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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科技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1-10-11
  5. [成文日期] 2021-10-09
  6. [發文字號] 京發改規〔2021〕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10-1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印發北京市創新型綠色技術及示範應用項目徵集遴選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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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發改規〔2021〕9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綠色技術創新方向引導,加快先進技術推廣應用,根據《北京市構建市場導向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實施方案》(京發改〔2020〕789號)和《關於進一步完善市場導向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若干措施》(京發改〔2021〕1411號)有關要求,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北京市創新型綠色技術及示範應用項目徵集遴選管理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10月9日  


北京市創新型綠色技術及示範應用項目徵集遴選管理細則(試行)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推進市場導向綠色技術創新有關戰略部署,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關於構建市場導向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的指導意見》(發改環資〔2019〕689號)和《北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有關要求,強化綠色技術創新對實現碳減排碳中和目標願景的支撐作用,根據《北京市構建市場導向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實施方案》(京發改〔2020〕789號)和《關於進一步完善市場導向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若干措施》(京發改〔2021〕1411號),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範圍)北京市創新型綠色技術徵集遴選的範圍主要包括碳達峰碳中和、大氣污染防控、節水和水環境綜合治理、節能和環境服務業、固體廢物減量化和資源化、污染場地與土壤修復、現代化能源利用、綠色智慧交通、生態農林業、塑膠污染防治、防止食品浪費等重點領域相關的技術、裝備、産品。

  創新型綠色技術示範應用項目,指採用“北京市創新型綠色技術推薦目錄”(以下簡稱“推薦目錄”)中技術産品,進行對産業鏈有帶動作用、對綠色科技創新有促進作用、具有行業引領和示範效應的新技術、新産品、新模式示範應用的項目。

  第三條(申報要求)申報的創新型綠色技術應具備先進性、適用性、推廣價值高等特點。技術水準國內領先,能夠反映綠色技術最新進展,對國家及本市相關領域綠色發展具有引領作用;技術推廣價值高,經濟適用,推廣潛力大;知識産權明晰。

  第四條(組織實施)市綠色技術創新體系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綠色技術和示範應用項目徵集遴選工作,具體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組織實施。

  第五條(技術徵選流程)

  (一)提交申報材料

  申報單位應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註冊的獨立法人。鼓勵技術研發單位與場景應用單位聯合申報。申報單位生産經營狀況良好,無違法犯罪記錄和失信行為記錄。

  申報材料包括:1.北京市綠色技術相關申報表及報告。2.營業執照複印件。3.研發人才團隊的證明文件。4.申報技術的知識産權狀況的有效證明文件。5。技術檢驗檢測報告。6。其他相關材料。

  (二)初步審核

  由市發展改革委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申報單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進行初步審核。審核內容主要涉及申報單位經營狀況、信用記錄或其他違法情況,技術産品是否符合申報範圍,申報材料是否齊全等。

  (三)專家評審

  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專家評審,根據情況組織申報單位參加答辯。專家組著重圍繞技術的先進性、創新性、適應性、效益及應用效果與前景等方面進行集中評審,形成專家諮詢意見。根據被評審技術有關情況,可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可邀請技術産品潛在用戶參與專家評審,用戶意見僅供參考。

  第六條(審定發佈)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對通過專家評審的綠色技術,組織市綠色技術創新體系工作聯席會議相關部門進行綜合審定後,發佈北京市創新型綠色技術推薦目錄。“推薦目錄”實行動態調整,作為政策支援的依據。

  第七條(資金支援)對採用“推薦目錄”內、擁有自主知識産權、尚未取得在京市場業績的綠色技術(包括前三台[套]或批[次]成套設備産品、基礎材料、系統等),示範應用項目按照不高於項目投資總額的30%給予資金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補助資金分兩批撥付,第一批為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批復後,撥付補助資金總額的70%;第二批為項目交付使用,完成一個使用週期(非全生命週期)的第三方跟蹤檢測評價後,可撥付剩餘資金。

  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技術使用效果進行檢測評價,並對檢測評價費用給予全額資金支援,在完成相關協議簽訂後一次性撥付。

  第八條(示範項目申報程式)項目單位原則上應在項目開工後、竣工前向所在區發展改革委提出資金支援申請,由區發展改革委對項目的真實性、合規性、基本建設條件、申報條件、申報材料等進行初審後,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委申報。市發展改革委對項目進行審核,組織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批復資金申請報告並撥付補助資金。

  (一)申報單位基本條件

  綠色技術示範應用項目由技術應用單位申報,鼓勵應用單位與技術供給單位聯合申報,申報單位需具備以下條件:

  1.申報單位在本市依法設立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無違規違法經營記錄。

  2.申報單位正常生産經營,具有較好的資金籌措和持續發展能力。

  (二)申報材料

  1.區發展改革委的申報函。

  2.北京市綠色技術示範應用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3.營業執照、開戶許可證複印件。

  4.項目單位關於材料真實性、籌措資金以及項目未獲得過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援等相關內容的承諾函。

  第九條(監督管理)

  (一)申報單位不得弄虛作假,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參與評選工作的組織機構和評審專家,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要求。

  (三)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對通過評選的綠色技術開展第三方跟蹤評價。

  (四)轉移、侵佔、挪用政府投資資金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發現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申報企業移交有關執法監督部門處理。

  第十條(其他)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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