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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1-10-11
  5. [成文日期] 2021-09-10
  6. [發文字號] 京城管發〔2021〕5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9-1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41期(總第725期)

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分類分級執法工作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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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管發〔2021〕59號

各區城管執法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局,天安門地區、重點站區分局,燕山地區分局,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本市城管執法部門依法、科學、高效履職,持續提升執法精細化、精準化、智慧化、規範化水準,保障優化營商環境,市城管執法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分類分級執法工作管理規定(試行)》,現予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30日施行。請各單位、各部門結合工作實際和部門職責,認真做好貫徹實施。

  特此通知。

市城管執法局    

2021年9月10日  


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分類分級執法工作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依法、科學、有效履職,提升城市精細化治理水準,保障優化營商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及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區城管執法機關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隊(以下簡稱城管執法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開展分類分級執法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分類分級執法是指城管執法部門結合不同領域、不同業態發生違法行為後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等情況對執法事項進行分類,結合執法對像是否遵法守法、是否受到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資訊對執法對象進行分級,並依法實施差異化執法措施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執法對象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除自然人以外的個體工商戶、法人、其他組織。

  第四條 城管執法部門分類分級執法包括執法事項分類、執法對象分級,以及資訊歸集、動態調整、管理利用等內容。

  第五條 開展分類分級執法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客觀真實、包容審慎原則,堅持精準執法、規範執法,嚴格履行法定責任,引導執法對象自覺遵法守法。

  第六條 對通過投訴舉報、媒體曝光、上級交辦、部門移送等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落實“接訴即辦”等要求,有針對性地進行檢查、依法依規進行處置,不在本規定調整範圍之內。

  市級以上重大活動保障方案、極端天氣等應急預案、新冠疫情風險等級防控措施等對特定期間內的執法檢查頻次、覆蓋面等有明確要求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執法事項分類

  第七條 根據不同領域特點和風險程度,結合執法對象發生違法行為後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區分不同業態、不同執法事項,分類建立一般執法清單和重點執法清單。

  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領域的業態、執法事項列入重點執法清單;其他業態、執法事項,列入一般執法清單。

  重點業態和執法事項實行清單管理,由市城管執法部門動態調整並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 對涉及一般執法事項的執法對象(以下簡稱一般執法對象),原則上應當通過雙隨機抽查方式實施檢查。

  能夠通過非現場完成檢查的,應當探索利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新技術手段,加強與相關部門監控設備共用,推動非現場執法,實施電子證據收集。

  能夠通過與行業管理部門資訊共用掌握許可、備案資訊實現非接觸執法檢查的,應當完善工作機制,掌握有關資訊,提高執法檢查的針對性。

  第九條 對涉及重點執法事項的執法對象(以下簡稱重點執法對象),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合理確定完成執法全覆蓋的週期,依法依規實行執法全覆蓋,並可以根據季節因素、違法行為發生規律等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重點執法事項涉及到不同層級城管執法部門共有職權的,原則上由下一級城管執法部門實施執法全覆蓋,上一級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實施抽查和跨區執法對象的檢查。

  第十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氣候、季節性特點、相關領域安全形勢、違法行為發生規律等情況,結合實際制定年度執法檢查計劃,于每年3月底前通過本單位或政府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按照計劃開展執法檢查。確需在計劃外開展專項執法檢查的,應當報本單位主管負責人批准。

  制定執法檢查計劃、開展執法檢查前,應當依託綜合執法大數據平臺查詢執法對象分類分級資訊,有針對性的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 推行“綜合查一次”,能夠在一次檢查活動中對涉及到的執法事項做到多項或者全面開展的,原則上應當整合檢查事項、合併進行,減少對同一執法對象非必要的單項執法檢查。

  需要聯合其他不同行政檢查主體對同一執法對象實施檢查的,應當依託聯合雙隨機抽查、“街鄉吹哨、部門報到”等機制在同一時間實施聯合檢查。

第三章 執法對象分級

  第十二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綜合考量違法行為性質、危害後果、違法行為發生頻次、執法結果、信用等因素,對執法對象進行綜合認定,按照A、B、C、D四級進行臺賬管理,實施差異化執法措施。

  一般執法對象,根據認定結果分別納入A、B、C、D四級臺賬;重點執法對象,根據認定結果分別納入B、C、D三級臺賬。A級實施減量執法,B級實施常規執法,C級實施增量執法,D級應當在C級執法措施基礎之上再加大檢查頻次。

  第十三條 一般執法對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A級:

  (一)經城管執法部門檢查或對群眾舉報、媒體曝光、部門移送等案件線索進行核實後,未發現違法行為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或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

  對認定為A級的一般執法對象,實施以下執法措施:

  (一)堅持無事不擾,通過在本級臺賬內開展雙隨機抽查,壓減日常檢查頻次,原則上每半年主動開展一次現場執法檢查;

  (二)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或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連續兩年被評為A級的,可以在下一年度內免於對執法對象一般執法事項的檢查。免檢期滿,重新按照A級標準實施檢查;對存在違法行為的,按照B級、C級、D級相應標準實施檢查。

  第十四條 重點執法對象初始認定為B級。

  一般執法對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B級:

  (一)經城管執法部門檢查或對群眾舉報、媒體曝光、部門移送等案件線索進行核實後,受到過城管執法部門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的,或者雖未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但違法行為不屬於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

  (二)開業時間不滿一年的。

  對認定為B級的執法對象,實施以下執法措施:

  (一)對重點執法對象,每季度主動開展的現場執法檢查不少於一次;對一般執法對象,在本級臺賬內開展雙隨機抽查,原則上每季度主動開展一次現場執法檢查;

  (二)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或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根據違法行為發生規律和特點,前移執法關口,有針對性的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提示告知和誠信教育,引導執法對象依法規範經營;

  (四)按照《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管理辦法》要求,依法公示普通程式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資訊,並推送至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

  第十五條 重點執法對象存在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二)項情形之一的,認定為C級。

  一般執法對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C級:

  (一)經城管執法部門檢查或對群眾舉報、媒體曝光、部門移送等案件線索進行核實後,發現存在兩次(含兩次)以上違法行為,或受到過城管執法部門兩次(含兩次)以上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的;

  (二)經城管執法部門檢查或對群眾舉報、媒體曝光、部門移送等案件線索進行核實後,發現存在一次違法行為,但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構成情節嚴重的情形,受到過城管執法部門較重罰款行政處罰的;

  (三)拒絕履行城管執法部門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停工整治、停業整治、責令改正等決定或命令的;

  (四)阻擾城管執法工作或暴力抗法的。

  對認定為C級的執法對象,除可以採取B級執法措施外,還應當實施以下執法措施:

  (一)對重點執法對象,每月主動開展的現場執法檢查不少於一次;對一般執法對象,在本級臺賬內增加雙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原則上每月主動開展一次現場執法檢查;

  (二)按照城管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依法從重實施處罰;

  (三)按照《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管理辦法》要求,依法公示普通程式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資訊,並推送至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

  (四)對符合本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資訊公示期管理暫行規定》相關規定的,按照較長期限實施信用公示;

  (五)根據需要,可以聯合行業管理部門、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行業協會等共同開展聯合檢查或進行約談教育,督促限期改正相關行為,嚴格遵守城管執法法律、法規、規章。

  第十六條 重點執法對象存在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以及本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認定為D級。

  一般執法對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D級:

  (一)存在違法行為且受到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停産停業、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行為損害公共利益造成財産損失、人員傷亡或涉及刑事犯罪的。

  對認定為D級的執法對象,實施以下執法措施:

  (一)每半月應當主動開展一次現場執法檢查;

  (二)按照城管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依法從重實施處罰;

  (三)按照《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管理辦法》要求,依法公示普通程式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資訊,並推送至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

  (四)對符合本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資訊公示期管理暫行規定》相關規定的,按照較長期限實施信用公示;

  (五)行政處罰情況告知屬地行業管理部門;

  (六)根據需要,可以聯合行業管理部門、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行業協會等共同開展聯合檢查或進行約談教育,督促限期改正相關行為,嚴格遵守城管執法法律、法規、規章。

第四章 分級認定和調整

  第十七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建立綜合執法大數據平臺,匯集行政檢查、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等執法資訊,作為分級認定的依據。

  各級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根據在綜合執法大數據平臺上查詢到的資訊,對本單位、本部門轄區範圍內的執法對象進行分級認定,認定結果應當在綜合執法大數據平臺記錄;涉及不同層級城管執法部門共有職權的,由下一級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分級認定。

  執法人員負責將依法履職過程中掌握的執法對象基本資訊,以及形成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等資訊錄入綜合執法大數據平臺。填錄資訊應當規範準確、內容完整。

  第十八條 A級、B級首次分級認定以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前一年執法工作形成的資訊作為依據;C級、D級分級認定以本規定施行後匯集的執法資訊動態調整。

  執法檢查尚未覆蓋的執法對象,暫時認定為B級,根據本規定施行後執法檢查情況進行分級動態調整。

  第十九條 同一執法對象既涉及一般執法事項又涉及重點執法事項的,分級認定後存在定級不一致的,按照執法檢查頻次較高的級別進行認定。

  第二十條 城管執法部門依託綜合執法大數據平臺對執法對象分級建立調整、退出機制,實施動態管理,分級可以逐級或者跨級進行調整。

  從D級到A級認定,以一個自然年度內匯集的執法資訊作為綜合判定和認定分級的依據,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完成調整;從A級到D級認定,根據匯集的執法資訊實時動態調整。

  第二十一條 對認定為A級、B級的執法對象,通過本單位或政府官方網站予以公示。

  對認定為C級、D級的執法對象,採取書面方式予以告知;書面告知應當包括執法對象被列入對應級別的原因、擬採取的執法措施,督促引導執法對象遵法守法。

  第二十二條 執法對象對分級認定資訊提出異議的,應當向作出認定的城管執法部門書面提出。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充分聽取執法對象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核實情況應當告知執法對象;確存在執法分級認定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二十三條 城管執法部門針對執法分級形成的資訊應當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外泄漏,但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有關要求應當依法對外公示的除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將區、街鄉鎮城管執法部門開展分類分級執法工作等情況納入城管執法系統監督考核範疇。

  第二十五條 各級城管執法部門執法人員在開展分類分級執法工作中違反本規定或相關規定,存在不作為、亂作為以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本規定中內容作出調整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30日施行。


  附件:

  1.北京市_______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分級執法告知書(略)

  2.北京市______區______街道(鄉/鎮人民政府)分級執法告知書(略)

  3.重點執法業態清單(略)

  4.城管執法部門重點執法清單(略)

  (注:附件請登錄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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