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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農業、畜牧業、漁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商務局
  4. [實施日期] 2022-06-02
  5. [成文日期] 2022-06-02
  6. [發文字號] 京政農發〔2022〕7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6-0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38期(總第770期)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商務局關於印發《共建環京周邊蔬菜生産基地實施方案》和《環京周邊蔬菜生産基地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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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農發〔2022〕73號

各相關單位:

  根據北京市委市政府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北京市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2022年工作要點〉的通知》(京協同辦〔2022〕7號)和《關於印發〈構建現代化首都都市圈重點任務落實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協同辦〔2022〕10號),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制定了《共建環京周邊蔬菜生産基地實施方案》和《環京周邊蔬菜生産基地建設管理辦法(試行)》,請符合基地遴選條件的相關單位按要求積極組織申報。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商務局    

2022年6月2日  


共建環京周邊蔬菜生産基地實施方案

  為深入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紮實推進環京周邊農産品供應基地建設等重點任務,增強首都市場蔬菜等農産品供給能力,提高應急狀況下的供應保障水準,特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落實高品質發展要求,充分發揮京津冀三地比較優勢,進一步創新産銷合作機制,強化精準對接,攜手推進農業現代化建設,增強首都市場蔬菜保供能力,提升首都城市運作管理和應急保障水準。

  (二)基本原則

  ——優勢互補,合作共贏。充分發揮京津冀各自在區位、資源、市場等方面的比較優勢,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整合優勢資源,促進共同發展。

  ——市場導向,穩産保供。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緊密圍繞首都市場需求確定種植生産計劃;充分保障首都市場供應,平常時期確保數量充足、品種豐富、價格平穩,應急階段確保積極響應、全力以赴。

  ——梯度佈局,保質保安。統籌考慮北京市場需求、區位、交通等因素,強化梯度佈局。強化當地政府和經營主體責任,定期開展産品品質安全全過程檢測,確保供京産品品質高、可追溯。

  ——企業主體,合作共贏。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資源要素合理配置,優化企業發展環境。充分調動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産品流通企業、電商等參與基地建設和倉儲物流,通過聯營共管等多種方式,建立緊密的合作關係,提高生産能力和産銷協作水準。

  二、建設目標

  以保障首都市場蔬菜“日常供得穩、應急有保障”為目標,到2025年,在環京周邊支援建設300畝以上蔬菜生産基地210個,合計總面積6萬畝左右。通過建立穩定的産銷合作關係和應急調配機制,切實提高首都市場蔬菜日常供應和應急保障能力。

  三、支援範圍

  1.重點區域:以河北省蔬菜生産大縣和津菜進京核心區域為主,兼顧張承等重點區域。

  2.基本條件:相對集中連片且菜田面積原則上不低於300畝(設施蔬菜比例較高的,可適當放寬)。生産經營相對成熟,産品以供應北京市場為主,原則上不支援新建設基地。

  3.支援方向:項目資金屬於以獎代補資金,主要用於獎補入選基地此前在基地建設方面的投入。

  4.支援標準:納入支援範圍的基地,根據入選時間不同,支援標準有所調整。按照當年新入選的基地20萬元/個,入選後第2年通過綜合評估後給予15萬元/個的支援,入選後第3年及以上的基地通過綜合評估後給予10萬元/個的支援,最後1年新入選基地30萬元/個的標準進行持續獎補。

  5.支援方式:本項目採取“五年規劃、四年支援、逐年增加”“先建後補、持續獎補”的方式支援。2022年支援新入選基地70個,綜合評估合格的,連續支援4年;2023年支援新入選基地60個,綜合評估合格的,連續支援3年;2024年支援新入選基地50個,綜合評估合格的,連續支援2年;2025年支援新入選基地30個。到2025年累計支援基地210個,總面積超過6萬畝。

  6.時間安排:每年1至3月組織申報遴選,8至10月開展綜合評估,10月底前一次性將獎補資金撥付至評估合格的基地。2022至2025年連續支援4年。

  四、組織實施

  由北京市農業農村局聯合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商務局共同制定出臺《環京周邊蔬菜生産基地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等配套文件,建立健全基地申報遴選、日常監管、應急調配、退出懲戒、資金管理等機制;會同天津市農業農村委員會、河北省農業農村廳共同組織開展好各項具體工作。

  1.申報遴選機制。

  採取企業申報,津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材料審查與實地考核,按照《環京周邊蔬菜生産基地申報遴選指南》要求進行公開遴選,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全程參與並共同確保遴選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總體要求:生産有規模、技術有水準、品質有保證、企業有信譽,具體遴選指標包括建設主體、基地規模、産地環境、設施設備、組織管理、生産供應計劃、品質安全、服務保障、企業信譽等。

  遴選堅持“五個優先”“四個不支援”。“五個優先”:北京市涉農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大型批發市場投資建設的優先;參加過上一輪北京外埠蔬菜基地建設的優先;近5年有重大活動農産品服務保障經歷並完成任務較好的優先;獲得省級以上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或農民合作社示範社的優先;省級以上著名商標,通過綠色食品、有機農産品等品質認證的優先。“四個不支援”:近3年農産品品質安全監督抽查結果出現過不合格的不支援;存在違規建設“大棚房”行為且整改不到位的不支援;不符合土地用途規劃的不支援;近5年有其他違規違法行為的不支援。

  2.日常監管機制。

  總體要求:“産得出、用得上、品質安全有保障”。

  一是北京市農業農村局、津冀農業農村部門、基地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企業簽訂四方協議和企業履責承諾書,明確蔬菜主要供應北京市場。

  二是納入支援範圍的基地,通過京津冀農産品産銷資訊管理系統,每週上報蔬菜種植品種、定植面積、預計産量、蔬菜品質等生産數據,銷售量、銷售價格、銷售渠道、蔬菜流向等流通數據。加大與商務部門的資訊對接力度,每季度交換共用生産和流通數據資訊。

  三是津冀農業農村部門加強對入選基地(企業)抽檢力度,北京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專家不定期到蔬菜生産基地開展現場抽查核驗,通報抽檢結果,發現問題及時通報並督促整改。

  3.應急調配機制。

  建立應急狀況下京津冀三地協調溝通機制。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及時向北京市商務局通報環京基地蔬菜品種、預計産量等生産數據;負責與津冀農業農村部門對接溝通,協調進京蔬菜的貨源組織。

  津冀農業農村部門根據四方協議要求,負責協調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及時做好蔬菜産地采收和物流運輸組織;負責協調配合本地交通、公安等部門按照所轄區域做好物資的通行保障工作。

  基地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基地90%以上貨源銷往北京市場,並監督經營主體嚴格遵守北京對蔬菜價格的管控措施。

  北京市交通委負責京內通行協調保障,確保産品及時送達。

  北京市商務局負責組織北京市大型批發市場、連鎖超市和重點供應企業做好進京蔬菜的銷售工作。

  4.退出懲戒機制。

  對不履行四方協議、不遵守承諾書要求,屬地品質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應急條件下不服從調配、哄抬物價或存在其他違規違法行為的經營主體,責成其退出本項目支援範圍(因規劃調整、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除外)。一是追回當年所支援的財政資金;二是限制所在企業蔬菜進京銷售;三是取消其享受當地蔬菜支援政策的資格;四是向金融和市場監管部門進行通報。

  5.資金管理機制。

  津冀農業農村部門全面了解入選基地前期資金投入的使用情況,查驗基地是否有符合申報遴選指南要求的場地環境和設施設備等,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做好獎補資金的申請和撥付工作,會同津冀農業農村部門共同做好資金的管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1.完善協調機制。建立環京周邊蔬菜生産基地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搭建交流溝通平臺,開展經常性會商,共同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2.強化資金保障。支援基地在基礎設施建設、生産、流通、銷售、管理等環節的建設。

  3.豐富合作平臺。共同引導組織農業部門、涉農企事業單位和農民合作組織,開展科研攻關、技術推廣、資訊交流、産銷合作等多層次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4.優化政策環境。不斷優化農業協同發展政策環境,共同營造環京周邊農業産業升級、農民增收致富和保障首都農産品安全穩定供給的共贏局面。


環京周邊蔬菜生産基地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共建環京周邊蔬菜生産基地實施方案》要求,為進一步做好環京周邊蔬菜生産基地管理,持續穩定提高北京市場蔬菜供給保障能力和應急狀況下的供應保障水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環京周邊蔬菜生産基地是指與北京市農業農村局、津冀省(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基地所在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簽訂協議、向北京市場供應蔬菜産品,尤其是應急狀況下提供蔬菜供應保障的外埠蔬菜生産基地。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環京周邊蔬菜生産基地(以下簡稱“基地”)的遴選和管理等活動。

第二章 管理機制

  第四條 基地主要位於天津市、河北省等環京周邊省(市),由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商務局組建基地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會同天津市農業農村委員會、河北省農業農村廳共同做好基地管理,推動基地建設。

  第五條 基地實行日常監管和年終考評相結合的全過程閉環管理機制。基地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基地生産、銷售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並接受上級部門和北京市農業農村局的督查指導。天津市農業農村委員會、河北省農業農村廳于當年8-10月組織開展基地建設驗收工作,對基地當年生産銷售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全程參與,確保驗收和綜合評價工作公平公正。

  第六條 基地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要求,遵守本管理辦法及協議書、承諾書要求,做好北京市場蔬菜供應。

  第七條 基地建設期為2022-2025年,本管理辦法適用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三章 部門職責及分工

  第八條 市農業農村局職責。

  (一)負責與天津市農業農村委員會、河北省農業農村廳建立環京基地建設工作機制,制定整體規劃和年度工作任務,提出工作方案;

  (二)參與、監督基地遴選、日常監管、應急保供、綜合評估等工作;

  (三)加強與本市商務、交通、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以及津冀農業農村等部門的對接溝通,應急狀態下,協調進京蔬菜的貨源組織,配合做好品質監管、流通、銷售等工作;

  (四)會同市財政局核準補貼資金分配方案;

  (五)負責制定補貼資金績效目標、明確責任主體,配合財政、審計部門做好資金的監督檢查和審計,規範資金管理。

  第九條 市商務局職責。

  (一)開展摸底調研和分析測算,全面了解全市蔬菜供應情況、採購方式等,為精準對接環京周邊蔬菜生産基地奠定基礎。

  (二)發佈應急預警,負責應急狀況下組織北京市大型批發市場、連鎖超市和重點供應企業做好進京蔬菜的銷售工作。

  第十條 市財政局職責。

  (一)根據補貼資金分配方案安排保障補貼資金;

  (二)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會同市農業農村局開展項目檢查驗收、資金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十一條 津冀農業農村部門職責。

  負責做好基地遴選和綜合評價、資金管理、應急調配等工作。

  (一)負責組織材料審查與實地考核,按照《環京周邊蔬菜生産基地申報遴選指南》《環京周邊蔬菜生産基地綜合評分表》等做好基地遴選和綜合評價等工作;

  (二)了解入選基地前期資金投入的使用情況,查驗基地是否有符合保供要求的設施設備等;

  (三)負責指導屬地農業農村部門加強對入選基地抽檢力度;

  (四)加強與省級有關部門及基地所在地農業農村部門等的對接溝通,做好應急狀況下蔬菜産地采收和物流運輸組織,按要求統一組織基地90%以上貨源銷往北京市場,且嚴格遵守北京對蔬菜價格的管控措施。

  第十二條 基地的職責。

  (一)負責加強自身建設,做好品質安全把控、産銷數據上報等,確保為北京市民提供綠色、安全的蔬菜;

  (二)及時按要求提供詳實的遴選材料,與北京市農業農村局、津冀農業農村部門、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簽訂環京基地建設四方協議,簽訂環京基地建設履責承諾書,並履行相關義務和責任,積極做好日常和應急條件下的蔬菜産品供應保障;

  (三)應急狀況下服務調配管理,將基地90%以上貨源及時銷往北京市場,並根據指導價合理定價,確保供京蔬菜量足價穩;

  (四)按照規定使用和管理補貼資金;

  (五)配合檢測部門的産品抽檢,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驗收,實時上報生産銷售等資訊,積極提供項目執行情況的報告及相關材料;

  (六)按照有關要求積極做好其他相關工作。

第四章 遴選機制

  第十三條 基地遴選工作由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天津市農業農村委員會、河北省農業農村廳共同組織開展,于每年1至3月進行。

  第十四條 天津市農業農村委員會、河北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組織材料審查與實地考核,按照《環京周邊蔬菜生産基地申報遴選指南》要求進行公開遴選,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全程參與,確保遴選工作公平公正。

  第十五條 依據《環京周邊蔬菜生産基地遴選評分表》,組織專家對基地生産銷售情況進行現場評估,同時參考近3年生産銷售數據,最終得出遴選結果。

  第十六條 基地與北京市農業農村局、津冀農業農村部門、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簽訂四方協議、履責承諾書,納入本辦法管理範圍。

  第十七條 扶持對象:符合申報條件並通過遴選的農業企業、合作社、家庭農場或流通企業等(以下簡稱“企業”)。

  第十八條 審批程式。

  (一)企業提供申報材料

  1.種植基地申請表;

  2.基地資質、體系認證、商標註冊等證明材料複印件;

  3.基地平面圖及周圍環境平面圖;

  4.基地品質管理相關文件(基地管理制度、品質控制措施、關鍵環節的生産操作規程等)及基地投入品使用記錄、病蟲害防控情況等證明性材料複印件或照片;

  5.近3年內由有資質的農産品品質安全檢測機構出具的蔬菜産品品質合格檢驗報告;

  6.環京蔬菜基地建設履責承諾書。

  (二)天津市農業農村委員會、河北省農業農村廳按照第十四條規定組織開展公開遴選,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全程參與。

  (三)按照第十五條 規定得出遴選結果。

  (四)按照第十六條 規定簽訂四方協議和履責承諾書。

第五章 日常監管

  第十九條 基地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主要負責基地生産經營的日常監管,不定期到基地開展現場調研,進行業務和技術指導,加強抽檢力度,確保基地蔬菜生産經營活動有效開展。

  第二十條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天津市農業農村委員會、河北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專家不定期到基地抽查核驗,發現問題及時通報並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條 基地要樹立大小、規格相統一的標示標牌,標明基地名稱、目的、規模、地塊分佈圖、建設主體等,開展宣傳工作,接受監督。

  第二十二條 基地農藥進出庫及使用、生産記錄、産品安全品質檢測報告等完整、規範,生産技術規程、管理制度等資料齊全,分類立卷歸檔。

  第二十三條 基地應建立蔬菜生産供應計劃,明確可供京蔬菜的主要品種、生産規模及其定植時間、供應時段、供應量,並於入選後1周內在京津冀農産品銷售系統中填報,期間如有變動12小時內調整填報。

  第二十四條 基地應通過京津冀農産品産銷資訊管理系統,實時上報蔬菜種植品種、定植面積、預計産量、蔬菜品質等生産數據,銷售量、銷售價格、銷售渠道、蔬菜流向等流通數據。

  第二十五條 基地要開展生態化防控,採用綜合措施防控病蟲害,在應用防蟲網、誘殺蟲板、性誘劑、高溫悶棚等防治技術的基礎上,科學安全使用高效低毒農藥,嚴格控制農藥用量和采收安全間隔期,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及來源不明、成分含量標注不清的農藥品種,推行病蟲害專業化、體系化統防統治。

  第二十六條 基地要制定産品品質安全檢測計劃,定期開展産品品質安全檢測。加強上市前品質管控,規範檢測記錄,確保品質安全、可追溯。基地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基地産品的監督檢測,要求上市農産品附帶承諾達標合格證。

  第二十七條 基地要嚴格按照協議書、承諾書要求,日常保證所生産的蔬菜主要供應北京市場。

第六章 應急保供機制

  第二十八條 建立應急狀況下京津冀三地協調溝通機制,迅速響應由各相關部門發出的應急預警。

  第二十九條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及時向北京市商務局通報環京基地蔬菜品種、預計産量等生産數據;負責與津冀農業農村部門對接溝通,協調進京蔬菜的貨源組織。

  津冀農業農村部門根據四方協議要求,負責協調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及時做好蔬菜産地采收和物流運輸組織;負責協調配合本地交通、公安等部門按照所轄區域做好物資的通行保障工作。

  基地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基地90%以上貨源銷往北京市場,並監督經營主體嚴格遵守北京對蔬菜價格的管控措施。

  北京市交通委負責京內通行協調保障,確保蔬菜及時送達。

  北京市商務局負責組織北京市大型批發市場、連鎖超市和重點供應企業做好進京蔬菜的銷售工作。

  第三十條 在應急保供時期,基地要嚴格按照協議書要求,保證基地將90%以上貨源供應北京市場。

  第三十一條 在應急保供時期,基地運送蔬菜前往北京市場時,要嚴格按照北京市應急保供有關要求,遵守北京市對蔬菜價格的管控措施,嚴禁不服從調運管理、哄抬物價等行為。

第七章 綜合評估

  第三十二條 每年8至10月對基地當年蔬菜供京工作進行綜合評估,由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北京市財政局、天津市農業農村委員會、河北省農業農村廳共同組織開展。

  第三十三條 依據《環京周邊蔬菜生産基地綜合評分表》,組織專家到現場對基地各項工作進行評估,同時參考當年數據報送情況,最終得出綜合評估結果。

  第三十四條 對綜合評估合格的基地一次性撥付當年補貼資金。

第八章 退出機制

  第三十五條 基地與北京市農業農村局簽訂的協議期滿自動解除協議。

  第三十六條 基地在協議期內,如發生農産品品質安全抽檢結果不合格,基地蔬菜暫時停供,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或整改合格後再次出現抽檢不合格情況,立即解除協議並追回當年補貼資金。

  第三十七條 基地在協議期內,出現違規違法行為,或應急狀態下不服從調配、哄抬物價的,立即解除協議並追回當年補貼資金。

第九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 基地按照本管理辦法和協議書、承諾書進行建設管理,向北京市場供應品質合格、數量合規的蔬菜,市級財政預算內安排一定額度補助資金。資金主要用於獎補入選基地此前在基礎設施建設、生産、流通、銷售、管理等方面的投入。

  第三十九條 獎補標準。納入支援範圍的基地,根據入選時間不同,支援標準有所調整。按照當年入選的基地20萬元/個,第2年通過綜合評估後給予15萬元/個的支援,第3年及以上的基地通過綜合評估後給予10萬元/個的支援,最後1年新入選基地30萬元/個的標準進行持續獎補。

  第四十條 享受財政補貼資金的企業應當建立工作實施責任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籌劃、建設和管理,並接受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北京市財政局、基地所在地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補貼資金要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基地加強保供能力的後續建設方面,做到賬目清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截留和挪用,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基地資格僅限于向北京供應蔬菜産品,不得用於任何商業行為,由此引起的法律和經濟責任,各地農業農村部門不予負責。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由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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