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土地
  2. [發文機構]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05-19
  5. [成文日期] 2023-05-19
  6. [發文字號] 京技管發〔2023〕1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05-1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28期(總第808期)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用地使用權帶設計方案供應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技管發〔2023〕12號

工委、管委會各機構,駐區各職能機構:

  現將《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用地使用權帶設計方案供應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3年5月19日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用地使用權

帶設計方案供應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持續推進工程建設領域營商環境改革,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進一步壓減工程審批環節,降低市場主體投資成本,增加市場主體拿地選擇,加快項目落地達産,根據《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清單制+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結合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亦莊新城225平方公里範圍內公開出讓的一類工業用地(M1)、工業研發用地(M4)和物流用地(W1)。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用地使用權帶設計方案供應,是指政府部門對擬上市工業地塊開展的入市設計方案徵集、審查工作。徵集並審查通過的設計方案與土地出讓公告等一併向社會發佈,供中標人或競得人參考使用。

  第四條 帶設計方案供應不作為工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必要條件,入市設計方案僅作為中標人或競得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的備選建設方案,不強制使用建設方案。

  中標人或競得人符合告知承諾要求並簽署承諾,同意按照土地出讓方案中的入市設計方案進行建設的,可持承諾書等申報材料當場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中標人或競得人未簽署承諾、不同意按照土地出讓方案中的入市設計方案進行建設的,或申報規劃許可設計方案與入市設計方案存在本辦法第十八條出現的重大差異的,中標人或競得人可自行組織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後,報請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開展審查。

  第五條 供地前,産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擬上市地塊提出可入駐産業類型要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據此組織開展規劃綜合實施方案編制,通過“多規合一”平臺徵求市、區行業主管部門和公用服務企業等部門意見,提請管委會主管主任專題會審議通過後,出具規劃綜合實施方案“多規合一”初審意見。各相關部門研提意見的時限為5個工作日,未簽收、逾期未回復或不回復明確意見的,視作無意見。

  第六條 交通影響評價、水影響評價、權屬審查等組織主管部門,可憑規劃綜合實施方案“多規合一”初審意見先行開展相關土地出讓準備工作。

  意向建設單位可憑規劃綜合實施方案“多規合一”初審意見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出具重大項目前期工作函,據此開展勘察設計招投標工作。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可憑規劃綜合實施方案“多規合一”初審意見先行出具建設工程規劃用地測量條件,測繪組織主管單位據此委託具有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開展測繪並出具建設工程規劃用地測量成果報告。

  第七條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規劃綜合實施方案“多規合一”初審意見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網站上組織對規劃綜合實施方案的公示,並同步開展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徵集工作。公示時間為30個自然日,方案徵集時間為7個自然日。

  第八條 響應徵集的設計單位應具有相應的工程設計資質,響應設計方案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範要求。

  第九條 方案徵集結束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對響應設計方案開展合規性審查。如審查通過的設計方案多於1個,由規劃、産業等行政管理部門代表及專家組成不少於3人的評審團,通過會議形式投票評定、採納設計方案。

  第十條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據 《關於發佈<北京市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技術文件 辦理指南——房屋建築工程規劃設計技術文件 辦理指南——房屋建築工程>的通知》(京規自發〔2022〕373號)組織進一步深化採納設計方案,通過“多規合一”協同平臺對採納的設計方案徵求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公用服務企業意見並出具專業審查意見後,提請管委會主管主任專題會審議。各相關部門研提意見的時限為5個工作日,未簽收、逾期未回復或不回復明確意見的,視作無意見。

  第十一條 管委會主管主任專題會審議通過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將評選審查結果和規劃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予以公佈和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規劃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公示期結束且未收到可採信的反對意見的,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對設計方案出具“多規合一”初審意見。

  意向建設單位可憑規劃設計方案“多規合一”初審意見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出具重大項目前期工作函,據此開展施工、監理等招投標公告工作。

  第十三條 規劃綜合實施方案公示期結束且未收到可採信的反對意見的,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將規劃綜合實施方案、規劃設計方案及其專業審查意見、“多規合一”供地意見提請管委會主任辦公會審議,審議通過後出具規劃綜合實施方案審定意見。

  第十四條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規劃綜合實施方案審定意見、管委會主任辦公會會議紀要和建設工程規劃用地測量成果報告,將設計方案及供地要求通過“多規合一”協同平臺徵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公用服務企業意見,並將設計方案及其專業審查意見納入“多規合一”供地意見函。各相關部門研提意見的時限為5個工作日,未簽收、逾期未回復或不回復明確意見的,視作無意見。

  第十五條 由開發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擬上市工業地塊的公開出讓,將入市設計方案、告知書、承諾書格式文本結合出讓方案、公告、須知一併向社會發佈。

  第十六條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或競得人後,開發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並簽訂出讓合同。中標人或競得人簽署承諾書後,可持承諾書、審定通過的設計方案、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申請表等申報材料到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形式審查後,對符合告知承諾要求的,當場作出准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決定。

  第十七條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20個工作日內對中標人或競得人進行抽查,重點核查承諾內容是否屬實。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抽查發現中標人或競得人未履行承諾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行政審批決定;對於作出虛假承諾的,直接撤銷行政審批決定。對於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的項目,按照未取得決定擅自從事相關活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並對相關情況開展公示。

  第十八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規劃行政管理部門需重新就設計方案推送“多規合一”會商平臺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再行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申報《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設計方案較入市設計方案建設內容、房屋用途、建築面積、建築層數、建築高度、建築位置、層高等規劃關鍵指標發生變化,且不屬於因深化設計造成的誤差的;

  (二)申報《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設計方案較入市設計方案的立面調整對建築造型、整體色彩、城市風貌産生影響的;

  (三)申報《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設計方案較入市設計方案因梁、板、柱等主體和承重結構局部改動(局部管道施工開孔除外),以及建築物內部加裝電梯等,引起主體結構改變繼而引發建築面積、層數、高度、外輪廓等發生變化的;

  (四)申報《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設計方案較入市設計方案産生的調整需徵求綠化、人防等專業審查部門意見的;

  (五)其他必須重新開展方案研究的情形。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