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事業發〔2023〕13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市屬各部、委、辦、局、總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幹部)處,人民團體人事(幹部)部門,各評審服務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健全職稱評審管理制度,規範職稱評審程式,加強職稱評審專家隊伍建設,推動職稱評審服務機構有序開展工作,保證職稱評審品質,根據《關於進一步做好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60號)、《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辦法》(京辦發〔2018〕4號)精神,現將《北京市職稱評審服務機構和職稱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6月6日
北京市職稱評審服務機構和職稱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職稱評審管理制度,規範職稱評審程式,加強職稱評審專家隊伍建設,推動職稱評審服務機構有序開展工作,保證職稱評審品質,根據《關於進一步做好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60號)、《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辦法》(京辦發〔2018〕4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稱評審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是指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授權備案,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稱評審管理和具體實施工作的行業主管部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專業化人才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學會及用人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職稱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是指負責評議、認定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準和專業能力的職稱評審委員會或聘任委員會。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職稱評審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加北京市職稱評審工作的人員。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是本市職稱評審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對評審機構、評委會、專家開展的北京市職稱評審工作進行指導、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是本市職稱證書的管理部門,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評審通過人員進行備案、發佈電子職稱證書和電子職稱評價結果通知書。
第二章 評審機構備案和職責
第七條 評審機構是評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職稱申報服務、組織職稱評審、受理日常諮詢服務、專家管理使用等具體實施工作。
第八條 評審機構應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公開制度和民主監督制度,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在專業領域具有明顯的組織優勢和專業優勢,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公信力。
第九條 評審機構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二)研究制定當年職稱評審實施方案,在評審範圍內公佈相應系列(專業)、級別職稱評審申報條件、工作程式、評審方式、聯繫電話、受理時間和材料要求等事項;
(三)提供政策諮詢服務,做好職稱申報服務;
(四)對確認參加評審的專家進行評前培訓;
(五)組織開展職稱評審工作;
(六)採取錄音錄影等形式全程記錄評審工作,確保評審全程可查可追溯;
(七)接受申報人復查申請或舉證投訴,受理相關“接訴即辦”工作。
第十條 擬設立評審機構的單位,應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內容主要包括單位簡介、負責人資訊、專業領域範圍、開展目的、辦公地址、聯繫電話、專職工作人員、配套設備設施、自身優勢和能夠提供的服務以及擬開展評委會的備案內容等。
第十一條 擬開展評委會備案內容主要包括評審系列(專業)、評審層級、評審人員範圍、專家名單、評審量化標準、評審工作程式等。
第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符合條件的評審機構、評委會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備案,明確評委會名稱、評審資格名稱、評審專業範圍及專家成員名單。備案有效期不超過3年,屆滿或出現重大變化應重新核準備案。
第三章 專家遴選和管理
第十三條 專家遴選和管理堅持“社會徵集、分級使用、隨機抽取、嚴格監督”原則。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本市職稱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綜合管理工作,建立專家遴選、備案、監督的動態管理機制。評審機構負責對專家的徵集、審核、培訓、監管、考核等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通過發佈公告,組織各評審機構向社會統一徵集專家。評審機構應積極吸納高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學會、企業的專家進入專家庫。加大從非公經濟、新型研發機構等推薦遴選專家,45周歲以下青年專家應有一定比例。
第十五條 專家入庫主要採取組織推薦、邀請入庫的方式:
(一)組織推薦。專家入庫採取組織推薦的方式在北京地區徵集。其中,市屬部、委、辦、局、總公司、高等院校、人民團體新申請專家,按管理許可權由行業主管部門推薦;區屬機關企事業單位、中央在京單位、非公經濟組織新申請專家,由所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推薦;
(二)邀請入庫。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可根據工作需要,主動邀請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科學技術獎和北京市科學技術獎獲獎人等高層次人才,以及職稱評審工作急需緊缺的專家入庫。
第十六條 申請入庫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二)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在評審活動中能夠以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為行為準則;
(三)在評審的職稱系列(專業)領域具有重要影響力,能夠代表本領域的技術發展水準,具備較強的評審能力;
(四)一般應具有副高級職稱3年及以上或正高級職稱,其中申請正高級職稱評審專家需具有正高級職稱3年及以上,對於急需緊缺專業評審專家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相應條件;
(五)身體健康,具備時間和精力條件完成評審等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六)本人願意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加本市職稱評審工作,自覺接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以及評審機構的監督管理;
(七)評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評審機構對申請入庫專家進行資格審核並提出意見,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同意後備案入庫。評審機構可根據實際需要申請適時調整和補充專家。
第十八條 專家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負責主持評委會會議,把握會議進度、平衡評價尺度;委員負責對本組申報人考核評價,向評委會彙報本組答辯評議情況。
第十九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入庫專家實行聘期管理,聘期考核合格自動續聘,每屆聘期3年,原則上不超過3屆。入庫專家個人資訊發生變化時,應及時登錄系統更新。專家所在單位和評審機構負責對專家更新的資訊進行核對。
第二十條 職稱評審工作中,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受邀參加本市職稱評審、業務培訓,知曉評審制度、政策以及相關情況;
(二)了解申報人有關情況,查閱與評審有關的材料;
(三)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充分發表個人意見;
(四)作為評委獨立行使投票表決權;
(五)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職稱評審工作中,專家承擔下列義務:
(一)積極參加並按時完成職稱評審工作,提供客觀、公正、具體、明確的評審意見,對簽署的意見負責;
(二)發現違紀違規行為,應及時向評審機構反映情況;
(三)自覺接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評審機構的監督管理,積極參加職稱工作調查研究等活動;
(四)及時更新與工作相關的個人資訊;
(五)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應退出專家庫:
(一)不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
(二)因身體原因不能勝任評審工作的;
(三)超過退休年齡5年的;
(四)其他不宜擔任專家的情形。
第四章 評審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條 專家應嚴格按照評審標準開展評審工作,自主評聘單位的評審標準不得低於本市標準,鼓勵國有企業、非公經濟組織建立與內部職務晉陞相銜接的職稱評聘機制。實行職稱自主評聘的評委會,外單位評審專家應佔有一定比例。
第二十四條 專家所在單位要認真履行主體責任,加強專家資訊審核,對違紀違規、科研失信等重大事項及時報告。
第二十五條 專家與評審機構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恪守職業道德,嚴守評審紀律,遵守保密規定。專家應與評審機構簽署工作保密協議。
第二十六條 專家與評審機構工作人員在參加評審工作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申報人有近親屬關係;
(二)與申報人存在利益關係;
(三)與申報人存在糾紛尚未解決;
(四)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正的因素。
第二十七條 職稱評審工作中,專家與評審機構工作人員應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一)遵守有關廉潔自律規定,不得私下接觸申報人或收受可能影響評審客觀公正的財物、禮品;
(二)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向外洩露評審內容,不得從事或參與影響職稱評審客觀公正的活動;
(三)遵守公正、公平原則,不得影響和干預評審結果。其中,專家不得有明顯傾向或歧視的現象,不得談論與評審無關的話題,不得壓制不同學術觀點和其他專家意見;
(四)其他應遵守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評審機構負責受理復查申請、舉報、投訴,並將情況答復申報人。申報人對涉及本人的評審結果不服的,可由本人提出復查申請或投訴。復查範圍為申報評審程式是否合規,專家投票數計票是否準確,有無漏計、錯計等情況。對評審通過人員有異議的應書面提供問題線索和證據材料。
投訴、舉報應提供客觀、明確的證據材料、可查證線索和具體的舉報對象、違規事實等。鼓勵實名進行投訴舉報,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不符合投訴舉報要求,沒有明確證據和可查證線索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九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對評審機構進行監督考核;評審機構負責對專家進行監督考核。
第三十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委派監督委員,對評審工作品質、程式和紀律進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通過驗收、質詢、約談、現場觀摩、查閱資料等形式,依據驗收結果、接訴即辦情況等,對評審機構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再開展職稱評審工作。
第三十二條 評審機構按照職稱評審工作要求,通過評審品質、履行義務情況、監督檢查結果等對專家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退出專家庫。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北京市職稱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京人社專技發〔2013〕3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