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旅發〔2023〕5號
各區文化和旅游局、各有關統計調查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文化和旅游部關於印發〈文化和旅游統計管理辦法〉的通知》等規範性文件要求,現將《北京市文化和旅游統計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聯繫人:李鵬亮,聯繫電話:65150208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月13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統計管理暫行辦法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統計管理組織體系及職責
第三章 統計調查管理
第四章 統計資料管理和對外使用
第五章 統計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文化和旅游統計工作,加強文化和旅游統計管理,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文化和旅游部關於印發<文化和旅游統計管理辦法>》,結合北京市文化和旅游統計工作實際,制定此辦法。
第二條 文化和旅游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文化和旅游活動進行統計調查,開展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諮詢,發佈統計資訊,實現統計資源共用,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的適用為北京市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從事文化和旅游活動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統計工作經費應當列入年度預算,並確保及時撥付到位,切實保障文化和旅游統計工作正常有效開展。
第二章 統計管理組織體系及職責
第五條 文化和旅游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健全統計機構,充實統計人員,強化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重視統計信息化建設。
第六條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研究室作為北京市文化和旅游綜合統計機構,承擔文化和旅游綜合統計職能,歸口管理全市文化和旅游統計工作,配備專職統計人員,在業務上受國家文化和旅游部、北京市統計局指導,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統計規章制度和工作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制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統計調查方法制度,並部署實施。
(三)建立健全北京市文化和旅游綜合統計指標體系、統計標準、評價體系。
(四)管理、審定、公佈、出版北京市文化和旅游統計公報、年鑒等統計資料,對外提供統計數據。
(五)監督檢查全市文化和旅游統計工作,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
(六)組織全市文化和旅游統計人員開展統計法規、制度、業務、技能等方面的培訓,開展文化和旅游統計科學研究及對外交流。
(七)組織推進北京市文化和旅游統計信息化建設。
(八)對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場總體情況進行統計測算、評價、分析、研究;對各區旅游綜合情況進行統計測算;為制定行業發展政策提供意見建議。
(九)其他統計相關工作。
第七條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承擔統計工作的相關處室及局屬單位,應當明確本部門統計負責人及聯絡人,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配合研究室擬訂業務範圍內的補充調查制度和專項調查制度。
(二)配合研究室指導各區文化和旅游局開展有關行業統計工作並按照統計調查制度及時將匯總完成的統計數據報研究室審定。
(三)配合研究室推進業務領域相關的統計信息化建設。
(四)配合研究室開展業務領域內的防範統計造假工作。
第八條 各區文化和旅游局負責管理和組織轄區內的文化和旅游統計工作,設置統計管理部門,配備具有專業技能的專職或兼職人員從事統計工作,明確主管領導,指定具體責任人及聯絡人。在業務上受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及本區同級政府統計部門指導,並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的文化和旅游統計管理制度。
(二)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本行政區的文化和旅游統計工作,按照統計調查制度完成有關統計任務,確保基層單位上報率及數據品質,按時向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報送統計數據。
(三)組織推進本行政區的統計信息化建設。
(四)組織開展本行政區文化和旅游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
(五)組織對本行政區的文化和旅游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監測評價,開展統計研究和對外交流。
(六)管理、審定、公佈、出版本行政區文化和旅游統計公報、年鑒等統計資料,對外提供統計數據。
(七)其他本行政區的統計相關工作。
第九條 文化和旅游統計基層填報單位應當根據統計任務需要,設置統計工作崗位,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依法開展統計工作。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需具備開展統計工作所需的統計專業知識和一定的電腦操作水準;及時、準確地報送統計報表,提供統計資料,完成上級部門和領導下達的各項統計工作任務。
第十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以下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或者阻撓。
(一)統計調查權:依法如實調查、蒐集統計資料,檢查與統計資料有關的各種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要求改正不實的統計資料。
(二)統計報告權:將統計調查所得資料和情況進行整理、分析,及時向上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出具統計報告。
(三)統計監督權:根據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對文化和旅游工作進行統計監督,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的建議。
第十一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如實蒐集、報送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對其負責蒐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第三章 統計調查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開展統計調查,應當制定統計調查制度,並就調查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充分論證。
第十三條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執行《全國文化(文物)和旅游統計調查制度》,並結合北京市實際需要制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統計制度》,經國家文化和旅游部同意,報北京市統計局審批後實施。
第十四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可按需要制定補充性文化和旅游統計調查制度,報上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同級統計機構審批。補充性統計調查項目不得與上級文化和旅游統計調查制度重復、矛盾。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制訂統計調查項目,應當減少調查頻率,縮小調查規模,降低調查成本,減輕基層統計人員和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
第十五條 統計調查的申報和立項依據《北京市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北京市部門統計工作規範化管理辦法》實行。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反饋、決定等程式。
統計調查的申報內容包括總説明、報表目錄、調查表式、分類目錄、指標解釋、指標間邏輯關係,採用抽樣調查的還應當包括抽樣調查方案。總説明應當對調查目的、調查對象、統計範圍、調查內容、調查頻率、調查時間、調查方法、組織實施方式、品質控制、報送要求、資訊共用、資料公佈等作出規定。
第十六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開展統計調查需要申報和立項,並按照批准的統計調查制度開展統計工作。
第十七條 依法執行的統計調查表應當標明表號、制定機關、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有效期限等標誌。
對未標明規定標誌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統計調查表,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
第十八條 凡將各類文化和旅游企事業單位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各類文化和旅游統計調查對象應當取自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的統計調查基本單位名錄庫。
各區文化和旅游局應當配合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加強對統計調查基本單位名錄庫的動態管理。
第十九條 各類文化和旅游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和各項管理制度;應當根據統計工作的需要,配備必要的電腦和網路通訊設備。
各類文化和旅游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依照統計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文化和旅游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第二十條 文化和旅游統計調查綜合運用年度常規調查、抽樣調查、重點調查、普查等方法,並充分開發利用行政記錄和大數據。運用大數據進行調查時,要符合文化和旅游統計調查所採用的指標涵義、分類目錄和統計編碼,相關計算方法要進行充分論證。
第二十一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統計數據品質控制體系,加大對源頭數據的審核評估,保證數出有源、數出有據。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本部門領導班子承擔主體責任,部門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承擔直接領導責任,統計人員承擔直接責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經辦、誰負責”的原則,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體系。
第四章 統計資料管理和對外使用
第二十二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對外使用制度,除依法應當保密內容外,應及時通過門戶網站、統計公報、統計年鑒等途徑公佈文化和旅游統計資料。
第二十三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並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實施條例、國家檔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的有關要求。
第二十四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統計機構及統計人員,對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在制定政策規劃、督查工作進展、評價發展水準時,凡涉及統計數據的,應當優先使用已公開發佈的文化和旅游統計資料。
第五章 統計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實施條例,建立文化和旅游統計工作監督檢查制度,定期開展統計工作監督檢查,並對有關情況予以通報。
第二十七條 文化和旅游統計監督檢查的範圍和內容是:統計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配備情況、統計經費和統計工作設備配置保障情況、統計報送和數據品質情況、統計資料管理和公佈情況以及其他與統計工作有關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各區文化和旅游局主動配合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開展統計工作監督檢查,並將相關結果及時報送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二十九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文化和旅游統計調查對象應當配合統計監督檢查工作。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干擾和妨礙統計監督檢查和作出檢查結論。
第三十條 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文化和旅游統計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對相關單位和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或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經政府授權的人民團體等文化和旅游有關部門(單位)開展相應統計工作的,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3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