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發改〔2021〕1271號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北京大興國際機場臨空經濟區(大興)管理委員會,各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水務局:
為進一步優化本市營商環境,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現就本市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補償費標準(收費編碼164007001)
(一)對一般性生産建設項目,按照徵佔用土地面積每平方米0.3元一次性計徵(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下同)。
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徵範圍之內。
(二)開採礦産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徵佔用土地面積每平方米0.3元一次性計徵;開採期間,按照開採量(採掘、採剝總量)每立方米0.3元計徵(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下同)。
(三)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計徵。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徵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徵。
二、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稅務部門和各收費單位需按規定在本單位網站和服務收費場所的明顯位置公示收費項目、計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對象、收費依據(批准機關及文號)、收費單位主管部門的監督電話和價格監督電話等,接受市場監管、審計等部門和社會監督。
三、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執行(2021年9月1日[含]以後新開工項目按照上述標準繳費)。對2021年9月1日前應繳未繳的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補繳時應按照原標準徵收,收費收入全額上繳國庫。已按照原標準預收的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應退還繳費人相應部分,需退還的預收收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退庫。
四、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水務局《關於降低本市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京發改〔2017〕945號)同時廢止。以往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水務局
2021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