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管發〔2021〕22號
各區城市管理委,各燃氣供應企業:
為進一步貫徹國家和本市安全生産、燃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落實燃氣供應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和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責任,市城市管理委對《北京市燃氣供應與安全生産約談制度(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21年9月10日
(聯繫人:馬龍;聯繫電話:68511734)
燃氣供應安全生産約談制度(暫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和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責任,推動燃氣行業安全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燃氣供應安全生産約談制度是指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對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的企業發生未履行安全生産主體職責,未履行安全穩定供氣保障職責等行為時,對其主要負責人以及相關人員進行談話並責令其改正的制度。
燃氣供應企業接受約談,不替代有關部門對其的行政執法。
第三條 燃氣供應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負責人以及相關人員應當依照本制度接受約談:
(一)經檢查發現或公眾舉報且查證屬實,不按燃氣行政許可的決定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經檢查發現或公眾舉報且查證屬實,將燃氣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或者未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或個人的;
(三)不能向用戶提供安全穩定、品質合格供氣服務的;
(四)管理運作的燃氣設施有較大安全隱患未按整改計劃完成整改的或燃氣設施有安全隱患未採取有效防控措施的;
(五)未依法履行燃氣設施巡檢責任、用戶服務責任和燃氣安全宣傳職責的;
(六)未按時按質完成市、區部署的燃氣安全生産重大專項工作任務的;
(七)對發生燃氣事故負有責任,或有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燃氣事故資訊,不落實燃氣事故處理決定的;
(八)不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和執法工作的;
(九)連續兩次發生同一違規行為的;
(十)有必要進行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約談由市、區城市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約談部門”)單獨進行或共同進行。
根據需要,約談可邀請同級紀檢監察部門、有關專家和新聞媒體參加。
第五條 約談對象(以下稱“被約談人”)由約談部門確定。
被約談人為燃氣供應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約談時可以要求企業其他人員一同參加。
第六條 約談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約談部門向被約談單位發送書面通知,告知約談事項、約談時間、約談地點和被約談人;被約談單位收到約談通知書後,應由被約談人簽字確認,並加蓋本企業公章後,將約談通知書回執返回約談部門;
(二)約談時,約談部門應安排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並做好約談記錄,約談結束後,約談記錄由約談雙方簽字;
(三)被約談人應在約談結束後10日內將約談時的工作要求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報約談部門;
(四)約談後,約談部門應將約談通知書、約談通知書回執、約談記錄以及企業約談後的整改情況報告存入“一企一檔”中,並通報參加約談的其他有關部門和人員。
第七條 被約談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如約談話的,應提前2個工作日告知約談部門並説明理由;約談部門同意後,可重新約定時間。
第八條 約談一般以談話形式進行。被約談人要對本企業安全生産基本情況進行整體陳述,並就約談內容進行具體陳述。
約談部門聽取被約談人對有關情況的陳述,並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具體工作要求。
第九條 被約談人無故不參加約談或沒有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約談部門應將情況記錄在案。對不改正違規行為的,納入本市企業信用資訊管理系統。
第十條 燃氣供應企業被約談後,將被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督檢查頻次。
因約談事項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移送執法部門查處。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試行。原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燃氣供應與安全生産約談制度(試行)的通知》(京政容發〔2012〕11號)同時廢止。
附件:1.燃氣供應安全生産約談通知書(參考格式) (略)
2.燃氣供應安全生産約談通知書回執(參考格式)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