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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游/旅游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03-21
  5. [成文日期] 2023-02-27
  6. [發文字號] 京文旅發〔2023〕2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03-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22期(總第802期)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業“風險+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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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旅發〔2023〕22號

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各區文化和旅游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宣傳文化部:

  現將《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業“風險+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2月27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業“風險+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基於“風險+信用”的分級分類監管體系建設,進一步提高事中事後監管效能,規範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文化和旅游行業高品質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關於進一步創新和加強事中監管構建一體化綜合監管體系的工作方案》《北京市行業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參考指南》《北京市關於加強風險分類管理提升監管效能的實施意見》等法規和文件要求,結合本市文化和旅游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的“風險+信用”綜合評價、“風險+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主體包括從事營業性演出、娛樂場所、藝術品、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網路文化、社會藝術水準考級等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業人員包括上述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等有關人員。

  旅游市場主體包括從事旅行社、等級旅游景區、酒店、線上旅游等經營服務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業人員包括上述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以及導游等有關人員。

  本辦法所稱“風險+信用”綜合評價,是指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以北京市大數據平臺歸集的公共資訊以及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監管平臺歸集的行業資訊,結合投訴舉報、輿情監控、網際網路監控等數據,綜合考慮行業特點、規模、區域位置等客觀因素,採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評價方法,構建評價模型,對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風險和信用狀況進行量化,確定風險和信用等級,並以數值、專用符號或文字形式記錄的一種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風險+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是指運用風險和信用評級結果,對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開展信用和風險評估、預警,建立“風險+信用”對象名單庫,並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的過程。

  第四條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業主體相關風險和公共信用資訊的歸集、公示和使用,應當遵循合法、客觀、準確、必要和安全的原則,依法保護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得洩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文化和旅游行業風險和信用評價應當堅持科學、公正、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建設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監管平臺,定期發佈或更新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相關風險和信用資訊。

  第六條 市、區文化和旅游局應當加強對文化和旅游行業“風險+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文化和旅游行業事中事後監管整體工作。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業組織應當主動提高風險和信用管理意識,協助做好風險和信用評價相關資訊歸集和“風險+信用”監管應用等工作。

第二章 風險評估和信用評價

  第七條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業風險評估依據風險監管和監測採集的資訊,圍繞客觀因素構建風險指標體系,從經營風險、管理風險、服務風險三個維度制定風險分類指標體系,確定分類方法,實施風險監管。風險分類指標項實行動態管理,將持續優化迭代。

  第八條 文化和旅游行業風險分類採用百分制評分,分別確定監管對象指標項和各指標項的分值權重,按照風險的高低設置不同分值,確定各指標項的得分後,求和得到行業風險分類得分結果。按《北京市關於加強風險分類管理提升監管效能的實施意見》要求,結合北京市通用型企業風險分類指標和評分標準,按行業風險分類得分結果賦權重80%,通用型企業風險得分結果賦權重20%予以折算,作為監管對象的最終風險分類得分結果。風險分類等級的具體劃分標準如下:

風險分類等級劃分標準

  第九條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評價包括公共信用、經營管理、行業管理、履約踐諾、社會評價、安全保障、社會責任等維度數據,分類編制文化和旅游行業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標準,確定信用評價方法,實施信用評價。信用評價指標及權重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條 參照國際通行的350-950分值範圍和《北京市行業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參考指南》,結合本行業實際情況,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業評價結果的分值範圍為[350,950]分,記分範圍為600分,初始信用分值原則上為650分。結合北京市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結果,按行業信用分值得分結果賦權重80%,北京市公共信用評價結果賦權重20%予以折算,作為監管對象的最終信用評價得分結果。按照得分將評價等級劃分A(優)、A-(優-)、B+(良+)、B(良)、B-(良-)、C+(中+)、C(中)、C-(中-)、D(差)為四等九級。評價結果等級的具體劃分標準及信用提示如下:

評價結果等級劃分標準及信用提示

  第十一條 按照北京市構建一體化綜合監管體系的工作要求,結合北京市對企業信用和風險的通用分類結果,統籌文化和旅游行業市場主體的風險級別和信用狀況,採用信用等級和風險等級中就低評價方式,開展“風險+信用”四級綜合評價,形成“一業一評”機制。明確不同的風險等級和信用等級對應的綜合評價結果。如下表所示。

不同的風險等級和信用等級對應的綜合評價結果

第十二條 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業風險和信用評價結果的公開程度和公開範圍,並進行風險預警。可分為如下三類:

(一)完全公開的,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通過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資訊網向社會公開;

(二)依授權公開的,僅限向被授權的主體披露風險和信用評估結果;

(三)行業內部使用的,僅限於市、區文化和旅游局以及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使用,或與相關政府部門進行數據共用使用。

第三章 分級分類監管

第十三條 結合風險級別和信用狀況,市、區文化和旅游局以及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實施基於“風險+信用”的四級分類監管,建立四級檢查市場主體名單庫,實施差異化精準監管。

對於“風險+信用”綜合評價為A級的,對市場經營主體推行“信用承諾”監管模式,經營主體主動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提供合法經營的承諾及相關材料,除遇專項執法任務或接辦投訴舉報等情況,原則上一定時期內不對該類主體實施主動檢查。對於“風險+信用”綜合評價為B級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適當降低檢查比例和頻次,除必查項外,選查項可為60%的其他檢查事項;對於“風險+信用”綜合評價為C級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保持常規抽檢比例與頻次,除必查項外,選查項可為80%的其他檢查事項;對於“風險+信用”綜合評價為D級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適當提高檢查比例和頻次,除必查項外,選查項為100%的其他檢查事項,依法依規加大監管力度。

第十四條 對於“風險+信用”綜合評價為A級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市、區文化和旅游局以及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可以採取加強宣傳、公開鼓勵、提供便利服務等激勵措施對於“風險+信用”綜合評價為CD級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市、區文化和旅游局以及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可以通過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資訊網進行風險和信用預警公示並依法實施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懲戒性措施。

第十五條 各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時,將“風險+信用”評價結果納入自由裁量範疇,與違法情節、違法經營額、違法所得等一併綜合考量確定處罰幅度。

第十六條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相關規定將市場主體行業“風險+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共用給北京市大數據管理部門、北京市信用主管部門以及開展聯合獎懲的相關部門,推動文化和旅游行業風險和信用評價結果在行政許可、招標投標、政府採購、評優創先、金融服務、資質認定、財政補貼等工作中的應用,促進文化和旅游行業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加強信用和風險管理、提升誠信意識。

第四章 權益保護

第十七條 文化和旅游行業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對其風險和公共信用資訊有異議的,可向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異議復核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應當在收到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異議復核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訊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告知市場主體。

第十八條 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後,可以通過“信用中國(北京)”網站等渠道向資訊提供單位申請信用修復,經審查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不再公示失信資訊。

具體失信資訊信用修復,參照《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開展“風險+信用”分級分類監管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文旅發〔2020〕45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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