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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價格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2017-07-01
  5. [成文日期] 2017-06-28
  6. [發文字號] 京發改〔2017〕94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6-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水務局關於降低本市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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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發改〔2017〕945號

各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水務局,東城區城管委、西城區市政市容委: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有關要求,現將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補償費標準(收費編碼164007001)

  (一)對一般性生産建設項目,按照徵佔用土地面積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計徵(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下同)。

  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徵範圍之內。

  (二)開採礦産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徵佔用土地面積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計徵;開採期間,按照開採量(採掘、採剝總量)每立方米1.4元計徵(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下同)。

  (三)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4元計徵。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徵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徵。

  二、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各收費單位需按規定在本單位網站和服務收費場所的明顯位置公示收費項目、計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對象、收費依據(批准機關及文號)、收費單位主管部門的監督電話和價格監督舉報電話12358等,接受價格、財政、審計等部門和社會監督。

  三、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水務局《關於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京發改〔2016〕928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水務局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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