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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科技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
  4. [實施日期] 2021-08-11
  5. [成文日期] 2021-08-02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8-1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印發《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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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提升本市科普工作能力,規範科普基地運作管理,促進科普資源向社會開放共用,推動科普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綱要(2021-2035年)》和《北京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和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制定了《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原《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辦法》(京科發〔2014〕189號)廢止。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    

2021年8月2日  


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提升本市科普工作能力,規範科普基地運作管理,促進科普資源向社會開放共用,推動科普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綱要(2021-2035年)》和《北京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北京市科普基地(以下簡稱“市科普基地”)是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要把科學普及放在與科技創新同等重要的位置”重要論述精神,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現高水準的科技自立自強,促進科技資源科普化、提升公民科學素養、營造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創新文化氛圍的重要舉措。

  第三條 科普是公益事業,是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本辦法所指的市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由政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興辦,面向社會開放,在科學傳播、科普創作、科普活動、科普展教品開發、科普知識培訓等方面發揮引領、帶動和輻射作用的場所或機構,是本市科普事業發展的重要陣地。市科普基地包括科技場館類、科普研發類和科技傳播類三類。

  第四條 市科普基地由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和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市科協”)共同命名。

  第五條 市科普基地採取“政府引導、示範引領、定期考評、動態調整”的培育與管理機制。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科普基地的申報、命名、運作、管理和服務。

第二章 申 報

  第七條 申報命名為市科普基地,應為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或註冊的法人單位或受法人單位依法委託獨立開展科普活動的單位。

  第八條 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制定了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年度科普工作計劃,有一定數量的專職科普工作人員;有開展經常性科普工作的經費來源;具備開展科普工作的場所或線上科普服務載體。

  (二)面向公眾開展群眾性、社會性和經常性的科普活動,對中小學生給予優先和優惠。

  第九條 除符合上述基本條件外,申報不同類型的市科普基地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科技場館類機構包括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機構設立的對外開放的植物園、標本館、陳列館等。

  1.科技館應面向公眾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所規定的科普活動;有開展科普活動的專職科普工作人員、場所、設施、工作經費等條件;室內科普展示面積不少於1500平方米,年服務人數不少於2萬人。

  2.博物館、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機構設立的對外開放的植物園、標本館、陳列館等,應面向公眾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所規定的科普活動,有穩定的科普活動投入;有適合常年向公眾開放的科普設施、器材和場所等,每年向公眾開放不少於200天,每年對中小學生實行優惠或免費開放的時間不少於20天(含法定節假日);有常設內部科普工作機構,並配備有必要的專職科普工作人員;室內科普展示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年服務人數不少於5000人。

  3.公園、醫療機構、企事業單位等設立的科技場館,及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等科技創新平臺,應面向公眾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所規定的科普活動,有穩定的科普活動投入;有適合常年向公眾開放的科普設施、器材和場所等,每年向公眾開放不少於100天;配備有必要的專職科普工作人員;室內(外)固定科普展示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

  (二)科普研發類機構應從事科普設備、展品、教具等科普産品的研究開發。有明確的研究開發方向和年度研究開發計劃,有固定的場所、儀器設備及其他必需的研發條件;研究開發人員不少於8名;每年投入的科普産品研究開發經費應不低於本單位研發費用的30%;每年研發的科普設備、展品、教具等科普産品不少於10個並實際用於開展科普活動。

  (三)科技傳播類機構應具有廣泛的社會影響力,包括廣播電視台、網站、報社、雜誌社、出版社、企業等,有專門從事科普內容策劃、製作、編輯等職能的部門和不少於5名的專職科普工作人員;每年原創科普圖文不少於100篇,或原創科普圖書出版不少於2本,或原創科普音頻、視頻不少於10個;原創科普內容在主流平臺傳播,每年覆蓋人群不少於10萬人次。

  第十條 各區科普行政主管部門、區科協負責轄區內市科普基地推薦申報,市科普工作聯席會成員單位亦可結合各自職責推薦申報,並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應保證其所提交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十二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和市科協每年組織一次市科普基地命名申報工作,對3年有效期滿的市科普基地組織復核,復核通過的可繼續命名為市科普基地,有效期3年。

第三章 命 名

  第十三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和市科協負責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進行評審,包括形式審查、網上初審、會議評審與專家實地踏勘相結合的方式,作出評審結果。

  第十四條 評審結果在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和市科協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經評審合格、社會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單位,命名為“北京市科普基地”,有效期3年。

第四章 運 行

  第十六條 市科普基地應將其服務內容、開放時間、優惠措施、接待制度等相關資訊主動面向社會公開,履行向公眾開放、服務的功能。

  第十七條 市科普基地應主動策劃開展主題鮮明、特色突出的科普活動,應結合自身特色優勢,創作科普內容、開發科普産品。積極參加國家、市、區重大科普活動,在科技周、科普日等大型活動及寒暑假期間對公眾免費或優惠開放。

  第十八條 市科普基地每年應向區科普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年度科普工作報告,包括基地運營、開放、服務、建設等情況資訊。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九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和市科協負責市科普基地管理辦法的制定和實施,加強對各區科普基地工作的檢查,規範和指導市科普基地開展科普工作,推動市科普基地能力建設。

  第二十條 各區科普行政主管部門、區科協負責對轄區內市科普基地進行屬地化管理,建立常態化檢查機制,開展日常管理,審核和匯總轄區內市科普基地年度科普工作報告並提交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

  第二十一條 市科普工作聯席會成員單位結合各自職責應對命名為市科普基地的所屬單位加強日常監管,對推薦並命名為市科普基地的單位開展科普工作給予指導和協調。

  第二十二條 各區科普行政主管部門、區科協在日常管理或審核轄區內市科普基地年度科普工作報告中發現不符合條件的,應將有關情況向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及時反饋,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和市科協組織復查,如情況屬實,相關市科普基地應進行整改,整改期為一年,整改期間不得以市科普基地名義對外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科普基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和市科協可在有效期內取消該市科普基地命名:

  1.未履行向公眾服務責任的;

  2.場地、設備、服務等科普功能已喪失的;

  3.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

  4.申報命名、自查、復核存在弄虛作假等不誠信行為的;

  5.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受到國家或本市有關部門處罰的;

  6.宣揚邪教、封建迷信,或從事反科學、偽科學活動的;

  7.以市科普基地名義從事違法行為的;

  8.經查實面向中小學生開展任何方式的營利性科普知識培訓的(含與第三方合作機構)。

  因上述情況撤銷市科普基地命名的,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和市科協將相關責任單位或個人納入科研信用記錄。

第六章 服 務

  第二十四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和市科協創造有利條件,支援市科普基地的科普能力建設、人才培養、科技資源科普化等工作,鼓勵利用虛擬現實、視聽等新技術手段打造前沿技術示範應用科普場景,組織講座、培訓、學習交流等活動,協調專家、媒體等社會資源為市科普基地提供服務,組織市科普基地參加國家、市級科普活動。

  第二十五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和市科協根據市科普基地的實際需求和條件,支援市科普基地高品質發展,向國家有關部門推薦申報國家級科普基地。市科普工作聯席會成員單位要培育和支援本行業、本領域科普基地創建。各區要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培育和支援區科普基地創建,制定區級管理辦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辦法》(京科發〔2014〕18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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