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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2022-11-03
  5. [成文日期] 2022-11-03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農工發〔2022〕40號
  7. [廢止日期] 2025-12-31
  8. [發佈日期] 2022-11-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2期(總第782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企業招用脫貧人口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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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農工發〔2022〕40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財政審計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決策部署,持續做好脫貧人口就業幫扶工作,促進脫貧人口在京穩定就業,對企業招用脫貧人口,符合條件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招用與本市建立對口幫扶、對口支援、對口協作關係的對口地區脫貧人口,依法簽訂並履行勞動合同,可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二、申請條件

  企業與脫貧人口依法簽訂一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按月足額發放不低於當年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1.2倍的工資。申請前,企業未通過該脫貧人口享受本市制定的其他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申請時,企業未與該脫貧人口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已按規定為其在京連續繳納職工社會保險滿36個月且未退繳。企業未被列入違法失信名單。

  三、補貼標準

  符合申請條件的企業,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滿半年或一年的可于次月起90日內提出首次申請,享受最長不超過三年的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以當年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不含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的單位最低繳費標准予以補貼。企業通過該脫貧人口已享受本市社會保險補貼的,任何企業不得再以該脫貧人口享受本政策。

  四、審核和監督管理

  本通知所涉及社會保險補貼的資金來源、經辦流程和監督管理等規定,按照本市現行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有關規定執行。企業可通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網站(http://rsj.beijing.gov.cn)向註冊或經營地所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交申請。

  五、其他

  本通知自頒布之日起執行,政策執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申請有效期截至2026年3月31日。

  本通知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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