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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
  4. [實施日期] 2014-05-08
  5. [成文日期] 2014-04-08
  6. [發文字號] 京科發〔2014〕18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04-0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印發《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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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科發〔2014〕189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本市科普基礎設施建設,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科普,推動科普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綱要(2006-2010-2020)》和《北京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制定了《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辦法》,原《北京市科普基地命名暫行辦法》廢止,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

2014年4月8日


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科普基礎設施建設,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科普,推動科普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綱要(2006-2010-2020)》和《北京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科普基地(以下簡稱“市科普基地”)的申報、推薦、評審、命名、服務與管理。

  第三條 科普基地是開展社會性、群眾性、經常性科普活動的有效平臺,是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重要載體,是向公眾提供科普産品與服務的組織與機構。

  市科普基地分為科普教育、科普培訓、科普傳媒和科普研發四類基地。

  第四條 市科普基地由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市科協”)共同命名。

  第五條 市科普基地採取“統一命名、分類指導、社會監督、定期考評、動態調整”的運作和培育機制。

第二章 條 件

  第六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或註冊的法人單位均可申報市科普基地。

  第七條 科普教育基地是指為社會組織或公眾提供學習科學技術知識、開展科普活動的機構。科普教育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1.將科普工作納入本單位的工作議事日程,有專門從事科普活動的部門,有明確的科普工作目標和任務,特色突出;

  2.具備一定規模的專門用於科學技術教育、傳播與普及的固定場所;

  3.擁有主題內容明確、形式多樣的科普展教資源,有針對不同人群、主題鮮明的科普活動方案;

  4.開展科普活動時有不少於2名的科普工作者;

  5.有開展經常性科普活動所需的經費;

  6.科技館、博物館等具備常年開放條件的機構,每年向公眾開放的天數不少於250天;其他具備向公眾開放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觀測臺(站)、科技型企業等機構,每年向公眾開放的天數不少於30天。以上機構應向社會公佈開放的具體時間及活動內容。

  第八條 科普培訓基地是指專門針對科普工作者開展科普培訓的機構,是提升科普工作者科學素質和科普能力的載體。科普培訓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依規批准的教育或培訓機構;

  2.有專門從事科普培訓的部門,並有不少於5名開展科普工作者培訓的教師;

  3.具有持續開發基於自身優勢的科普工作者培訓教材和課程資源的能力;

  4.從事過科普工作者培訓,並取得一定成效;

  5.有針對科普工作者培訓的教學大綱、教材及課程計劃;

  6.將科普工作者培訓納入本單位教學與培訓日程。

  第九條 科普傳媒基地是指以電子媒介、印刷媒介等為載體,專門進行科普宣傳的機構,是公眾獲取科學技術知識和資訊的主渠道。科普傳媒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主管部門批准的傳媒資質;

  2.有專門從事科普內容策劃、製作、編輯等職能的部門,有不少於5名的專職人員;

  3.有固定的欄目或版面從事科普宣傳;

  4.將科普傳媒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日程,科普傳媒工作應不少於本單位業務工作的30%。

  第十條 科普研發基地是指專門從事用於科普活動的設備、作品、教具等科普産品研究開發的機構。科普研發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明確的科普産品研究開發方向和年度研究開發計劃,有固定的場所、儀器設備及其他必需的研發條件;

  2.研究開發人員不少於8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比例應不低於60%;

  3.每年投入的科普産品研究開發經費應不低於本單位研發費用的20%;

  4.有相應的研發産品投入科普活動。

第三章 推薦與申報

  第十一條 各區縣科委、科協負責轄區內市科普基地推薦申報。

  第十二條 對部分科普活動業績突出,社會影響力大,且符合上述第六、七、八、九、十條的申報單位,市科普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可直接推薦其申報市科普基地。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應提供以下材料,並保證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1.市科普基地申報書;

  2.單位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及相關資質證明的材料;

  3.場地和儀器設備等有關證明的材料;

  4.科普工作管理制度、科普工作年度計劃和總結;

  5.開展各類科普活動或從事科普工作原始檔案等相關證明材料;

  6.申報單位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評審與命名

  第十四條 市科委、市科協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進行評審,評審結果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為七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經評審合格、社會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單位,命名為“北京市科普基地”,有效期3年。

第五章 支援與服務

  第十六條 市科委、市科協創造有利條件,支援開展科普活動、提升科普能力和科技資源科普化等工作。

  第十七條 市科委、市科協對市科普基地申報的科普項目擇優支援,同時擇優向國家有關部門推薦申報國家級科普基地。

  第十八條 市科普基地的上級單位,應當加大投入,為市科普基地開展科普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撐和保障。

  第十九條 市科普基地的推薦單位,應對市科普基地日常活動和相關工作提供業務指導。

  第二十條 市科普基地應將其科普資源、服務內容等資訊主動面向社會公開,履行向社會公眾開放、服務的功能,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科委、市科協對市科普基地建立信用考核評價機制,命名到期後經考核合格的,可依據申請繼續命名為市科普基地。

  第二十二條 市科普基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科委、市科協取消市科普基地命名:

  1.未履行向公眾服務、開放功能的;

  2.有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拒不整改的;

  3.經考核不符合市科普基地命名條件的;

  4.有違法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8日起實施,《北京市科普基地命名暫行辦法》(京科社發〔2007〕50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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