定,相關分局通過“多規合一”協同平臺開展研究後,辦理會商意見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再辦理初審意見。符合市規劃自然資源委《關於規範鄉村公共公益項目建設管理簡化優化用地及工程規劃審批的指導意見》的項目,可按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本意見自發佈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