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石油與天然氣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2-03-31
  5. [成文日期] 2012-03-31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03-3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燃氣供應與安全生産約談制度(試行)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政容發〔2012〕11號

各區縣市政市容委,各燃氣供應企業: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安全生産、燃氣管理法律法規精神,促進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落實到位,加強燃氣行業監管部門和燃氣供應企業的溝通和交流,我委制定了《北京市燃氣供應與安全生産約談制度(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各區縣市政市容委要及時將本通知精神傳達到轄區內所有燃氣供應企業。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委。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燃氣供應與安全生産約談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推動燃氣行業安全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燃氣行業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燃氣供應與安全生産約談制度,是指市、區縣市政市容委對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的企業發生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確履行安全生産主體職責,未履行安全穩定供氣保障職責,未及時排除治理燃氣安全隱患,未按時完成安全生産工作任務等行為時,對其主要負責人以及相關人員進行談話且責令其改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制度。

  約談制度是落實科學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手段,強化安全生産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管理和監管水準的一項重要制度。

  燃氣供應企業接受約談,不替代有關部門的行政執法。

  第三條 燃氣供應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負責人以及相關人員應當依照本制度接受約談:

  (一)經檢查發現或公眾舉報且查證屬實,未取得相應許可非法從事有許可要求的經營活動,或違規擅自改變經營範圍的;

  (二)經檢查發現或公眾舉報且查證屬實,將燃氣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或者未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或個人的;

  (三)不能向用戶提供安全穩定、品質合格供氣服務的;

  (四)發現企業有重大安全隱患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整改或糾正的;

  (五)燃氣供應綜合評價不合格、未按期落實燃氣供應綜合評價整改要求或落實不到位的;

  (六)發生生産安全責任事故後有遲報、漏報、謊報、瞞報,或事故查處不力、不落實事故處理決定的;

  (七)不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執法部門的燃氣供應與安全生産監督檢查和執法,導致工作受阻,産生一定後果和影響的;

  (八)組織領導不力,未按時按質完成市、區縣部署的安全生産重大專項工作任務的;

  (九)未依法履行供用氣合同制度、未落實用戶設施安全巡檢制度等用戶安全管理和服務職責的;

  (十)有必要進行約談告誡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約談告誡由市、區縣市政市容委(以下統稱約談部門)單獨進行或共同進行。

  市市政市容委可以對本市各燃氣供應企業約談告誡;區縣市政市容委負責屬地燃氣供應企業的約談告誡;燃氣供應企業登記註冊地和燃氣設施所在地不一致的,由燃氣設施所在地的區縣市政市容委會同登記註冊地區縣市政市容委共同進行約談。

  市市政市容委進行約談告誡時,通知燃氣供應企業註冊登記地所在地、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地和燃氣設施所在地的區縣市政市容委參加。

  約談告誡根據需要邀請紀檢監察部門、有關專家和新聞媒體參加。

  第五條 約談對象(以下稱被約談人)由約談部門指定。視違法違規行為不同,被約談人為燃氣供應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約談時可以要求企業分管安全負責人或安全生産管理機構負責人一同參加。

  第六條 約談部門按下列程式辦理約談事項:

  (一)約談部門向被約談單位發送書面通知,告知約談事項、約談時間、約談地點和被約談人,被約談單位收到約談通知書後,應由被約談人簽字確認,並加蓋本企業公章後,將約談通知書返回約談部門;

  (二)約談時,約談部門應安排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並做好約談記錄,約談結束後,約談記錄由約談雙方簽字;

  (三)被約談人應在約談結束後10日內將約談時的工作要求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報約談部門;

  (四)約談後,約談部門應將約談通知書、約談記錄以及企業約談後的整改情況報告存入“一企一檔”中,並通報參加約談的其他有關部門和人員。

  第七條 被約談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如約談話的,應提前2個工作日告知約談部門並説明理由;約談部門同意後,可重新約定時間。

  第八條 約談一般以談話形式進行。約談時,約談部門聽取被約談人對有關情況的陳述,並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具體工作要求。

  約談時,被約談人要對本企業安全生産基本情況進行整體陳述,並就下列約談內容進行具體陳述:

  (一)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生産安全責任事故的,主要彙報企業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認識,下一步整改計劃和措施等;

  (二)有未整改安全隱患的,主要彙報未進行隱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計劃和實施方案,隱患整改“五落實”(整改措施、資金、期限、責任單位、應急預案)情況等;

  (三)未按規定落實有關安全生産工作部署和任務的,主要彙報未開展相關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計劃和措施。

  第九條 被約談人無故不參加約談或沒有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約談部門應將情況記錄在案,並予以通報批評,必要時可在媒體上曝光。對不改正違法違規行為的,納入本市企業信用資訊管理系統。

  第十條 燃氣供應企業被約談後,將被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市或區縣市政市容委要加強日常監督檢查,按照有關要求加大綜合評價工作頻次和力度。

  約談事項按規定記入燃氣供應企業的信用資訊,抄告工商、質監、安監、行業協會等相關部門,並視具體情況向社會公開。

  因約談事項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而引發生産安全事故的,移送執法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重處理。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附件1:北京市燃氣供應與安全生産約談通知書(略)

  附件2:北京市燃氣供應與安全生産約談記錄(略)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