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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4. [實施日期] 2021-09-16
  5. [成文日期] 2021-09-16
  6. [發文字號] 京教校外〔2021〕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9-1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35期(總第719期)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關於做好義務教育學科類培訓機構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相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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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校外〔2021〕4號

各區教委、民政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行政審批局、商務金融局、綜合執法局、社會保險保障中心,燕山教委、民政局、市場監督管理分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分局:

  教育部辦公廳等三部門近日印發《關於將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的通知》,要求2021年底前完成義務教育學科類培訓機構統一登記非營利性機構工作。本市尚有一批證照齊全的營利性機構從事線上線下義務教育學科培訓,為做好此類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的行政審批及法人登記工作,明確以下要求。

  一、義務教育學科培訓是指,組織開展面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群體,培訓內容涉及國家課程標準的語文、數學、外語(英語、日語、俄語)、物理、化學、生物、道德與法治、地理、歷史學科知識的培訓活動。

  二、現有登記為營利法人的義務教育學科類培訓機構(下稱“現有機構”),且符合“雙減”政策要求、辦學規範的,可以申請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具體程式如下。

  (一)申請新辦學許可。從本文件印發之日起,現有機構可向區教育部門申請新辦學許可,同時交還原辦學許可證,區教育部門按照《北京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辦學標準(暫行)》《北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管理規定》等文件審批,審批通過後頒發新辦學許可證。

  (二)申請設立新非營利法人。現有機構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提供相關材料,向區民政部門申請設立新非營利法人,區民政部門依法審批登記。新非營利法人依法設立後,按照審批辦學範圍開展學科培訓,同時應依法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履行用人單位法定義務。

  教育、民政部門設立“綠色通道”,推進現有機構順利平穩登記非營利法人。登記工作應在2021年底前完成。

  (三)登出原辦學許可。區教育部門及時登出現有機構原辦學許可,並向市場監管部門反饋登出情況。

  已登出辦學許可的營利性機構的法人名稱、經營範圍中不得含有“培訓”或“學校”等表示培訓業務特徵字樣(繼續依法從事培訓業務的除外)。教育部門告知並督促其自辦學許可登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營業執照變更登記或登出;營利法人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拒不改正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糾正。

  (四)統籌推進已備案的線上義務教育學科類培訓機構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工作。在市級“雙減”專班統籌下,教育、民政、通信管理部門建立同審聯批機制,進一步明確設置標準和審批流程,統一做好培訓資質審批、非營利法人登記和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業務相關手續工作。具體工作另行部署。

  三、自本文件印發之日起,營利性機構不得組織開展義務教育學科培訓的招生收費活動。教育、市場監管、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持續加強監督檢查,查處營利性機構組織義務教育學科培訓,以及利用重新登記非營利法人侵害學生和員工合法權益行為。

  四、本文件印發前已登記為非營利法人的義務教育學科類培訓機構,無須重新履行非營利性機構登記手續,但應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修訂章程,完善管理制度,體現非營利性質,明確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機構辦學結余全部用於辦學。

  五、教育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做好非營利法人登記工作政策的宣傳指導,幫助現有機構明晰重新登記的標準和路徑,促進其完成相關工作;對於未申請非營利法人登記的現有機構,應在規定時限內依法終止其辦學資格。各部門可依據本文件要求,研究制定落地細則。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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