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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財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1-06-24
  5. [成文日期] 2021-05-18
  6. [發文字號] 京財金融〔2021〕85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6-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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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財金融〔2021〕850號

各區財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審計局:

  為推動建立普惠金融服務和保障體系,更好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撬動作用,加強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明確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我們制定了《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北京市財政局    

2021年5月18日  


附件

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建立普惠金融服務和保障體系,更好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撬動作用,加強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財政部關於修訂發佈<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9〕96號)、《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和完善市對區轉移支付制度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6〕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用於支援普惠金融發展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包括: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財政支援深化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綜合改革試點城市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

  第三條 專項資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點、可持續的原則,綜合運用貸款貼息、以獎代補、費用補貼等方式,引導政府部門、金融機構支援普惠金融發展,保障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的基礎金融服務可得性和適用性,着力提升改善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準。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規範的基本原則,確保資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發揮財政政策彌補市場失靈和財政資金杠桿作用,引導金融服務向普惠方向延伸。

  第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組織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開展預算監督、績效管理。市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各區開展預算申報、績效評價,匯總審核並報送本地區專項資金申請材料;確定本地區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及時分解下達預算;督導相關部門落實專項資金監管要求。區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本區專項資金申報審核、資金撥付、使用監督、預算績效管理,確保本區專項資金使用合規、有效。

第二章 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勵補助資金政策

  第六條 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勵補助資金用於支援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引導用人單位創造更多就業崗位,推動解決特殊困難群體的結構性就業矛盾。財政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的個人和企業給予貼息補助、對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和經辦金融機構給予獎勵補助。

  第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獎補資金及擔保費補助的管理工作;對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安排資金進行分離管理、分賬核算;確保資金及時準確撥付到位;會同相關部門對資金審核撥付、使用等情況實施監督。

  第八條 創業擔保貸款對象、貸款申請條件、貸款額度、貸款年限、貸款利率,以及對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的相關規定,參照中央和我市現行有關政策標準執行。

第三章 財政支援深化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綜合改革試點城市獎勵資金政策

  第九條 民營和小微金服改革試點城市獎勵資金用於鼓勵地方先行先試,探索改善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有效模式,通過健全融資擔保體系和風險補償機制防範企業信貸風險。財政對經評審確定的試點城市給予獎勵。試點城市一般應為本市所屬區,每年2個名額。

  第十條 中央財政對本市每個試點區獎勵3000萬元。獎勵資金可用於試點區金融機構的民營和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或代償,或用於試點城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補充。

  第十一條 市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制定評審方案,採取公開競爭性方式進行評審;會同相關部門對工作開展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建立績效指標監測體系。區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本區獎勵資金申報,會同區級相關單位制定細化工作任務、確定績效考核目標的實施方案、出具審核意見。試點區財政部門對本區資金的申請、下達、使用、監督以及績效評價負責。

  第十二條 中央財政資金結算與試點城市績效掛鉤,重點評價金融服務民營和小微企業總體狀況、完善融資擔保和風險補償機制情況、金融綜合服務和創新情況、金融帶動地方發展情況等。中央財政對績效評價或抽評結果分值未達到要求的試點城市,取消試點資格,追回全部獎勵資金。

  第十三條 使用民營和小微金服改革試點城市獎勵資金的區應加強部門統籌協調和政策聯動,特別是與中央財政已出臺的資金政策形成互補和合力,不得對同一主體重復安排資金支援。

第四章 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政策

  第十四條 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用於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主動填補農村金融服務空白,支援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建設,擴大農村金融服務覆蓋面。財政對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給予補貼。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不重復享受補貼。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是指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

  第十五條 市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和督導各區按規定開展資金申請、審核、撥付以及監督和績效管理。區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轄內農村金融機構進行補貼資金申報,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六條 財政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按照不超過其當年貸款平均餘額的2%給予費用補貼:(一)當年貸款平均餘額同比增長;(二)村鎮銀行的年均存貸比高於50%(含50%);(三)當年涉農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平均餘額佔全部貸款平均餘額的比例高於70%(含70%);(四)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補貼期限為該金融機構(網點)開業當年(含)起的3年內。對開業超過享受補貼政策年數的,不享受補貼政策;對開業時間晚於當年6月30日的,如當年未享受補貼政策,享受補貼的期限從開業次年開始計算。

  第十七條 財政對以下幾類貸款不予補貼,不計入享受補貼的貸款基數:(一)當年任一時點單戶貸款餘額超過500萬元的貸款;(二)註冊地位於縣級(含縣、縣級市、縣級區、不含縣級以上城市的中心區)以下區域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其在註冊地所屬縣級區域以外發放的貸款;(三)註冊地位於縣級以上區域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其網點在所處縣級區域以外發放的貸款。

第五章 資金申請

  第十八條 對於中央財政資金申請,每年2月27日前,區級財政部門匯總、初審轄區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民營和小微金服改革試點城市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的本年度資金申請材料,報市級財政部門。3月31日前,市級財政部門將匯總審核的申請材料報送財政部金融司及財政部北京監管局。

  對未按規定時間報送專項資金申請材料的,視同該年度不申請專項資金處理。

  第十九條 對於地方財政資金申請,每年9月30日前,市級財政部門組織市人力社保局、各區財政部門測算下年度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獎補及擔保費用資金需求;組織各區財政部門測算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需求。

  第二十條 資金申請需提供的材料。

  (一)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資金的申請材料包括:

  區級財政部門: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資金本年度申請情況説明;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資金上年度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及審核意見;北京市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資金申請詳情表;上年度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資金使用情況明細表等。

  市級財政部門: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資金本年度申請情況説明;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資金上年度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及審核意見;北京市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資金申請詳情表;上年度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資金使用情況明細表等。

  (二)民營和小微金服改革試點城市獎勵資金的申請材料包括:

  區級財政部門(一式六份):區級財政部門申請文件(正式文件);試點城市實施方案;試點城市績效目標及評價指標表(根據每年試點方案填報)等。

  市級財政部門(一式兩份):市級財政部門申請文件(正式文件);經評審確定的試點城市名單和實施方案等。

  (三)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的申請材料包括:

  金融機構(一式三份):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補貼資金申請文件(正式文件,應反映當年貸款發放額、當年存款和貸款平均餘額、增幅、申請補貼金額、年均存貸比等數據);北京市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申請表;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成立時的批准文件和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初次申請時提供);當年每月向銀監部門和人民銀行報送的資産負債項目統計表;當年每月末貸款臺賬、涉農及小微企業貸款明細及符合條件貸款明細(電子版);銀監部門的監管要求及報告等。

  區級財政部門(一式兩份):區級財政部門補貼資金申請文件(正式文件);北京市**區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貸款發放及補貼情況表;區級財政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等。

  市級財政部門(一式兩份):市級財政部門補貼資金申請文件(正式文件);北京市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貸款發放及補貼情況表;市級財政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等。

第六章 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二十一條 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慮可予補貼的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勵性補助資金需求等。

  民營和小微金服改革試點城市獎勵資金採用項目法分配。

  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慮農村金融機構貸款平均餘額等。

  第二十二條 創業擔保貸款在國家規定的貸款優惠條件範圍內産生的貼息和獎補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中央、市、區分擔比例為3:3.5:3.5;本市按照政策放寬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條件、提高貸款利率上限所産生的相關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和獎補資金由地方財政全額負擔,市、區分擔比例為1:1。由市級擔保機構提供貸款擔保業務的,市級財政負擔擔保費用;其餘擔保費用的市、區分擔比例為1:1。

  民營和小微金服改革試點城市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安排。

  農村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中央、市、區分擔比例為3:3.5:3.5。

  第二十三條 市區財政及相關各部門應按政策內容和標準測算本級財政應負擔部分的資金需求並安排專項資金預算,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列入同級政府預算。

  第二十四條 市級財政按照預算管理的統一要求,編制專項資金審核、撥付和使用情況報告報送財政部備案並抄送北京監管局,及時將預算資金分解下達至區級財政。區級財政部門按照資金下達的時間管理要求,結合項目進展和審核情況,及時撥付資金。市區財政部門按照轉移支付資金下達時間、比例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納入直達資金管理的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市級財政部門督導各區強化預算執行管理,將已撥付資金同步導入直達資金監控系統,按月報送預算支出進度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按季度在結息日後15日內,向區人保部門提交貼息借款人和借款企業的資質審核申請,區人保部門審核後,向區財政部門報送貼息借款人和借款企業資質審核意見,區財政部門審核通過後在1個月內向經辦銀行撥付資金。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進展撥付上年度銀行業金融機構、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獎勵資金。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每年6月25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上年度擔保費,市區財政部門分別撥付資金。

  第二十六條 市區財政部門應根據資金撥付級次加強結餘結轉資金管理,按照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北京市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對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的預決算公開,按照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信息公開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預算監管和績效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實地抽查力度,對未按規定分擔資金的地區,經北京監管局、審計等部門書面確認後,取消下年度獲得相關使用方向財政資金的資格。對查出以前年度虛報材料、騙取專項資金或應予收回的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採取追回、上繳等措施。中央有關部門組織查出的,由市區財政部門共同負責追回並及時上繳中央財政。

  第二十九條 績效評價需提供的材料。

  (一)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資金、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績效評價材料包括:

  區財政部門:績效自評報告和績效自評表等。

  市級財政部門:匯總各區情況後,報送績效自評報告和績效自評表等。

  (二)民營和小微金服改革試點城市獎勵資金績效評價材料包括:

  區級財政部門(一式六份):試點城市績效自評報告;試點城市績效評價自評表(詳見《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關於開展財政支援深化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綜合改革試點城市工作的通知》(財金〔2019〕62號))等。

  市級財政部門:試點城市績效評價報告和績效評價指標表等。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申報使用專項資金的部門、單位、個人,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作監控,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和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推進績效評價結果信息公開,逐步建立績效問責機制。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逐步探索建立普惠金融指標體系,對本轄區普惠金融發展狀況進行科學評價,為完善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提供決策參考。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執行期暫定為兩年,並隨中央相關文件規定適時調整。

  第三十四條 市區人力社保部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市科技委員會、市經信局、市金融監管局、北京銀保監局等按照相關管理辦法規定的分工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未具體規定的,按本市出臺的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財政支援深化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綜合改革試點城市獎勵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納入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的新增事項,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另行制定資金管理要求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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