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金髮〔2021〕50號
各有關單位:
為完善金融支援創新體系,促進新技術産業化規模化應用,加快推進科技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金融與科技、産業、經濟深度融合,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會修訂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創新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2021年第2次行政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代章)
2021年7月7日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創新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國家科技金融創新中心的意見》(京政發〔2012〕23號)、《北京市促進金融科技發展規劃(2018年-2022年)》)(中科園發〔2018〕40號)等文件精神,完善金融支援創新體系,促進新技術産業化規模化應用,加快推進科技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金融與科技、産業、經濟深度融合,建立適合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範區)企業全生命周期發展的綜合金融服務體系,助推産業升級和經濟高品質發展,加快創建中關村科創金融試驗區,依據《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創新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京科發〔2021〕13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支援項目金額,按照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年度預算進行安排使用。在最高限額內進行適當調整。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企業是指申報資金時為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或註冊在中關村示範區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其中,在市政務服務中心知識産權質押融資中心辦理業務的企業均可申請知識産權質押貸款貼息支援。
第二章 完善産融結合的金融支撐體系
第一節 支援對象和支援內容
第四條 支援投資機構在中關村示範區開展天使和創業投資。按照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的10%給予投資風險補貼資金支援,對於單筆投資的補貼不超過100萬元。對於同一家投資機構對同一企業進行多輪投資的不重復支援,每年每家投資機構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五條 支援在中關村相關分園建設創投項目集聚區,構建特色生態系統,引導投資機構投資的新設科技創新企業或其投資的境外、京外科技創新企業落戶聚集區。
(一)支援投資機構推薦技術水準高且實際投入達到一定標準的企業入駐集聚區,按照每家入駐企業10萬元的標準給予投資機構資金支援,每年每家投資機構支援資金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二)給予入駐企業或專業服務機構房租費用補貼支援,房租補貼金額不超過企業或專業服務機構實際房租費用的30%,市區兩級補貼金額合計不超過實際房租費用的50%。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對於每家企業或專業服務機構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三)支援集聚區設立專業化運營主體,為入駐企業提供研發孵化、中試檢測、科技金融、市場對接等專業服務。對運營主體舉辦有影響力的創新創業大賽、專業技術論壇、開展展覽展示、發佈産業研究報告以及開展必要配套服務等活動,按其實際投入金額的30%給予資金支援,每年支援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六條 支援企業掛牌。
給予每家獲准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30萬元資金支援;給予每家獲准在北京區域性股權市場標準板、科技創新板等掛牌的企業5萬元資金支援。
第七條 支援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服務平臺。
支援境內證券交易機構等在中關村示範區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服務平臺,為企業提供掛牌、上市、發債等專業化服務。按照平臺服務中關村企業年度掛牌或上市融資、發債實際金額的0.1‰給予資金支援,每年每家平臺支援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八條 支援北京區域性股權市場提供資本市場合規服務。
支援北京區域性股權市場為中關村創新成長專板等掛牌展示企業提供公司治理、財務管理、股權激勵等資本市場合規服務,按照其實際投入金額的50%給予資金支援,每年支援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九條 支援企業開展並購重組。
對並購交易額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交易,按照並購交易額的5‰給予並購方企業資金支援,對單個項目的年度支援金額不超過50萬元,每年每家企業的支援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節 支援條件
第十條 申請天使和創業投資風險補貼支援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投資機構需在北京註冊,註冊資本在1000萬元(含)以上,經營範圍中應包含“投資”等相關字樣;以受託管理資金進行投資的機構,需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受託管理基金應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認繳受託管理資金規模在5000萬元(含)以上,其中申請補貼的基金規模在2000萬元(含)以上。
(二)所投資企業需符合中關村示範區高精尖産業領域、具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企業自設立之日起到投資協議簽訂之日止不超過5年;投資機構對企業投資後所佔股權比例不超過5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
(三)投資機構應於所投資企業在工商部門完成股權變更後遞交申請材料。
(四)優先支援承諾將持有所投資企業股權時間超過5年的投資機構。
第十一條 申請入駐創投項目集聚區支援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創投項目集聚區需經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和相關區聯合認定;
(二)投資機構註冊資本需在1000萬元(含)以上,經營範圍中應包含“投資”等相關字樣;以受託管理資金方式進行投資的機構,需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受託管理基金應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
(三)企業需獲得投資機構推薦,為投資機構投資的新設科技創新企業,或其投資的境外、京外科技創新企業遷入,或新設的總部、加速中心等;所屬領域符合中關村示範區和相關分園産業定位;擁有關鍵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擁有高水準創新領軍人物和創新創業團隊;投資強度需符合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和相關區聯合認定的標準。
(四)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具有較好的創新資源整合能力及專業化整合服務能力,包括法律會計、信用評價、知識産權、人力資源、創業孵化等機構。
第十二條 申請掛牌支援資金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中關村示範區高精尖産業領域、具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
(二)取得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同意企業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函(以下簡稱新三板掛牌函)或取得北京股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企業進入北京區域性股權市場標準板、科技創新板等掛牌的函(以下簡稱四板掛牌函)。
第十三條 申請多層次資本市場服務平臺建設支援資金的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平臺由境內證券交易機構等設立,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持續運營滿1年。
(二)平臺為中關村企業提供掛牌、上市、發債等專業化服務效果較好。
第十四條 申請北京區域性股權市場資本市場合規服務支援資金的機構應當具備北京市政府批准的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資質,持續運營滿1年。
第十五條 申請並購支援資金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並購方應在境內外上市,或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二)並購方及被並購方應屬於中關村示範區高精尖産業領域,且具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
(三)並購方通過本次並購首次取得被並購企業的絕對控股權(股權佔比超過50%)。
第三節 申報材料
第十六條 申請天使和創業投資風險補貼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天使和創業投資風險補貼支援資金申請書。
(二)以受託管理資金進行投資的機構需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關基金産品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公示資訊。
(三)加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詢章的投資機構章程;以受託管理資金投資的機構,需提供受託管理基金的有限合夥協議或委託管理協議或契約型基金合同。
(四)所投資企業加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詢章的公司章程複印件或北京股權登記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股東名冊中體現股東變更資訊材料、投資協議複印件、銀行入資單複印件等相關材料。
(五)投資機構承諾將持有所投資企業股權時間超過5年的相關材料(有相關承諾的機構需提供)。
第十七條 申請入駐創投項目集聚區支援資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創投項目集聚區支援資金申請書。
(二)以受託管理資金進行投資的機構需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關基金産品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公示資訊。
(三)投資機構推薦函;企業商業計劃書;入駐新設企業與投資機構的股權關係材料或境外、京外企業與入駐企業之間的股權關係材料(申請入駐的企業需提供)。
(四)專業服務機構創新資源整合能力及專業化整合服務能力説明材料(申請入駐的專業服務機構需提供)。
(五)租房協議和相關發票(申請房租補貼的企業和專業服務機構需提供)。
(六)運營主體為入駐企業提供專業化服務的效果説明、相關費用支出明細及發票複印件等相關材料(申請運營主體支援資金需提供)。
第十八條 申請掛牌、並購支援資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掛牌、並購支援資金申請書。
(二)獲准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應提交新三板掛牌函覆印件;獲准在北京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的企業應提交四板掛牌函覆印件(申請掛牌支援需提供)。
(三)並購雙方就並購簽署的股權收購協議或增資協議複印件,被並購企業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並購前、後公司章程複印件。如被並購企業為境外企業且無法提供公司章程的,需提供其他完成股權變更的相關材料(申請並購支援需提供)。
第十九條 申請多層次資本市場服務平臺建設支援資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多層次資本市場服務平臺建設支援資金申請書。
(二)為企業提供掛牌、上市、發債等專業化服務的總結報告。
第二十條 申請北京區域性股權市場資本市場合規服務支援資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北京區域性股權市場資本市場合規服務支援資金申請書。
(二)為中關村創新成長專板等掛牌展示企業提供財務管理、公司治理、股權激勵等資本市場合規服務的總結報告、服務企業列表及相關費用支出明細、發票複印件等材料。
第三章 持續深化科技信貸創新
第一節 支援對象和支援內容
第二十一條 支援企業獲取銀行、擔保機構提供的各類科技信貸産品,給予企業一定比例的貼息支援,降低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對年收入(指企業融資業務發生時點上一年度的納稅報表收入,下同)在2億元(含)以下的企業,通過信用貸款、知識産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擔保貸款、並購貸款、認股權貸款進行融資的,按照實際貸款利息的40%給予企業貼息支援,每家企業單一信貸産品年度融資的利息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二條 支援中關村科技金融專營組織機構、擔保機構在符合國家金融監管體系前提下開展業務模式創新,提升專業化、特色化業務服務能力,根據其開展創新業務規模的一定比例,給予業務激勵支援。
(一)對中關村科技金融專營組織機構為年收入在2億元(含)以下的企業提供知識産權質押貸款、認股權貸款或首次提供信用貸款、股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貸款、並購貸款等科技信貸業務,且相關業務同比增長達到10%(含)以上的(首次申請除外),按照年度發生業務規模的5‰給予中關村科技金融專營組織機構業務激勵支援,每年每家機構激勵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二)對擔保公司為年收入在2億元(含)以下的企業提供知識産權質押擔保、認股權擔保等科技擔保業務,擔保機構反擔保措施不包含除知識産權質押之外的其他質押或抵押物且相關業務同比增長達到10%(含)以上的(首次申請除外),按照年度發生業務規模的5‰給予擔保公司業務激勵支援,每年每家擔保公司激勵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二十三條 支援企業通過債券、商票進行融資。
(一)支援年收入在5億元(含)以下的企業開展債券融資。對於企業發行創新創業債、戰略性新興産業債、綠色債、雙創孵化債、北京區域性股權市場私募債等進行融資,按照債券實際期限給予票面利息40%的補貼,每年每家企業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二)支援年收入在5億元(含)以下的企業開展商票融資。對於企業發行商票進行融資並按時足額兌付的,依據票面期限,按照票面金額年化1%的比例給予補貼,每年每家企業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四條 對於銀行、擔保、保險、知識産權專業機構等單獨或組合為年收入在2億元(含)以下的企業提供知識産權質押貸款,如發生不良的,按照本金中銀行、擔保、保險、知識産權專業機構各自承擔風險部分的50%對相關機構進行風險補償,涉及每家企業的年度風險補償資金不超過500萬元,累計不超過1000萬元。若擔保或保險機構已購買再擔保或再保險等分散風險産品,需將已分散風險部分資金從代償或賠付計算基數中扣除。銀行、擔保、保險、知識産權專業機構等應及時對發生不良的知識産權質押貸款進行知識産權處置及追償,處置或追償回收資金按照風險補償和承擔風險比例返還各出資方。
第二十五條 支援融資租賃公司為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業務服務。
(一)對年收入在2億元(含)以下的企業通過融資租賃發生的融資費用(包括租息和手續費),按照實際期限給予20%的補貼,每年每家企業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
(二)鼓勵融資租賃公司為企業提供創新業務,對其為年收入在2億元(含)以下的企業提供知識産權租賃、認股權租賃等創新業務服務,且相關業務同比增長達到10%(含)以上的(首次申請除外),按照其年度發生業務規模的5‰給予業務激勵支援,每年每家機構激勵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二節 支援條件
第二十六條 獲取科技信貸資金支援的企業,以及並購貸款中的被並購方均應屬於中關村示範區高精尖産業領域,具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
第二十七條 申請資金支援的信用貸款、知識産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擔保貸款、並購貸款、認股權貸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過同期銀行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0%,擔保費率不得超過2%。對於企業首次獲得以上科技信貸産品或取得兩年期及以上的中長期信貸産品的,對貸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做限制,擔保費率不得超過3%。
第二十八條 申請商票補貼支援的企業所開商票票面期限應在3個月(含)以上,並由持票人將商票在銀行貼現。
第二十九條 申請機構業務激勵支援資金的銀行、擔保、融資租賃等機構應是經監管部門批准在北京設立的總部或分支機構,並獨立開展業務。
第三十條 申請知識産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支援資金的金融機構需根據自身情況設定知識産權質押融資不良率上限。當單家金融機構知識産權質押融資不良率超出其設定上限時,暫停對該機構的風險補償支援,對該機構實施風險預警並開展評估,視評估結果決定該機構是否繼續享受風險補償支援。
第三節 申報材料
第三十一條 申請貸款貼息支援資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信用貸款、知識産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貸款、並購貸款、認股權貸款
1.企業科技信貸支援資金申請書;
2.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總公司及分公司匯總)納稅申報表(融資業務發生時點上一年度)複印件;
3.借款合同、放款憑證、利息單複印件,對於通過借款合同無法直接確定貸款類別的,還需要提供有助於判斷貸款類別的相關協議複印件;
4.申請並購貸款支援資金的,須提供並購交易合同複印件;申請股權、知識産權或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支援資金的,須提供經法定質押登記機構登記的有關材料複印件;
5.對於首次獲得信貸産品的,應提供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報告。
(二)擔保貸款
1.企業科技信貸支援資金申請書;
2.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總公司及分公司匯總)納稅申報表(融資業務發生時點上一年度)複印件;
3.借款合同及對應的擔保合同、放款憑證、利息單、保費發票複印件;
4.對於通過擔保首次獲得信貸産品的,應提供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報告。
同一筆科技信貸業務由多家擔保機構提供擔保貸款的,只能通過一家擔保機構申請貼息。
第三十二條 申請債券貼息支援資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科技信貸支援資金申請書;
(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總公司及分公司匯總)納稅申報表(融資業務發生時點上一年度)複印件;
(三)放款憑證、利息單複印件;
(四)創新創業債、戰略性新興産業債、綠色債、雙創孵化債、北京區域性股權市場私募債募集説明書、付息公告、企業兌付社會籌資利息相關材料。
第三十三條 申請商票貼息支援資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科技信貸支援資金申請書;
(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總公司及分公司匯總)納稅申報表(融資業務發生時點上一年度)複印件;
(三)商票、貼現憑證、兌付憑證複印件。
第三十四條 申請融資租賃支援資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融資租賃支援資金申請書;
(二)企業與融資租賃機構簽訂的融資租賃協議複印件;
(三)融資租賃費用支出憑證、發票複印件;
(四)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總公司及分公司匯總)納稅申報表(融資業務發生時點上一年度)複印件。
第三十五條 申請機構業務激勵支援資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機構業務激勵支援資金申請書;
(二)中關村科技金融專營組織機構為企業提供知識産權質押貸款、認股權貸款或首貸等科技信貸業務及增長情況等相關材料,首貸業務還應提供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報告;
(三)擔保公司為企業提供知識産權質押擔保、認股權擔保等科技擔保業務及增長情況等相關材料;
(四)融資租賃公司為企業提供知識産權租賃、認股權租賃等創新業務及增長情況等相關材料;
(五)申報項目對應獲貸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總公司及分公司匯總)納稅申報表(融資業務發生時點上一年度)複印件。
第三十六條 申請知識産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支援資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知識産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支援資金申請書;
(二)銀行、擔保、保險、知識産權專業機構等為企業提供知識産權質押融資業務的相關材料:
1.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總公司及分公司匯總)納稅申報表(融資業務發生時點上一年度)複印件;
2.銀行、擔保、保險、知識産權專業機構等單獨或組合為企業提供知識産權質押融資的相關合同及放款憑證;
3.知識産權質押登記材料;
4.申請機構關於知識産權質押融資發生不良或代償、賠付等情況,以及知識産權質押融資不良率未超過不良率上限的説明材料。
(三)擔保或保險機構已購買再擔保或再保險等分散風險産品協議書(如有需提供)。
第四章 支援金融科技引領發展
第一節 支援對象和支援內容
第三十七條 吸引金融科技企業在金融科技功能區聚集。對於入駐金融科技功能區且從事金融科技底層技術創新和應用的企業,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會同金融科技功能區所在區政府聯合給予企業入駐首年的房租補貼支援,房租補貼總金額不超過實際房租費用的50%。其中,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給予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補貼金額不超過實際房租費用的30%。
第三十八條 支援金融科技底層關鍵技術創新。圍繞金融機構發展金融科技的規劃和需求,支援金融科技企業聯合金融機構開展人工智慧、大數據、互聯技術、分佈式技術、安全技術等底層關鍵技術創新。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或實際支出費用30%的標準給予支援,每個項目支援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三十九條 支援金融科技領域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圍繞徵信、支付、數據、交易等關鍵環節,支援金融科技企業經國家或北京市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建設信用資訊、數據存儲、資産交易、預警監控等行業重大基礎設施,面向企業或金融機構提供服務。對技術領先、服務效果較好的基礎設施,按照不超過建設運營費用30%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援,每個基礎設施支援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四十條 支援拓展金融科技應用場景。支援金融科技企業經國家或北京市金融監管部門或金融機構批准,圍繞金融服務、安全監管、城市治理等應用場景開展重大應用示範,積極推薦納入北京市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對技術創新度高、行業帶動性強、示範效果較好的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或應用示範合同金額30%的標準給予支援,每個項目支援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二節 支援條件
第四十一條 申請金融科技支援資金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單家企業符合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條支援政策中一條以上支援條件的,每年只能選擇其中一條進行申報;
(二)企業註冊資本在1000萬元(含)以上,持續經營滿1年,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申請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條支援需符合);
(三)企業入駐金融科技功能區並簽訂租房協議,完成年度房租費用支付,且所在區政府已給予或決策同意給予當年度房租補貼;金融科技功能區應納入《北京市促進金融科技發展規劃(2018年-2022年)》、《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統籌發展規劃(2020年—2035年)》(申請第三十七條支援需符合);
(四)經國家或北京市金融監管部門或金融機構批准並與企業簽訂應用示範合作協議(申請第四十條支援需符合)。
第三節 申報材料
第四十二條 申請金融科技支援資金的企業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金融科技支援資金申請書;
(二)租房協議和相關發票;所在區政府同意給予房租補貼的材料複印件(申請第三十七條支援需提供);
(三)企業與金融機構聯合開展金融科技底層關鍵技術研發、項目總投資或實際費用支出情況等相關材料(申請第三十八條支援需提供);
(四)國家或北京市金融監管部門批復的金融業務資質或牌照文件;基礎設施的技術先進性、服務中關村企業及金融機構效果説明;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費用支出明細及發票等相關材料(申請第三十九條支援需提供);
(五)企業與國家或北京市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簽訂的應用示範合作協議複印件;項目技術先進性、行業帶動性情況;項目總投資等相關材料(申請第四十條支援需提供)。
第五章 受理、審核與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科技金融支援資金原則上於每年上半年啟動受理工作,相關申請書可從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網站(kw.beijing.gov.cn;zgcgw.beijing.gov.cn)下載。具體事宜以在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網站上發佈的項目申報通知為準,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請資金支援。
第四十四條 支援資金申報流程:
(一)申報單位按照本實施細則和申報通知要求,填寫相關表格,提供相應申報材料和説明文件,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或委託相關機構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受理;
(二)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依據項目情況委託各分園管理機構或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獲得受理的項目進行初審,審核內容包括企業所屬産業領域、合規運營情況、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金融機構服務效果等,必要時可委託相關領域專家進一步開展評審,形成是否支援的審核意見或專家評審意見;
(三)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對通過機構審核或專家評審的項目進行復核,根據復核結果形成支援方案,報行政辦公會審議,形成是否支援的決策意見;
(四)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將經審議通過的支援名單在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五)公示期結束後,如公示結果無異議,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履行資金撥付手續。在撥付支援資金前,如企業、金融機構、知識産權專業機構已經吊銷、登出或註冊地遷出北京市,或在“信用中國”等網站上被列為“失信懲戒對象”,不予撥付。
第四十五條 獲得科技金融支援資金的申報單位須按國家相關會計制度、財政資金管理要求進行賬務處理,接受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對支援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審計,並需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第四十六條 對科技金融支援資金使用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七條 企業應承諾提交的材料真實、合法、有效,並對此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對於弄虛作假騙取支援資金的申報單位,除按以上規定處理外,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將在網站予以通報,責令其退回已撥付資金並支付相應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銀行公佈的活期存款利率為準進行計算),3年內不再受理其相關公共政策支援資金的申請。違反法律規定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創新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中科園發〔2019〕7號)同時廢止。
附件:科技信貸産品名詞解釋
附件:
科技信貸産品名詞解釋
一、信用貸款是指企業從銀行獲得的無抵押、無擔保貸款。
二、知識産權質押貸款是指企業通過將合法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産權作為主要質押物,從銀行獲得的貸款。
三、股權質押貸款是指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的企業通過將股權直接質押給銀行的方式獲得的貸款。
四、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是指企業通過將自身應收賬款質押給銀行的方式,從銀行獲得的貸款。
五、擔保貸款是指企業通過專業擔保機構進行擔保,從銀行獲得的貸款。其中,知識産權質押擔保是指企業通過專業擔保機構進行擔保,並以合法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産權作為主要反擔保物,從銀行獲得的貸款;認股權擔保是指企業通過專業擔保機構進行擔保,並與擔保機構簽訂股權認購協議,從銀行獲得的貸款。
六、並購貸款是指企業從商業銀行取得用於支付並購交易價款和費用的貸款。
七、認股權貸款是指企業與銀行簽訂股權認購協議,同時從銀行獲得的無抵押、無擔保貸款。
八、首次貸款是指企業首次獲得銀行貸款,且貸款品種符合本細則中信用貸款、知識産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擔保貸款、並購貸款、認股權貸款等科技信貸産品定義。
九、中長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超過兩年(含)的貸款,且貸款品種符合本細則中信用貸款、知識産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擔保貸款、並購貸款、認股權貸款等科技信貸産品定義。
十、融資租賃是指融資租賃機構依據企業需求及選擇購買企業科技研發、創新創業服務所需的設備、器材、知識産權等,提供給企業使用並由企業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其中,知識産權租賃是指企業將其依法且有效持有的知識産權出售給融資租賃公司獲取一次性收益,再通過按期支付租金將其租回使用的一種融資租賃方式;認股權租賃是指企業與融資租賃公司簽訂股權認購協議,同時從融資租賃公司獲取融資租賃服務。
十一、商票融資是指企業向上下游客戶開具商業承兌匯票,該商業承兌匯票可由企業合作銀行貼現並到期足額承兌的短期融資行為。
十二、創新創業債是指按照《中國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創業公司債券試點的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17〕10號)要求,由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依照《公司法》《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發行的公司債券。
十三、戰略性新興産業債是指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戰略性新興産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發改辦財金〔2015〕756號),以重大技術突破和重大發展需求為基礎,對經濟社會全局和長遠發展具有重大引領帶動作用,知識技術密集、物質資源消耗少、成長潛力大、綜合效益好的戰略性新興産業項目所發行的專項債券。
十四、綠色債是指公開募集資金投向《綠色債券支援項目目錄》(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發佈)所界定的綠色産業項目,經發行主管部門同意所發行債券全稱和簡稱中帶“綠色”或“G”字樣的債券。
十五、雙創孵化債是指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雙創孵化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發改辦財金〔2015〕2894號),由提供“雙創孵化”服務的産業類企業或園區經營公司發行的雙創孵化專項債券,募集資金用於涉及雙創孵化服務的新建基礎設施、擴容改造、系統提升、建立分園、收購現有設施並改造等。
十六、北京區域性股權市場私募債是指按照證監會要求,在北京區域性股權市場以非公開方式發行和交易的私募類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