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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資訊産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商務局;北京市郵政管理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3-01-31
  6. [發文字號] 京交科發〔2023〕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02-0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22期(總第802期)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等5部門關於印發《北京市無人配送車道路測試與商業示範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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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交科發〔2023〕2號

各有關單位:

  為推動無人配送車技術的發展和應用,規範無人配送車道路測試及商業示範,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商務局、北京市郵政管理局聯合製定了《北京市無人配送車道路測試與商業示範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郵政管理局    

2023年1月31日  


北京市無人配送車道路測試與商業示範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本市無人配送車技術的發展和應用,提高人工智慧科技創新水準,規範無人配送車道路測試及商業示範,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無人配送車道路測試與商業示範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無人配送車(以下簡稱“車輛”),是指搭載先進的感測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裝臵,並融合現代通信與網路技術,具備複雜環境感知、智慧決策、協同控制等功能,可無需人類主動操作情況下,實現自動、安全行駛,進行商超配送、外賣配送、快遞配送等工作的新型運載工具,長度應不小於1500mm且不大於 3000mm,寬度應不小於900mm且不大於1100mm,高度應不小於300mm且不大於1700mm,長、寬、高均不包含感測器。

  本辦法所稱道路測試,是指在城市道路、區域範圍內指定的路段,以測試無人配送車能力為目的進行的測試活動,道路測試不得開展配送工作,不得收取配送費用。

  本辦法所指商業示範,是指在城市道路、區域範圍內指定的路段進行的商業配送活動。

  第三條 無人配送車參照非機動車管理,應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最高行駛速度不超過15公里/小時。

  第四條 無人配送車道路測試及商業示範工作,按照市區兩級進行管理。

  北京市自動駕駛測試管理聯席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聯席工作小組”)牽頭,統籌協調推動無人配送車道路測試和商業示範工作,研究制定本市無人配送車總量控制指導規則。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制定統一的無人配送車産品要求和能力評估要求,開展無人配送車封閉測試場的認定工作。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制定全市統一的無人配送車編碼規則及樣式,負責無人配送車交通事故處理、交通違法處罰等工作。市商務局負責對無人配送車開展商超配送、外賣配送活動進行業務指導。市郵政管理局負責對快遞行業無人配送車商業示範進行業務指導。北京市高級別自動駕駛示範區工作辦公室負責建設、維護無人配送車輛數據監管平臺。

  由各試點區政府、高級別自動駕駛示範區明確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無人配送車道路測試與商業示範工作,根據轄區實際情況,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確定轄區內無人配送車數量,選取測試及示範區域和路段,受理道路測試和商業示範申請,開展評估論證,製作核發車輛編碼,開展日常監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道路測試主體是指提出無人配送車測試申請、組織道路測試並承擔相應責任的單位,是道路測試的第一責任主體,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註冊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具備無人配送車製造、技術研發或試驗檢測等相關業務能力;

  (三)具有無人配送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評價體系,具備相應的測試和驗證能力;

  (四)具備對道路測試車輛進行事件記錄、分析和重現的能力;

  (五)制定安全管理體系,定期為駕駛人、安全專員開展培訓和考核等工作,確保測試車輛日常管理活動的正常運作;

  (六)具有遠端協助平臺,遠端協助平臺具備實時監控測試車輛的行駛狀態和遠端協助等能力;

  (七)建立網路安全管理機制和數據安全風險評估機制,落實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等要求,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保護測試車輛及其聯網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防止數據洩露、被竊取和篡改,維護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八)保證道路測試車輛在與遠端協助平臺通信過程中,資訊傳輸的信道和數據經過加密,防止資訊洩露、防止資訊被篡改偽造;

  (九)具備風險應對機制,針對測試車輛在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制定相應的應急處臵預案,包括但不限於事故、故障、惡劣天氣等突發情況的安全處臵預案,確保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排除隱患、及時消除不良影響,保障道路測試安全穩定有序開展;

  (十)具備執法交互機制,積極響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需求,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聯繫,確保事故發生或影響交通時能及時聯繫到相關測試負責人員;

  (十一)具備應急事件處理能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定期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十二)對無人配送車開展測試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財産損失,具備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應購買每車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的責任險;

  (十三)應為每車指定一名駕駛人;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商業示範主體是指提出無人配送車商業示範申請、組織商業示範並承擔相應責任的單位,是商業示範的第一)責任主體,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註冊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具備無人配送車製造、技術研發、試驗檢測或商業示範等相關業務能力;

  (三)具備相關商業示範的資質;

  (四)具有無人配送車商業示範方案;

  (五)具備對商業示範車輛進行事件記錄、分析和重現的能力;

  (六)制定安全管理體系,定期為駕駛人、安全專員開展培

  訓和考核等工作,確保商業示範車輛日常管理活動的正常運作;

  (七)具有遠端協助平臺,遠端協助平臺具備實時監控商業示範車輛的行駛狀態和遠端協助等能力;

  (八)建立網路安全管理機制和數據安全風險評估機制,落實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等要求,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保護商業示範車輛及其聯網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防止數據洩露、被竊取和篡改,維護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九)保證商業示範車輛在與遠端協助平臺通信過程中,資訊傳輸的信道和數據經過加密,防止資訊洩露、防止資訊被篡改偽造;

  (十)具備風險應對機制,針對商業示範車輛在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制定相應的應急處臵預案, 包括但不限於事故、故障、惡劣天氣等突發情況的安全處臵預案,確保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排除隱患、及時消除不良影響,保障商業示範安全穩定有序開展;

  (十一)具備執法交互機制,積極響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需求,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聯繫,確保事故發生或影響交通時能及時聯繫到相關商業示範負責人員;

  (十二)具備應急事件處理能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定期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十三)對無人配送車開展商業示範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財産損失,具備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應購買每車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的責任險;

  (十四)應為每車指定一名駕駛人;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道路測試、商業示範駕駛人是指經道路測試、商業示範主體授權負責道路測試、商業示範安全運作,並在出現緊急情況時,採取應急措施的人員。如出現交通事故,由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處罰。駕駛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與道路測試、商業示範主體簽訂有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

  (二)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等交通安全知識;

  (三)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無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且負有責任的交通事故記錄;

  (四)經道路測試或商業示範主體培訓合格,熟悉無人配送車功能,熟悉無人配送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評價體系、商業示範方案,熟練掌握無人配送車操作方法,熟悉應急處臵預案,具備緊急狀態下應急處臵能力;

  (五)具備在發生緊急情況時,現場和遠端協助控制車輛的能力,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現場下載保存無人配送車整車的車端數據和行車記錄儀視頻;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道路測試、商業示範安全專員,是指道路測試、商業示範主體為保障無人配送車正常工作,負責現場救援、應急處理以及配合處理交通事故等工作的人員。安全專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與道路測試、商業示範主體簽訂有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

  (二)持有機動車駕駛證,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等交通安全知識;

  (三)熟悉簡單醫療救護的基本知識與應急救援有關的法律法規,掌握突發事件應對的響應程式及工作流程;

  (四)經道路測試或商業示範主體培訓合格,熟悉無人配送車功能,掌握無人配送車操作方法,熟悉應急處臵預案,具備緊急狀態下應急處臵能力;

  (五)發生緊急情況時,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現場下載保存無人配送車整車的車端數據和行車記錄儀視頻;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道路測試、商業示範車輛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滿足《北京市無人配送車産品要求(試行)》的相關規定,並取得檢測機構出具的合格報告;

  (二)完成《北京市無人配送車能力評估內容與方法(試行)》測試項目,並取得本市認定的封閉測試場出具的評估報告;

  (三)具備人工近場操控、自動駕駛和人工遠端協作三種模式,且能夠以安全、快速、簡單的方式實現模式轉換並有相應的提示;

  (四)每台車輛投保保額不低於人民幣300萬元的責任險;

  (五)不滿足設計運作範圍時,應具備使車輛達到最小風險狀態的能力;

  (六)在自動駕駛模式下,遠端駕駛人可通過遠端協助平臺及時、安全地將車輛切換至遠端協作狀態;

  (七)應具備提醒功能,在行駛過程中和緊急情況下,可及時提醒其他交通參與者;

  (八)車輛使用高精度地圖數據,應符合國家及北京市關於高精度地圖的相關規定要求;

  (九)具備車輛狀態記錄、存儲及線上監控功能並接受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管,應向監管平臺實時回傳下列第1至6項資訊,應自動記錄和存儲無人配送車發生碰撞、事故、控制模式切換或失效狀況發生前至少90秒及發生後30秒的下列各項資訊數據,且自動記錄的數據存儲時間不少於1年:

  1.車輛編碼;

  2.車輛控制模式;

  3.車輛位臵;

  4.車輛速度、加速度、行駛方向等運動狀態;

  5.車輛外部視頻監控情況;

  6.車輛燈光、喇叭、信號實時狀態;

  7.環境感知與響應狀態;

  8.車輛接收的人工近場、遠端控制指令;

  9.車輛故障情況(如有)。

  (十)每車應配備一名駕駛人;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各試點區、高級別自動駕駛示範區應視情況調整車輛與駕駛人、安全專員的配臵比例。

第三章 道路測試申請

  第十一條 在北京市開展無人配送車道路測試的主體、駕駛人、安全專員和車輛應當同時滿足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八

  條、第九條相關要求。

  第十二條 申請無人配送車道路測試時,道路測試主體應向擬選測試區域歸屬的試點區政府、高級別自動駕駛示範區指定的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道路測試主體、駕駛人、安全專員及測試車輛的基本情況;

  (二)無人配送車安裝的自動駕駛系統介紹,以及自動駕駛功能對應的設計運作條件説明,包括設計運作範圍、自身技術條件下可能發生的最小風險狀態及相應的最小風險執行方式;

  (三)檢測機構出具的,符合《北京市無人配送車産品要求

  (試行)》中各項要求的合格報告,並在有效期內;

  (四)封閉測試場出具的,按照《北京市無人配送車能力評估內容與方法(試行)》要求測試的評估報告,並在有效期內;

  (五)測試期內有效的責任保險憑證;

  (六)駕駛人有效身份證件、在職證明、培訓證明等材料;

  (七)安全專員有效身份證件、在職證明、培訓證明等材料;

  (八)遠端協助平臺的使用説明及安全保障措施;

  (九)系統故障時的應對方案;

  (十)網路安全管理機制、保障方案、應急處臵措施、數據安全和通信安全風險評估機制説明材料;

  (十一)道路測試方案,包括但不限於道路測試目的、擬開

  展測試的路段或區域、測試時間、項目、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條 試點區政府、高級別自動駕駛示範區指定的管理部門對道路測試主體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其道路測試能力進行評估;審核、評估通過後,試點區政府、高級別自動駕駛示範區指定的管理部門向聯席工作小組備案;備案後,試點區政府、高級別自動駕駛示範區指定的管理部門為道路測試主體發放測試通知書,同時核發無人配送車車輛編碼。測試通知書應寫明道路測試主體名稱、可開展道路測試的路段或區域、時間、內容等資訊。

  道路測試通知書有效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

第四章 商業示範申請

  第十四條 在北京市開展無人配送車商業示範的主體、駕駛人、安全專員和車輛應當同時滿足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相關要求。申請商業示範的車輛應已獲得道路測試通知書及道路測試編碼,並且同款車型(相同規格、相同配臵、相同軟體系統的無人配送車)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擬進行商業示範的路段和區域累計進行過不少於240小時或者1000公里的道路測試,在測試期間無交通違法行為且未發生道路測試車輛方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擬進行商業示範的路段或區域不應超出道路測試車輛已完成的道路測試路段或區域範圍。

  第十五條 申請無人配送車商業示範時,商業示範主體應當向擬選示範區域歸屬的試點區政府、高級別自動駕駛示範區指定的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商業示範主體、駕駛人、安全專員及示範車輛的基本情況;

  (二)商業示範車輛在擬進行商業示範的路段或區域已完成的道路測試記錄及相關情況報告;

  (三)商業示範期內有效的責任保險憑證;

  (四)商業示範方案,包括但不限於商業示範目的、擬開展商業示範的路段或區域、時間、項目、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

  (五)可開展相關商業示範的資質證明;

  (六)本辦法第十二條(二)(三)(四)(六)(七)(八)

  (九)(十)所述內容;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條 試點區政府、高級別自動駕駛示範區指定的管理部門對商業示範主體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其商業示範能力進行評估;審核、評估通過後,試點區政府、高級別自動駕駛示範區指定的管理部門向聯席工作小組備案;備案後,試點區政府、高級別自動駕駛示範區指定的管理部門向商業示範主體發放商業示範通知書。商業示範通知書應寫明商業示範主體名稱、可開展商業示範的路段或區域、時間、內容等資訊。

  商業示範通知書有效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

第五章 道路測試與商業示範管理

  第十七條 試點區政府、高級別自動駕駛示範區指定的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安全第一、有序創新”的原則, 根據道路交通流量、周邊居住密度、通信鏈路、道路交通標識標線和道路測試、商業示範主體聲明的無人配送車設計運作範圍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選取合適的道路測試及商業示範區域和路段。

  第十八條 試點區政府、高級別自動駕駛示範區指定的管理部門應通過多種方式向社會、特別是道路測試與商業示範路段、區域周邊發佈無人配送車運作範圍、運作時間及安全注意事項等資訊。

  第十九條 道路測試車輛、商業示範車輛應遵守本辦法及試點區政府、高級別自動駕駛示範區出臺的相關管理規定,未取得通知書及車輛編碼的無人配送車,不得開展道路測試和商業示範。

  第二十條 道路測試主體、商業示範主體、駕駛人、安全專員均應遵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依據試點區政府、高級別自動駕駛示範區指定的管理部門審核通過的時間、路段、區域和項目開展工作,並隨車攜帶通知書備查。不得在道路測試或商業示範過程中在道路上開展制動性能試驗。

  第二十一條 道路測試車輛、商業示範車輛車身應張貼試點區政府、高級別自動駕駛示範區指定的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輛編碼,提醒周邊車輛及其他交通參與者注意,但不應對周邊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動産生干擾。

  第二十二條 車輛在道路測試及商業示範過程中,不得搭載危險貨物。

  第二十三條 道路測試車輛、商業示範車輛應當遵守以下通行要求:

  (一)在非機動車道內順向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兩輛及以上無人配送車不得並排行駛;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二)遇有停止信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三)因非機動車道被佔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並在駛過被佔用路段後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

  (四)與相鄰行駛的非機動車保持安全距離;在與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讓行人;行經人行橫道時避讓行人;

  (五)發生碰撞危險時,車輛應發出警報聲警告其他交通參與

  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道路測試車輛、商業示範車輛開展相關活動過程中發生故障或遇惡劣天氣,應及時採取減速行駛、就近在安全位臵停靠、現場人工處臵等相應的安全處理方式。

  第二十五條 道路測試主體、商業示範主體將車輛相關數據接入北京市高級別自動駕駛示範區數據監管平臺,各試點區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門可向北京市高級別自動駕駛示範區工作辦公室申請使用監管平臺並做好賬號管理工作,監管平臺應支撐交通、交管、商務、郵政等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道路測試、商業示範過程中,不得擅自進行可能影響車輛功能、性能的軟硬體變更。如因道路測試、商業示範需要或其他原因導致車輛功能、性能及軟硬體變更的,道路測試、商業示範主體應及時向試點區政府、高級別自動駕駛示範區指定的管理部門提交變更申請,並暫停車輛道路測試、商業示範等活動。

  第二十七條 道路測試、商業示範主體應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可順延至節後第1個工作日),向試點區政府、高級別自動駕駛示範區指定的管理部門提交上季度開展相關活動的運作報告和下季度的運作計劃。運作報告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目的、路線、時間、項目、規程、脫離類別、脫離原因和脫離次數等(脫離類別包括系統故障、策略缺陷、人工安全防禦、人為接管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各試點區政府、高級別自動駕駛示範區指定的管理部門應定期對無人配送車在所轄區域的運作範圍、運作時間和天氣、監控設備、風險預案、網路和資訊安全、安全管理等相關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對於道路測試、商業示範主體違規操作,違反本辦法相關要求的行為,應當及時通報。

  第二十九條 對於違規操作、違反本辦法要求以及造成不良影響的,各試點區政府、高級別自動駕駛示範區指定的管理部門可視其情節嚴重程度,採取約談道路測試或商業示範主體、暫停部分車輛活動、暫停全部車輛活動、取消相關活動資格等不同處理措施,並要求道路測試、商業示範主體限期整改。道路測試、商業示範主體整改完成後,應向試點區政府、高級別自動駕駛示範區指定的管理部門提交相關證明,獲認可後方可申請恢復開展相關活動。

  第三十條 車輛在開展相關活動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道路測試、商業示範通知書,回收車輛編碼:

  (一)試點區政府、高級別自動駕駛示範區指定的管理部門認為開展相關活動具有重大安全風險的;

  (二)車輛有嚴重干擾交通秩序行為,如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逆行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

  (三)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車輛毀損等嚴重情形,無人配送車承擔次要、同等及以上交通事故責任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 未取得相關通知書的單位違規在道路上開展道路測試與商業示範,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的,12個月內不得在北京市範圍內進行無人配送車道路測試與商業示範申請。

  第三十二條 道路測試、商業示範主體應對提交的所有材料及數據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法律責任。道路測試、商業示範主體提交不實材料或數據資料的,試點區政府、高級別自動駕駛示範區指定的管理部門有權撤銷該主體申報的所有車輛的通知書,收回無人配送車車輛編碼,並12個月內不再接受該主體的道路測試、商業示範申請。

第六章 交通違法與事故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道路測試、商業示範車輛開展相關活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處臵:

  (一)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當立即停止相關活動,並迅速撥打報警電話,出現人員傷害情況的,還應當撥打急救電話;應當利用燈光、聲音等手段,進行現場防護,提示途經人員、車輛避讓,防止二次事故發生;

  (二)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現場駕駛人、安全專員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事故現場處理過程中,現場駕駛人、安全專員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工作,如實説明事故情況;

  (三)道路測試、商業示範主體應當在事故發生後及時向所在試點區政府、高級別自動駕駛示範區指定的管理部門報告事故相關情況,並立即派出事故處理人員趕赴現場,調集各種應急救援資源,組織指揮應急救援工作;

  (四)接到事故資訊後,試點區政府、高級別自動駕駛示範區指定的管理部門應通過監管平臺封存事故車輛資訊,並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輔助開展事故數據調取、分析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道路測試、商業示範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進行責任認定和違法處理。事故責任主體包括駕駛人、道路測試主體、商業示範主體等。交通違法由駕駛人接受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道路測試、商業示範主體應當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完成調查取證、責任認定及其他善後事宜。承擔次要、同等及以上交通事故責任的,各試點區政府、高級別自動駕駛示範區指定的管理部門應當暫停該車輛相關活動。

  第三十六條 各試點區政府、高級別自動駕駛示範區指定的

  管理部門應依託北京市高級別自動駕駛示範區數據監管平臺,於事故發生24小時內就事故情況形成書面報告,提交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各試點區政府、高級別自動駕駛示範區指定的管理部門應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案件需要,組建事故專家工作組,出具事故分析報告,提交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5個工作日內,道路測試、商業示範主體應當向試點區政府、高級別自動駕駛示範區指定的管理部門提交事故原因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

  第三十八條 各試點區政府、高級別自動駕駛示範區指定的管理部門視交通違法情節和違法結果情況,可採取停止事故車輛相關活動、限制該道路測試或商業示範主體車輛數量和運作時間、停止該主體區域內全部活動等措施,待整改完畢並通過審核後准許其恢復活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設計運作範圍,是指自動駕駛系統設計時確定的適用於其功能運作的外部環境條件,一般包括:(1)道路邊界與路面狀態;(2)交通基礎設施;(3)臨時性道路變更;(4)其他交通參與者狀態;(5)自然環境;(6)網聯通信、數字地圖支援等條件。

  本辦法所稱檢測機構,是指從事機動車整車或零部件檢測,具備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CMA)、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實驗室認可(CNAS)或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授予的國家級檢驗檢測中心資質的,可按照《北京市無人配送車産品要求(試行)》對無人配送車進行檢測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封閉測試場,是指在固定區域設臵的具有封閉物理界限,符合《北京市無人配送車封閉測試場技術要求(試行)》的,可按照《北京市無人配送車能力評估內容與方法(試行)》對無人配送車自動駕駛功能進行評估的場地。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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