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科技
  2. [發文機構]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02-28
  5. [成文日期] 2019-02-27
  6. [發文字號] 中科園發〔2019〕7號
  7. [廢止日期] 2021-07-07
  8. [發佈日期] 2019-02-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印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創新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中科園發〔2019〕7號

各有關單位: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創新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已經我委2019年第2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19年2月27日


附件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創新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國家科技金融創新中心的意見》(京政發〔2012〕23號)、《北京市促進金融科技發展規劃(2018年-2022年)》)(中科園發〔2018〕40號)等文件精神,加快推進科技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金融與科技、産業、經濟深度融合,建立適合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範區)企業全生命周期發展的綜合金融服務體系,加快推動普惠金融發展,助推産業升級和經濟高品質發展,加快建設中關村國家科技金融創新中心,依據《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創新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9〕6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支援項目金額,根據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關村管委會)年度財政資金預算情況,在最高限額內進行適當調整。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企業是指申報科技金融支援資金時在中關村示範區內註冊的高新技術企業(含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和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可通過中關村示範區網站(zgcgw.beijing.gov.cn)上公示的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名錄庫查詢;本實施細則所稱金融機構是指銀行、擔保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股權投資機構、信託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為中關村創新創業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機構。

第二章 支援金融科技引領發展

第一節 支援對象和支援內容

  第四條 吸引金融科技企業在金融科技功能區聚集。對於入駐金融科技功能區、且從事金融科技底層技術創新和應用的企業,中關村管委會會同金融科技功能區所在區政府聯合給予房租補貼支援,房租補貼總金額不超過實際房租費用的50%。其中,中關村管委會給予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補貼金額不超過實際房租費用的30%,補貼期限為1年。

  第五條 支援金融科技底層關鍵技術創新。圍繞金融機構發展金融科技的規劃和需求,支援金融科技企業聯合金融機構開展人工智慧、大數據、互聯技術、分佈式技術、安全技術等底層關鍵技術創新。按照不超過人員費用、試驗外協費、合作費、設備及材料購置費等項目總投資或實際支出費用30%的標準給予支援,單個項目支援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六條 支援金融科技領域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圍繞徵信、支付、數據、交易等關鍵環節,支援金融科技企業經國家或北京市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建設信用資訊、數據存儲、資産交易、預警監控等行業重大基礎設施,面向企業或金融機構提供服務。對技術領先、服務效果較好的基礎設施,按照不超過基礎設施人員費用、試驗外協費、合作費、設備及材料購置費等建設運營費用30%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援,單個基礎設施支援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七條 支援拓展金融科技應用場景。支援金融科技企業經政府監管部門或金融機構批准,圍繞金融服務、安全監管、生活服務、城市治理等應用場景開展重大應用示範,優先支援應用中關村示範區首臺(套)重大技術的項目。對技術創新度高、行業帶動性強、示範效果較好的項目,按照不超過人員費用、試驗外協費、合作費、設備及材料購置費等項目總投資或應用示範合同金額30%的標準給予支援,單個項目支援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八條 支援企業在中關村示範區發起設立服務創新創業的徵信、支付、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並獲得國家或北京市金融監管部門批復的業務資質或金融牌照,給予單家企業一次性補貼50萬元。金融業務資質或牌照是由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市金融監管局等部門頒發的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金融業務許可證(牌照名錄動態調整,以當年度徵集通知裏發佈的名單為準)。

第二節 支援條件

  第九條 申請金融科技支援資金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具有較高行業影響力且依法合規經營,未列入網際網路金融專項整治黑名單;

  (二)單家企業符合第五、六、七條支援政策中一條以上支援條件的,每年只能選擇其中一條進行申報;

  (三)企業註冊資本在1000萬元(含)以上,持續經營滿1年,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申請第五、六、七條支援需符合);

  (四)企業入駐金融科技功能區並簽訂租房協議,完成年度房租費用支付,且所在區政府已給予或決策同意給予當年度房租補貼;金融科技功能區應納入《北京市促進金融科技發展規劃(2018年-2022年)》及中關村示範區空間佈局,並經相關區政府認定(申請第四條支援需符合);

  (五)經政府監管部門或金融機構批准並與企業簽訂應用示範合作協議,對於應用中關村示範區首臺(套)重大技術的項目優先予以支援(申請第七條支援需符合);

  (六)企業為金融機構的主發起方,且發起設立的金融機構需正式開業滿1年(申請第八條支援需符合)。

第三節 申報材料

  第十條 申請金融科技支援資金的企業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金融科技支援資金申請表;

  (二)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複印件;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企業行業影響力、依法合規經營情況;

  (五)租房協議和相關發票;所在區政府同意給予房租補貼的材料複印件(申請第四條支援需提供);

  (六)企業與金融機構聯合開展金融科技底層關鍵技術研發、項目總投資或實際費用支出情況等相關材料(申請第五條支援需提供);

  (七)國家或北京市金融監管部門批復的金融業務資質或牌照文件;基礎設施的技術先進性、服務中關村企業及金融機構效果説明;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費用支出明細及發票等相關材料(申請第六條支援需提供);

  (八)企業與政府監管部門、金融機構簽訂的應用示範合作協議複印件;項目技術先進性、行業帶動性情況,以及政府監管部門或金融機構出具的應用示範效果説明;中關村示範區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示範項目材料;項目總投資相關材料(申請第七條支援需提供);

  (九)國家或北京市金融監管部門批復的金融業務資質或牌照、同意開業文件;企業作為金融機構主發起方的説明材料;金融機構服務中關村創新創業情況(申請第八條支援需提供)。

第三章 完善産融結合的金融支撐體系

第一節 支援對象和支援內容

  第十一條 支援投資機構在中關村示範區開展天使投資,為企業開展首輪融資提供支援。

  按照投資機構在企業首輪融資中的實際投資額的15%給予天使投資風險補貼資金支援,單筆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單家投資機構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150萬元。其中,對於北京市科技創新基金、中關村天使投資引導基金、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的投資行為,計算實際投資額需按照參股子基金的認繳出資比例扣除政府引導基金出資部分。

  第十二條 支援投資機構在中關村示範區開展創業投資,為企業持續融資提供支援。

  按照投資機構在企業首輪之後融資中的實際投資額的10%給予創業投資風險補貼資金支援,單筆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於同一家投資機構進行多輪投資的不重復支援,單家投資機構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其中,對於北京市科技創新基金、中關村天使投資引導基金、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的投資行為,計算實際投資額需按照參股子基金的認繳出資比例扣除政府引導基金出資部分。

  第十三條 支援在中關村各分園建設創投項目集聚區,構建特色生態系統,引導投資機構推動其投資的境外、京外優質科技創新企業來京設立區域總部、研發中心等。

  (一)支援投資機構推薦技術水準高且實際投入達到一定標準的企業入駐集聚區,按照每家入駐企業10萬元給予投資機構資金支援,單家投資機構每年支援資金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二)會同集聚區所在區政府共同給予入駐企業或專業服務機構房租費用補貼支援,合計房租補貼總金額不超過企業或專業服務機構實際房租費用的50%。對於單個企業或專業服務機構中關村管委會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米,補貼金額不超過實際房租費用的30%,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三)支援集聚區設立專業化運營主體,為入駐企業提供研發孵化、中試檢測、科技金融、市場對接等專業服務。對運營主體舉辦有影響力的創新創業大賽、專業技術論壇、開展展覽展示、發佈産業研究報告以及開展必要配套服務等活動,按其實際投入金額的30%給予資金支援,每年支援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四條 大力支援企業改制、掛牌。

  給予每家改制企業10萬元資金支援;給予每家獲准在北京四板市場標準板和科技創新板掛牌的企業5萬元資金支援;給予每家獲准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30萬元資金支援。

  第十五條 支援多層次資本市場服務平臺建設。

  支援境內證券交易機構等在中關村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服務平臺,為企業提供改制、上市、發債等專業化服務。按照平臺服務中關村企業年度首發上市融資、發債實際金額的0.1‰給予資金支援,單家平臺每年支援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六條 支援企業開展並購並給予補貼支援。

  對並購交易額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交易,按照並購交易額的5‰給予並購方企業資金支援,對單個項目的年度支援金額不超過50萬元,對每家企業的年度支援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節 支援條件

  第十七條 申請天使投資風險補貼支援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投資機構在北京註冊,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的機構,註冊資本在500萬元(含)以上;以受託管理資金進行投資的機構,認繳受託管理資金在1000萬元(含)以上,其中單支受託基金在500萬元(含)以上;

  (二)投資機構應是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相應基金産品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或者是經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孵化器的運營主體;或者是北京市科技創新基金、中關村天使投資引導基金、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管理機構;

  (三)所投資企業需符合中關村示範區“十三五”重點産業[重點産業是指《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建設規劃(2016-2020年)》中的“前沿資訊産業、生物健康産業、智慧製造和新材料産業、生態環境與新能源産業、現代交通産業、新興服務業”。

  ](以下同)領域,具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以及軟體著作權等),或參與過國內外標準、行業標準制定;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企業自設立之日起到投資協議簽訂之日止不超過3年,屬於生物醫藥領域的不超過4年;投資機構對企業進行首輪投資後,機構所佔股權比例不超過5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

  (四)投資機構應在所投資企業完成工商變更後遞交申請材料;

  (五)優先支援承諾將持有所投資企業股權時間超過5年的投資機構。

  第十八條 申請創業投資風險補貼支援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投資機構在北京註冊,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的機構,註冊資本在3000萬元(含)以上;以受託管理資金進行投資的機構,認繳受託管理資金在1億元(含)以上,其中單支受託基金在5000萬元(含)以上;

  (二)投資機構應是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相應基金産品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或者是經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孵化器的運營主體;或者是北京市科技創新基金、中關村天使投資引導基金、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管理機構;

  (三)所投資企業需符合中關村示範區“十三五”重點産業領域、且具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以及軟體著作權等),或參與過國內外標準、行業標準制定;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企業自設立之日起到投資協議簽訂之日止不超過5年,屬於生物醫藥領域的不超過6年;投資機構對企業進行首輪之後的投資,投資後機構所佔股權比例不超過5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

  (四)投資機構應在所投資企業完成工商變更後遞交申請材料;

  (五)優先支援承諾將持有所投資企業股權時間超過5年的投資機構。

  第十九條 申請入駐創投項目集聚區支援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創投項目集聚區需經中關村管委會和相關區聯合認定;

  (二)投資機構需符合第十八條第(一)、(二)款有關規定;

  (三)企業需獲得投資機構推薦,為投資機構投資的境外、京外優質科技創新企業遷入,或新設的區域總部、研發中心等;所屬領域符合中關村示範區和相關分園産業定位;擁有關鍵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擁有高水準創新領軍人物和創新創業團隊;投資強度需符合中關村管委會和相關區聯合認定的標準;

  (四)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具有較好的創新資源整合能力及專業化整合服務能力,包括:法律會計、信用評價、知識産權、人力資源、創業孵化等機構。

  第二十條 申請改制支援資金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中關村示範區重點産業領域、具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且未來3年有明確技術創新工作規劃;

  (二)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營業執照;

  (三)由證券公司輔導進行改制;

  (四)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涉及本次改制的《名稱變更通知》。

  第二十一條 申請掛牌支援資金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中關村示範區重點産業領域、具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且未來3年有明確技術創新工作規劃;

  (二)取得北京股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企業進入北京四板市場標準板和科技創新板掛牌的函(以下簡稱四板掛牌函)或取得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同意企業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函(以下簡稱新三板掛牌函)。

  第二十二條 申請多層次資本市場服務平臺建設支援資金的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平臺由境內證券交易機構等設立,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持續運營滿1年;

  (二)平臺為中關村企業提供改制、上市、發債等專業化服務效果較好。

  第二十三條 申請並購支援資金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並購方應在境內外上市,或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二)並購方及被並購方應符合中關村示範區重點産業領域、具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

  (三)並購方通過本次並購首次取得被並購企業的絕對控股權(股權佔比超過50%);

  (四)並購方為新三板企業的,其並購行為需最終獲得全國股轉公司批准。

第三節 申報材料

  第二十四條 申請天使投資和創業投資風險補貼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天使投資、創業投資風險補貼支援資金申請表;

  (二)投資機構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申請補貼項目的基金産品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公示資訊;或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孵化器資質材料複印件,包括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專業化眾創空間、北京市眾創空間、中關村創新型孵化器等;或北京市科技創新基金、中關村天使投資引導基金、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的有限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複印件;

  (三)以自有資金投資需提供投資機構章程,並加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詢章;以受託管理資金進行投資的機構,提交委託管理協議複印件;

  (四)所投資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複印件、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詢章的公司章程複印件、投資協議複印件、銀行入資單複印件、企業擁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情況等相關材料;

  (五)首輪或首輪之後機構投資行為材料,如投資協議複印件;或企業獲得投資前、後的公司章程複印件;或北京股權登記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股東名冊中體現股東變更資訊材料;或其他能體現首輪或首輪之後機構投資的材料;

  (六)投資機構承諾將持有所投資企業股權時間超過5年的相關材料(有相關承諾的機構需提供)。

  第二十五條 申請入駐創投項目集聚區支援資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創投項目集聚區支援資金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投資機構需提供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相關材料;

  (四)投資機構推薦函;企業商業計劃書,擁有關鍵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專家團隊及科技人員情況、投資強度等相關材料;境外、京外企業與入駐企業之間的股權關係材料(申請入駐的企業需提供);

  (五)專業服務機構創新資源整合能力及專業化整合服務能力説明材料(申請入駐的專業服務機構需提供);

  (六)租房協議和相關發票(申請房租補貼的企業和專業服務機構需提供);

  (七)運營主體為入駐企業提供專業化服務的效果説明、相關費用支出明細及發票等相關材料(申請運營主體支援資金需提供)。

  第二十六條 申請改制、掛牌、並購支援資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改制、掛牌、並購支援資金申請表(含企業關鍵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情況);

  (二)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複印件;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企業未來3年技術創新工作規劃(申請改制、掛牌支援需提供);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涉及本次股改的《名稱變更通知》複印件,以及與證券公司簽訂的改制顧問協議複印件。協議為企業掛牌或上市整體協議的,需明確有改制服務的相關內容,或由證券公司出具提供改制服務的相關材料(申請改制支援需提供);

  (六)獲准在北京四板市場掛牌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應提交四板掛牌函及北京股權登記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股份初始登記託管通知書》或《股權託管通知書》複印件,獲准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應提交新三板掛牌函覆印件(申請掛牌支援需提供);

  (七)並購雙方就並購簽署的股權收購協議或增資協議複印件,被並購企業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並購前、後公司章程複印件。如被並購企業為境外企業且無法提供公司章程的,需提供其他完成股權變更的相關材料(申請並購支援需提供)。

  第二十七條 申請多層次資本市場服務平臺建設支援資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多層次資本市場服務平臺建設支援資金申請書;

  (二)為企業提供改制、上市、發債等專業化服務的總結報告;

  (三)年度企業首發上市融資、發債金額等材料。

第四章 持續深化科技信貸創新

第一節 支援對象和支援內容

  第二十八條 支援企業獲取銀行、擔保等金融服務機構提供的各類科技信貸産品,給予按時還本付息的企業一定比例的貼息支援,降低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一)對收入(指企業融資業務發生時點上一年度的納稅報表收入,下同)在2億元(含)以下的企業,通過信用貸款、知識産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擔保貸款、並購貸款進行融資的,按照實際貸款利息的40%給予企業貼息支援;

  (二)對單家企業單一信貸産品年度融資的利息補貼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九條 鼓勵銀行、擔保等機構為企業提供金融服務,根據服務中關村重點産業和企業的效果,按照每年新發生業務規模的一定比例,給予銀行、擔保等機構風險補貼支援。

  (一)對銀行為收入在2億元(含)以下的企業提供的信用貸款、知識産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貸款、並購貸款等科技信貸業務,按照每年新發生業務規模的1%,給予銀行風險補貼支援。其中,對於銀行向企業提供首次或中長期(兩年期及以上)科技信貸産品的,按照年度發生業務規模的2%給予風險補貼支援。單家機構年度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對擔保公司為收入在2億元(含)以下的企業提供的擔保貸款業務,按照每年新發生業務規模的1%,給予擔保公司風險補貼支援。其中,對於通過擔保使企業獲得首次貸款或中長期(兩年期及以上)貸款的,按照年度發生業務規模的2%給予風險補貼支援。單家擔保公司年度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三)支援符合條件的機構作為發債主體,為企業提供知識産權證券化融資服務,並承擔發債差額補足義務。按照機構年度發債規模的1%給予其機構風險補貼支援,單家機構年度補貼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三十條 支援收入在5億元(含)以下的企業通過債券、商票進行融資。

  (一)支援企業開展債券融資。對於企業發行創新創業債、戰略性新興産業債、綠色債、雙創孵化債、北京四板市場可轉債等進行融資並按時還本付息的,按照票面利息的40%給予支援。對單家企業年度利息補貼不超過100萬元,同一筆債券融資業務的利息補貼時間不超過3年;

  (二)支援企業開展商票融資。對於企業發行商票進行融資並按時足額兌付的,依據票面期限,按照票面金額年化1%的比例給予補貼,單家企業年度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三十一條 支援融資租賃公司為收入在2億元(含)以下的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業務服務。

  (一)對企業通過融資租賃發生的融資費用(包括租息和手續費)給予20%的補貼,對單家企業年度補貼額不超過50萬元,同一企業享受補貼的時限不超過3年;

  (二)根據融資租賃公司服務中關村重點産業和企業的效果,按照其每年新發生業務總額的1%給予補貼,每家機構年度補貼額不超過500萬元,納入機構補貼總額的單個企業融資租賃業務額度不超過3000萬元。

第二節 支援條件

  第三十二條 獲取科技信貸資金支援的企業,以及通過知識産權證券化獲得融資的企業和並購貸款中的被並購方均應符合中關村重點産業領域、具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

  第三十三條 信用貸款、知識産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擔保貸款、並購貸款等科技信貸産品單筆貸款期限須在1年(含)以上,首次歸還本金時間須在6個月(含)以上。中長期貸款單筆貸款期限須在2年(含)以上,首次歸還本金時間須在6個月(含)以上。同一筆信貸業務只能通過一個科技信貸産品通道申請補貼,同一筆信貸業務由多家擔保機構提供擔保貸款的,只能通過一家擔保機構申請補貼。

  第三十四條 申請資金支援的信用貸款、知識産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擔保貸款、並購貸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30%(含),如合同約定利率為固定利率,則上浮幅度不得超過銀行放款時基準利率的30%(含),擔保費率不得超過2%(含)。對於企業首次獲得以上科技信貸産品或中長期信貸産品的,對貸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做限制,擔保費率不得超過3%(含)。

  第三十五條 申請商票補貼支援的企業所開商票票面期限應在3個月(含)以上,並由持票人將商票在銀行貼現。

  第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支援資金結算日期為每年的12月31日,融資租賃業務開展不滿1年的,以實際發生額計算。

  第三十七條 申請資金支援的科技信貸産品在申請截止日期內應已完成還本付息或完成兌付,涉及債券融資和中長期貸款應已歸還1年(含)以上利息。

  第三十八條 申請機構風險補貼支援資金的銀行、擔保、融資租賃等機構應是經監管部門批准在北京設立的總部或分支機構,並獨立開展業務。

第三節 申報材料

  第三十九條 申請貸款貼息支援資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信用貸款、知識産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貸款、並購貸款貼息

  1.企業科技信貸支援資金申請表(含企業關鍵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情況);

  2.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複印件;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4.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總公司及分公司匯總)納稅報表(融資業務發生時點上一年度)複印件;

  5.借款合同、放款憑證、還款憑證、利息單複印件;

  6.申請並購貸款支援資金的,須提供並購交易合同複印件和被並購方符合中關村重點産業領域、具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的材料;

  7.申請股權或知識産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支援資金的,須提供經法定質押登記機構登記的有關材料複印件;

  8.對於首次獲得信貸産品的,應提供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報告。

  以上材料由企業提交到銀行,由銀行(總行、北京地區一級或二級分行)審核通過後統一報送到中關村管委會。

  (二)擔保貸款貼息

  1.企業科技信貸支援資金申請表(含企業關鍵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情況);

  2.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複印件;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4.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總公司及分公司匯總)納稅報表(融資業務發生時點上一年度)複印件;

  5.借款合同及對應的擔保合同、放款憑證、還款憑證、利息單、擔保費發票複印件;

  6.對於通過擔保首次獲得信貸産品的,應提供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報告。

  以上材料由企業提交到擔保公司,由擔保公司審核通過後統一報送到中關村管委會。

  第四十條 申請債券貼息支援資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科技信貸支援資金申請表(含企業關鍵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情況);

  (二)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複印件;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總公司及分公司匯總)納稅報表(融資業務發生時點上一年度)複印件;

  (五)放款憑證、還款憑證、利息單複印件;

  (六)創新創業債、戰略性新興産業債、綠色債、雙創孵化債、北京四板市場可轉債募集説明書、付息公告、企業兌付社會籌資利息相關材料。

  以上材料由企業提交到債券承銷機構,由債券承銷機構(總公司或北京分公司)審核通過後統一報送到中關村管委會。

  第四十一條 申請商票貼息支援資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科技信貸支援資金申請表(含企業關鍵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情況);

  (二)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複印件;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總公司及分公司匯總)納稅報表(融資業務發生時點上一年度)複印件;

  (五)商票、貼現憑證、兌付憑證複印件。

  以上材料由企業提交到銀行,由銀行(總行、北京地區一級或二級分行)審核通過後統一報送到中關村管委會。

  第四十二條 申請融資租賃支援資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融資租賃支援資金申請表(含企業關鍵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情況);

  (二)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複印件;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企業與融資租賃機構簽訂的相關協議複印件;

  (五)融資租賃費用支出憑證複印件;

  (六)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總公司及分公司匯總)納稅報表(融資業務發生時點上一年度)複印件。

  以上材料由企業提交到融資租賃公司,由融資租賃公司審核通過後統一報送到中關村管委會。

  第四十三條 申請銀行、擔保、融資租賃、知識産權服務等機構風險補貼支援資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機構風險補貼支援資金申請表;

  (二)銀行為企業提供信用貸款、知識産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貸款、並購貸款等科技信貸業務的相關材料;

  (三)擔保公司為企業提供擔保貸款業務的相關材料;

  (四)融資租賃公司為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服務的相關材料;

  (五)知識産權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知識産權證券化業務的相關材料;

  (六)銀行、擔保、融資租賃、知識産權服務等機構服務中關村示範區重點産業和企業效果的相關材料。

  以上材料由銀行、擔保、融資租賃、知識産權服務等機構統一報送到中關村管委會。

第五章 受理、審核與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科技金融支援資金原則上於每年上半年啟動受理工作,相關申請表可從中關村示範區網站(zgcgw.beijing.gov.cn)下載。具體事宜以在中關村示範區網站上發佈的項目申報通知為準。項目申報採取線上申報與線下審核相結合的方式,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請資金支援。

  第四十五條 支援資金申報流程:

  (一)申報單位按照本實施細則和申報要求,填寫相關表格,提供相應申報材料和説明文件,中關村管委會或委託相關機構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受理;

  (二)中關村管委會依據項目情況委託各分園管理機構或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獲得受理的項目進行初審,審核內容包括企業所屬産業領域、合規運營情況、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技術創新規劃、金融機構服務效果等,必要時可委託相關領域專家進一步開展評審,形成是否支援的審核意見或專家評審意見;

  (三)中關村管委會科技金融處等相關處室對通過機構審核或專家評審的項目進行復核,根據復核結果形成支援方案,報主任專題會審議,形成是否支援的決策意見;

  (四)中關村管委會將經審議通過的支援名單在中關村示範區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五)公示期結束後,如公示結果無異議,中關村管委會履行資金撥付手續;

  (六)撥付支援資金時,如企業註冊地遷出中關村示範區,不再予以支援。

  第四十六條 獲得科技金融支援資金的申報單位須按國家相關會計制度、財政資金管理要求進行賬務處理,接受中關村管委會的監督、檢查和審計,並需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第四十七條 對科技金融支援資金使用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 企業應承諾提交的材料真實、合法、有效,並對此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對於弄虛作假騙取支援資金的申報單位,除按以上規定處理外,中關村管委會將在中關村示範區網站予以通報,責令其退回已撥付資金並支付相應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銀行公佈的活期存款利率為準進行計算),今後不再受理其相關公共政策支援資金的申請。違反法律規定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創新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中科園發〔2017〕38號)同時廢止。

  附件:科技信貸産品名詞解釋


附件

科技信貸産品名詞解釋

  一、信用貸款是指銀行為企業提供的無抵押、無擔保貸款。

  二、知識産權質押貸款是指企業通過將合法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産權作為主要質押物,從銀行獲得的貸款。

  三、股權質押貸款是指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的企業通過將股權直接質押給銀行的方式獲得的貸款。

  四、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是指企業通過將自身應收賬款質押給銀行的方式,從銀行獲得的貸款。

  五、擔保貸款是指企業通過專業擔保機構進行擔保,從銀行獲得的貸款。

  六、並購貸款是指企業從商業銀行取得用於支付並購交易價款和費用的貸款。

  七、首次貸款是指企業首次獲得銀行貸款,且貸款品種符合本細則中信用貸款、知識産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擔保貸款、並購貸款等科技信貸産品定義。

  八、中長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超過兩年(含)的貸款,且貸款品種符合本細則中信用貸款、知識産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擔保貸款、並購貸款等科技信貸産品定義。

  九、知識産權證券化融資是指在證券交易所掛牌,基礎資産全部為知識産權或知識産權形成的債權或收益權的資産證券化融資。

  十、商票融資是指企業向上下游客戶開具商業承兌匯票,該商業承兌匯票可由企業合作銀行貼現並到期足額承兌的短期融資行為。

  十一、創新創業債是指按照《中國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創業公司債券試點的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17〕10號)要求,由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依照《公司法》《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發行的公司債券。

  十二、戰略性新興産業債是指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戰略性新興産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發改辦財金〔2015〕756號),以重大技術突破和重大發展需求為基礎,對經濟社會全局和長遠發展具有重大引領帶動作用,知識技術密集、物質資源消耗少、成長潛力大、綜合效益好的戰略性新興産業項目所發行的專項債券。

  十三、綠色債是指公開募集資金投向《綠色債券支援項目目錄》(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發佈)所界定的綠色産業項目,經發行主管部門同意所發行債券全稱和簡稱中帶“綠色”或“G”字樣的債券。

  十四、雙創孵化債是指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雙創孵化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發改辦財金〔2015〕2894號),由提供“雙創孵化”服務的産業類企業或園區經營公司發行的雙創孵化專項債券,募集資金用於涉及雙創孵化服務的新建基礎設施、擴容改造、系統提升、建立分園、收購現有設施並改造等。

  十五、北京四板市場可轉債是指在北京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