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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人事工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審計局
  4. [實施日期] 2023-06-30
  5. [成文日期] 2023-06-06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事業發〔2023〕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06-0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33期(總第813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審計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深化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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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事業發〔2023〕9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計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財政審計局,市屬各部、委、辦、局、總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幹部)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央及市委、市政府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現將《北京市深化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審計局    

2023年6月6日  


北京市深化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關於深化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及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適應新時代審計現代化改革需求,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深化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按照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和審計事業發展總體要求,堅持黨管人才原則,遵循審計專業人員成長規律,健全科學化、規範化的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完善評價機制,為客觀科學公正評價審計專業人員,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業務精通、作風務實、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審計人才隊伍提供制度保障。

  二、適用範圍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在本市所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中從事審計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主要內容

  (一)健全制度體系

  1.完善職稱層級。拓展審計專業人員職業發展空間,增設正高級職稱。審計專業人員職稱設初級、中級和高級。初級只設助理級,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助理審計師、審計師、高級審計師和正高級審計師。

  2.各層級職稱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初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三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

  (二)完善分類評價標準

  1.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把政治品德和職業道德放在審計專業人員職稱評價的首位。引導審計專業人員堅持以審計精神立身、以創新規範立業、以自身建設立信,恪守審計準則和職業操守。用人單位可結合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綜合考察審計專業人員的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完善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制,對偽造學歷、資歷及成果抄襲、造假等行為,實行“一票否決制”,對違反法律法規,存在嚴重失信的審計專業人員進行懲戒,已取得職稱予以撤銷,並記入職稱評價誠信檔案。

  2.建立體現審計專業人員職業特點的評價標準。在國家標準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北京市審計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見附件)。突出評價能力、業績和貢獻,按照不同層次、不同崗位職責審計專業人員的特點和成長規律,合理確定評價重點。對初級、中級審計專業人員,注重考察專業基礎和實務能力;對高級審計專業人員,注重考察業績水準和業務引領作用。對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從事內部審計、社會審計人員,包括從事內部稽核和風險管理相關工作的審計人員,突出評價其職業判斷能力和工作成果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對從事發展研究與實踐的人員,突出評價其創新能力和解決重大科學問題的能力,尤其是研究成果的科學價值、學術水準和業內影響;對從事國家審計人員,建立健全專業能力標準評價體系,注重評價其工作業績、政策水準和專業能力,將通過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作為專業能力評價的參考。

  3.實行職稱評審代表作制度。實行審計業務和理論成果代表作制度,建立職稱評審代表作清單,將審計專業人員的代表性業務成果作為職稱評價的主要內容。業務成果代表作可包括審計方案、審計報告等業務資料,審計工作制度、專利證書等工作成果;理論成果代表作可包括審計理論文章、調研報告、科研課題、著作教材、審計案例等。

  (三)優化評價機制

  1.暢通職稱申報綠色渠道。向優秀審計專業人員傾斜,對創新審計技術和方式方法、推動行業發展等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審計專業人員,可以適當放寬學歷、資歷等條件限制,可破格申報高級職稱評審。

  2.推行社會化評價。助理審計師、審計師實行以考代評,高級審計師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正高級審計師一般採取評審方式。堅持“個人自主申報、行業統一評價、單位擇優聘任、政府指導監管”的社會化評價機制。審計專業人員取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頒發的高級職稱證書後,由用人單位根據需要,自主、擇優聘任專業技術職務。強化聘後考核管理,對不符合崗位要求、沒有履行崗位職責的審計專業人員,可按照有關規定降低崗位等級直至解除聘用。

  3.優化職稱評價服務方式。通過豐富職稱評價方式,建立適應不同層級審計工作特點的評價機制,不斷提高職稱評價的針對性和科學性。優化評審工作流程,進一步減少申報材料和證明事項,強化大數據應用,突出工作單位推薦意見。加快職稱評價信息化建設,實行網上申報、審核、繳費、評審、取證、查驗等一體化服務。

  (四)加強評審監管

  1.加強職稱評審委員會建設。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準備案的職稱評審服務機構,可按規定組建相應層級、專業的審計系列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在規定的評審許可權內,對申報人員進行綜合評價,並確定相應職稱。職稱評審服務機構負責組建評審委員會專家庫,注重遴選審計一線專家,積極吸收一定比例的高校、科研機構的高水準專家擔任評審專家,納入全市職稱評審專家庫統一管理使用。嚴格評審專家管理,建立動態調整考核機制,確保職稱評審公平、公正。

  2.加強職稱評審監督。健全和完善職稱評審監督機制,堅持職稱評審回避制度、公示制度、結果驗收和備案制度,加強對申報條件、評價標準、工作流程的監督檢查。用人單位沒有認真履行審核責任,或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經辦人員的責任。職稱評審服務機構應嚴格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有關規定開展職稱評價工作,嚴格資格審核,規範答辯、評審工作程式,嚴肅職稱評價工作紀律。評審服務機構違反評審程式,不能保證評審品質的,將暫停其評審工作,責令採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收回其職稱評審權,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加強組織領導

  (一)強化組織保障。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北京市審計局負責審計專業人員職稱政策制定、制度建設、協調落實、監督檢查和工作評估;相關評審服務機構負責落實職稱改革政策、修訂完善職稱評價標準和辦法、組織開展日常評價工作等。

  (二)穩步推進改革。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是加強審計人才隊伍專業化建設的重要舉措。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緊迫性,妥善處理改革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要加強輿論引導和政策解讀,引導審計專業人員積極支援和參與職稱制度改革,確保改革平穩推進和順利實施。

  本辦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實施。正高級審計師採取逐步擴大試點範圍的形式開展,具體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北京市審計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附件

北京市審計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審計專業人員申報職稱,應遵守國家憲法和審計法律法規,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審計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自覺運用新理念和新技術,提高審計工作水準;具備正常履行崗位職責必須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同時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助理審計師

  (一)基本條件:

  正確理解和執行審計相關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掌握審計專業基本知識、工作方法和業務技能;能夠擬定簡單的審計方案,完成某一個項目或專業某一方面的審計工作。

  (二)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

  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學歷。

  二、審計師

  (一)基本條件:

  掌握並能夠正確執行審計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掌握比較系統的審計理論知識和業務技能;有一定的審計工作實踐經驗,能夠負責某一個項目或專業的審計業務工作,擬定審計方案並組織實施;具備一定的審計職業判斷能力,能夠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和綜合分析,形成有一定水準的工作成果。

  (二)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畢業後,從事審計工作;

  2.碩士研究生畢業後,從事審計工作滿1年;

  3.取得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從事審計工作滿2年;

  4.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審計工作滿4年;

  5.大學專科畢業後,從事審計工作滿5年;

  6.高中畢業、取得助理審計師職稱後,從事審計工作滿10年。

  三、高級審計師

  (一)基本條件:

  1.系統掌握審計相關政策法規和審計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具備較高的政策水準和較豐富的審計工作經驗,能夠獨立負責組織和指導某一個單位、部門或專業的審計業務工作,帶領、指導審計師及其他審計專業人員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完成審計項目任務;具備較強的審計職業判斷能力,工作業績較為突出,在審計監督、內部控制、風險防控、維護經濟安全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為促進經濟管理工作或領導決策提供指導諮詢,有效推動提高某一個單位、部門的審計監督和風險管理水準或取得一定經濟、社會效益;具備較強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審計相關理論或技術研究成果,或完成審計相關研究課題、調研報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創新等。

  2.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畢業、取得審計師或相近專業中級職稱後,從事審計專業工作滿2年;

  (2)碩士研究生畢業、取得審計師或相近專業中級職稱後,從事審計專業工作滿4年;

  (3)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取得審計師或相近專業中級職稱後,從事審計專業工作滿5年;

  (4)大學專科畢業、取得審計師或相近專業中級職稱後,從事審計專業工作滿6年。

  (二)取得中級職稱以來,具備下列業績條件之一:

  1.從事國家審計人員,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幹參與大中型審計項目,在地市級審計項目評選中被評為優秀審計項目,或被地市級人民政府採用,並取得顯著成效。

  2.從事內部審計、社會審計人員,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幹參與大中型審計項目或諮詢項目,高品質開展審計工作,出具的審計報告具有鑒證性和價值性;或提出的諮詢建議對委託單位的經營管理具有前瞻性和實用性;或其相應的成果取得市級或行業及以上表彰獎勵。

  3. 從事發展研究與實踐人員,審計管理經驗總結已被主管部門認可並在其他單位予以推廣;或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排名前三)參與司局級及以上研究課題,在全市範圍內具有一定影響力;或撰寫審計或相關領域的學術著作、學術期刊論文等,其研究成果有獨到見解或理論創新,對審計或相關工作具有指導意義。

  (三)取得中級職稱以來,具備下列成果條件3項及以上:

  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在行業內具有較大影響、得到有效應用的審計方案、研究報告、行業標準、發展規劃、審計案例等;或獨立(或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上發表專業論文等;或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

  四、正高級審計師

  (一)基本條件:

  1.系統掌握和應用審計相關政策法規和審計專業理論、方法、技巧,把握審計工作規律和發展趨勢;政策理論水準高,審計工作經驗豐富、業績突出。具備解決重大疑難問題和關鍵性問題的職業判斷能力,能夠領導指導某一個行業、區域、單位或部門的審計工作,組織、管理、主持完成大規模審計項目,推動審計監督、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達到良好水準;具備較突出的創新能力,能夠提出有重要指導意義的審計理論建議或將前沿技術應用於審計工作實踐,有效發揮審計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中的積極作用;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審計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貢獻,在審計專業人員團隊中發揮領軍作用,能夠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有效指導審計專業人員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2.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取得高級審計師或相近專業副高級職稱後,從事審計專業工作滿5年;

  (2)已取得密切相近專業的正高級職稱後,從事審計專業工作滿3年。

  (二)取得副高級職稱以來,具備下列業績條件之一:

  1.從事國家審計人員,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幹參與大中型審計項目,業務工作期間,有重大突破性創新,在解決重大疑難問題方面發揮關鍵作用,在省部級審計項目評選中被評為優秀審計項目;或被省部級人民政府採用,並取得顯著成效;或相應的審計結果能夠成為司法機關、紀檢部門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

  2.從事內部審計、社會審計人員,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幹參與大中型審計項目或諮詢項目,在改善組織運營、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或在省部級及以上重大經濟建設項目中,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幹開展監督控制、績效評價等工作或提供管理諮詢服務,有重大貢獻,成績突出。

  3.從事發展研究與實踐人員,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排名前三)參與省部級及以上研究課題,其成果在全國範圍內具有一定影響力;或撰寫審計或相關領域的學術著作、學術期刊論文等,其研究成果有獨到見解或理論創新,對審計或相關工作具有重要指導意義;或主持起草地方性審計法規規章、地區施行的審計管理辦法,達到同行業先進水準。

  (三)取得副高級職稱以來,具備下列成果條件3項及以上:

  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在行業內具有重大影響、得到有效應用的審計方案、研究報告、項目報告、行業標準、發展規劃、審計案例等;或獨立(或第一作者)在國內外核心期刊上發表專業論文;或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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