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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6-23
  6. [發文字號] 京環發〔2022〕14號
  7. [廢止日期] 2023-10-31
  8. [發佈日期] 2022-06-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32期(總第764期)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修訂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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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環發〔2022〕14號

各區生態環境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局,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為規範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實現裁量基準統一、裁量模式統一、公示文本統一,根據生態環境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和原市政府法制辦《關於規範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若干指導意見》(京政法制發〔2015〕16號)的要求,對照2022年6月5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〇四號),結合本市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市生態環境局調整了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原《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版)》(京環發〔2022〕2號)行使裁量權的特殊情形中不予處罰情形進行修改,並對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予以調整,形成了《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修訂版)》(以下簡稱《基準》),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一、本《基準》所列行政處罰事項,對應已公佈的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其中罰款裁量幅度僅作為對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時適用的檔次。

  二、本《基準》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立、改、廢情況,與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同步實行動態調整。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向市生態環境局反映。

  三、本《基準》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版)》(京環發〔2022〕2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修訂版)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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