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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2-14
  5. [成文日期] 2022-02-14
  6.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22〕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3-2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20期(總第752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制定的《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2022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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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辦發〔2022〕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發展改革委、市委宣傳部、市委編辦、市教委、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委社會工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市委農工委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國資委、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市人防辦、市郵政管理局、北京市稅務局、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會聯合製定的《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2022年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各區政府要切實強化屬地責任,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2018年版)》即日起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2月14日  

  (此件公開發佈)


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2022年版)

説明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北京一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融入新發展格局,堅持以首都發展為統領,深入貫徹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堅定不移疏解非首都功能,嚴控非首都功能增量,助力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優化提升首都功能,推動高品質發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批復的《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依據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等,結合本市實際,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對《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2018年版)》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2022年版)》(以下簡稱《目錄》)。

  一、管理方式

  (一)《目錄》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編制。《目錄》中的管理措施分為禁止性和限制性兩類。其中,禁止性是指不允許新增固定資産投資項目,不允許新設立或新遷入法人、非法人組織及個體工商戶;限制性主要包括區域限制、規模限制和産業環節、工藝及産品限制。

  (二)《目錄》實行分區域差異化管理。管理措施分為全市和功能區域兩個層面,全市層面的管理措施在全市範圍內普遍執行;功能區域層面的管理措施是在執行全市層面管理措施基礎上,增加的差異化管理措施。

  二、適用範圍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增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新設立或新遷入法人、非法人組織及個體工商戶須執行《目錄》。

  (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經國家或市政府批准執行專項政策的地區或行業,按照相關政策執行。

  (三)應急保障項目、改造升級項目、在途項目、國家批准的軍工固定資産投資項目不適用《目錄》。

  三、執行機制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擬新設立或新遷入法人、非法人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可對照《目錄》進行自查。登記註冊主管部門按照告知承諾制辦理登記。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擬新增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可對照《目錄》進行自查。市、區兩級相關項目主管部門,在履行辦理程式時,依據《目錄》進行審核。

  (三)為做好《目錄》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市發展改革委、市委宣傳部、市委編辦、市教委、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委社會工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市委農工委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國資委、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市人防辦、市郵政管理局、北京市稅務局、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會共同建立《目錄》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目錄》的解釋、執行、修訂、疑難問題會商、跟蹤評估等工作。

  (四)《目錄》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主要職責為發揮統籌協調作用,組織推進各項工作和重點任務落實,做好年度總結、資訊交流等。《目錄》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負責《目錄》相關條目的解釋、提出修訂建議等工作,認真落實聯席會議有關議定事項,指導各區嚴格執行《目錄》管理措施;根據需要制定完善實施細則和相關配套措施,加強與其他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之間的溝通協作。

  (五)針對《目錄》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建立由主管部門牽頭、《目錄》聯席會議辦公室協調、相關區政府參加的協商聯動機制,共同研究制定對策措施,並做好解釋説明工作,重大事項及時上報市政府。

  (六)《目錄》管理措施除外事項中未明確的,涉及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提升城市品質、保障城市運作、滿足群眾生活服務需要,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的項目,各區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功能定位、産業發展、人口調控等因素,可組織論證並徵求主管部門意見,參照“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要求審議通過後,按照相關程式和要求組織實施,並向《目錄》聯席會議辦公室書面報備。

  (七)《目錄》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適時修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八)《目錄》自發佈之日起生效。

註釋

  一、首都功能核心區

  根據《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首都功能核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街區層面)(2018年-2035年)》,首都功能核心區包括東城區、西城區,總面積約92.5平方公里。

  二、城四區

  根據《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等,城四區包括朝陽區、海澱區、豐台區、石景山區,總面積約1285.5平方公里。

  三、北京城市副中心

  根據《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北京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詳細規劃(街區層面)(2016年-2035年)》,北京城市副中心規劃範圍為原通州新城規劃建設區,總面積約155平方公里。

  四、首都功能核心區、城四區、北京城市副中心以外的平原地區

  包括通州區(北京城市副中心除外)、順義區、大興區以及昌平區和房山區的平原地區。其中:昌平區的平原地區包括城北街道、城南街道、沙河鎮、百善鎮、南邵鎮、東小口鎮、北七家鎮、小湯山鎮、馬池口鎮、天通苑南街道、天通苑北街道、霍營街道、龍澤園街道、回龍觀街道和史各莊街道,房山區的平原地區包括城關街道、良鄉鎮、拱辰街道、西潞街道、琉璃河鎮、竇店鎮、石樓鎮、長溝鎮、閻村鎮、長陽鎮、新鎮街道、迎風街道、東風街道、向陽街道和星城街道。

  五、生態涵養區

  生態涵養區包括門頭溝區、平谷區、懷柔區、密雲區、延慶區以及昌平區和房山區的山區部分。其中:昌平區劃入生態涵養區的部分包括南口鎮、興壽鎮、流村鎮、崔村鎮、陽坊鎮、延壽鎮和十三陵鎮,房山區劃入生態涵養區的部分包括週口店鎮、大石窩鎮、張坊鎮、十渡鎮、河北鎮、韓村河鎮、青龍湖鎮、佛子莊鄉、南窖鄉、大安山鄉、史家營鄉、霞雲嶺鄉和蒲洼鄉。

  六、在途項目

  指在《目錄》發佈前,有關審核部門已受理審核或辦理完成審核的屬於《目錄》禁止和限制範圍內的項目。在途項目不適用《目錄》,但要結合首都功能定位和相關規劃,根據項目進度,盡可能調整項目功能,優化建設方案。

  七、應急保障項目

  指為服務於重大突發事件應對處置需要,應急響應階段及過渡階段所必須的應急物資項目。

  八、改造升級項目

  指在原址上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進行綠色化、智慧化改造,或通過功能疏解和産能轉移等,實現産品品質提升、産品結構優化,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不新增建設規模、不新增能耗和排放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

  九、擴建項目

  指既有單位為增加産品生産能力而擴大生産規模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

  十、鼓勵發展的新材料産品

  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文件中明確的特種金屬功能材料、高端金屬結構材料、先進高分子材料、新型無機非金屬材料、高性能複合材料、前沿新材料等産品。

  十一、未列入規劃的成品油加油站

  指未列入本市加油站佈局規劃的成品油加油站。

  十二、物流基地

  指《北京物流專項規劃》中明確的順義空港、通州馬駒橋、平谷馬坊、大興京南、昌平南口、房山竇店等物流基地。

  十三、符合相關規劃的區域性物流中心、物流倉儲設施

  相關規劃指《北京物流專項規劃》等規劃。

  十四、餐飲業

  指通過即時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目錄》中的餐飲業不包括單位食堂,即設于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十五、地下空間規劃用途為“商業”等從事餐飲業適用規定及辦理要求

  相關規定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2006)、《飲食建築設計標準》(JGJ64-2017)、《北京市餐飲經營單位安全生産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7號)、《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規範》(京建發〔2019〕336號)、《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規劃用途變更管理規定》(京民防發〔2018〕78號)等。地下空間規劃用途為“商業”“商業服務”“商業配套”等擬進行餐飲服務的,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相關規範進行設計,並經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人防等部門審核。

  十六、家庭服務、理髮及美容服務、家用電器修理等生活性服務業適用規範及辦理規定

  行業標準規範有《家政服務通用要求》(DB11/T417-2007)、《美容美發場所衛生規範》(衛監督發〔2007〕221號)、《家用電子電器維修業服務經營規範》(GB/T28841-2012)等。對於生活性服務業品牌連鎖企業在本市設立的門店,依據本市進一步提升生活性服務業品質的工作方案中有關規定辦理。

  十七、商品交易市場設施

  指為商品交易有形市場提供經營場所的設施。

  十八、“國醫大師”“首都國醫名師”

  指由國家和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評選的“國醫大師”“首都國醫名師”。

  十九、郵政營業場所

  指郵政企業提供郵件收寄及其他相關服務的場所,即:郵政支局、郵政所、郵政投遞部等。

  二十、郵件處理場所

  指郵政企業專門用於郵件分揀、封發、儲存、交換、轉運、投遞等處理活動的場所。

  二十一、城區老工業區

  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9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首鋼老工業區改造調整和建設發展的意見》(京政發〔2014〕28號)等文件精神,為我國建立獨立完整的工業體系、促進老工業城市的形成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依託“一五”“二五”和“三線”建設時期國家重點工業項目形成的,且工業企業較為集中、目前仍是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重要支撐的城市特定區域。

  二十二、資源化利用配套建設項目

  指作為保障城市運作項目的配套設施,如利用生活垃圾焚燒廠的爐渣、建築垃圾等生産再生磚、乾粉砂漿,利用廚余(餐廚)等有機垃圾處理設施産生的廢棄油脂所製成的生物柴油等再生産品的建設項目。

  二十三、燃氣獨立供暖系統

  指以獨立燃氣鍋爐房為熱源的集中供暖系統,以及開發商整體安裝的燃氣分戶供暖系統,不包括居民自行安裝燃氣壁挂爐採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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