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衛監督 〔2023〕 1號
各區衛生健康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局,市衛生健康監督所:
根據2022年4月7日國務院第752號令《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關於《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修改,2021年3月12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中關於《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的修改,北京市司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對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托育機構有虐待嬰幼兒行為的進行處罰”相關職權的調整,現對《北京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細則》(以下簡稱《裁量細則》)部分條款予以修訂:
一、對《裁量細則》中職權編碼為C2823200、C2823300、C2823400、C2823600、C2885700、C2815900、C2867200的項目對應裁量細則予以修改,其中修改細則18項、新增細則3項。
二、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在醫療衛生專業中增設職權1項:C2896100,對應該職權新增裁量細則3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在托育機構專業中增設職權1項:C2896200,對應該職權新增裁量細則1項(該職權不劃分裁量階次)。
修訂後的《北京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