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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公路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03-06
  5. [成文日期] 2023-03-02
  6. [發文字號] 京交駕培發〔2023〕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03-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22期(總第802期)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品質信譽考核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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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交駕培發〔2023〕3號

各區交通局、燕山城市管理和交通委員會,各區運輸管理分局:

  為規範本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經營行為,加快駕駛員培訓市場誠信體系建設,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等要求,北京市交通委員會於2019年2月19日印發了《北京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品質信譽考核辦法(試行)》(京交駕培發〔2019〕5號),該辦法在試行過程中較好發揮了加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的作用。

  對《北京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品質信譽考核辦法(試行)》(京交駕培發〔2019〕5號)進行修改完善,制定了《北京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品質信譽考核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23年3月2日  


北京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品質信譽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經營行為,加快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和退出機制,引導和促進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依法培訓、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本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進行品質信譽考核,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以下簡稱駕培機構),是指已備案或者在原許可有效期內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的,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駕駛能力或者以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能力為教學任務,為社會公眾有償提供駕駛培訓服務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品質信譽考核,是指對駕培機構的安全生産、經營管理、培訓品質、服務品質和新取證駕駛員駕駛行為等方面進行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 駕培機構品質信譽考核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駕培機構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加強企業管理,誠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為社會提供安全、優質、方便的駕駛培訓服務。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市駕培機構品質信譽考核工作。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實施駕培機構品質信譽考核工作。

第二章 品質信譽等級

  第六條 駕培機構品質信譽等級分為優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別用AAA級、AA級、A級和B級表示。

  第七條 駕培機構品質信譽考核指標包括:

  (一)安全生産指標:制度建立、工作落實;

  (二)經營管理指標:備案管理、制度建立、教學車輛及設備設施管理、教練員管理、工作落實;

  (三)培訓品質指標:執行大綱、學員檔案、計時管理、培訓考核合格率;

  (四)服務品質指標:服務公示、招生收費、投訴率、學員滿意度。

  (五)新取證駕駛員駕駛行為指標:三年內駕齡駕駛員交通違法率、事故率。

  第八條 駕培機構品質信譽考核實行計分制,考核總分為1000分,其中安全生産佔200分、經營管理佔200分、培訓品質佔300分、服務品質佔200分、新取證駕駛員駕駛行為佔100分。

  另設100分作為加分項,用於引導駕培機構積極參與爭先創優、重大活動服務保障、節能減排、培訓創新等工作。具體考核計分標準見附件。

  第九條 駕培機構品質信譽等級,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評定:

  考核期內未發生負同等及以上責任亡人交通事故,生産安全亡人事故,重大惡性教學、服務品質事件的駕培機構,考核總分和加分合計不低於850分的,品質信譽等級為AAA級;700分至849分的,品質信譽等級為AA級;600分至699分的,品質信譽等級為A級。

  考核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質信譽等級為B級:

  (一)考核總分和加分合計低於600分的;

  (二)教學過程中發生負同等及以上責任亡人交通事故的;

  (三)發生生産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

  (四)未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責任,導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被有關部門通報批評的。

第三章 品質信譽考核

  第十條 駕培機構品質信譽考核工作周期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於次年第一季度完成。

  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事中事後監管情況,結合學員滿意度評價、投訴舉報、培訓考核合格率等情況,依託北京市駕駛培訓監管服務平臺,對駕培機構品質信譽進行動態考核,相關情況記入品質信譽檔案。

  第十一條 考核結果向社會公佈,鼓勵駕培機構注重品質、維護信譽,引導學員優先選擇品質信譽等級高的駕培機構。

  駕培機構品質信譽考核等級為B級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並實施重點監管。

  第十二條 駕培機構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在辦理備案變更手續時,一併辦理品質信譽管理變更相關手續,原品質信譽等級不變。

  第十三條 每年6月30日之後新備案的駕培機構,當年品質信譽考核不定等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根據上級有關要求、重點任務和工作實際,定期對考核內容、評分標準等進行動態調整。本辦法由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印發的《北京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品質信譽考核辦法(試行)》(京交駕培發〔2019〕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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