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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1-04-01
  5. [成文日期] 2021-03-16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21〕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3-1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16期(總第700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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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21〕3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北京市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管理工作,提高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水準,防止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1年3月16日  


北京市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北京市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第80號)、《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建質〔2008〕75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延期復核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動中,從事可能對本人、他人及周圍設備設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業的人員。

  第三條 本市開設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類別包括:

  建築電工、建築架子工(普通腳手架、附著升降腳手架)、建築起重信號司索工、建築起重機械司機(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

  北京市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範圍見附件1。

  第四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相應作業。

  第五條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全市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受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委託,北京市建築業執業資格註冊中心(以下簡稱“註冊中心”)負責全市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培訓

  第六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第七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具備安全技術培訓條件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託具備安全技術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不具備安全技術培訓條件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安全技術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生産經營單位委託其他機構進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安全技術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八條 從事建築施工特種作業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應當具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辦學許可證,並且具備能夠滿足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的師資、場所、設備、設施等條件。

第三章 考核發證

  第九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內容包括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安全技術理論考核採用筆試方式,實際操作考核採用現場實際操作(或模擬操作)、口試等方式,實際操作考核成績由考評員現場評定。

  安全技術理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參加實際操作考核。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考核均合格的,為考核合格。

  第十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近3個月內經二級乙等以上醫院體檢合格且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符合相應特種作業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通過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http://zjw.beijing.gov.cn/)提出考核申請。申請人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從業人員考試報名錶(原件掃描件,須加蓋培訓單位和聘用單位公章。樣式見附件2);

  (二)身份證(原件掃描件,正反面);

  (三)初中及以上學歷證書(原件掃描件);

  (四)近3個月內二級乙等以上醫院體檢報告(原件掃描件)、個人健康承諾(原件掃描件,樣式見附件3);

  (五)按照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及其聘用單位應當對提交的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提交虛假培訓證明、體檢報告等材料的,一經查實取消報考資格,已經取得資格證書的依法予以撤銷。

  第十二條 註冊中心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後,應當及時向申請人核發准考證。考核時間按照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公佈的考試計劃執行。

  第十三條 註冊中心應當自考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佈考試成績。

  第十四條 對於考核合格的,應當自考核成績公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資格證書;對於考核不合格的,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第十五條 資格證書採用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批准的電子證書樣式,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統一編號後簽發。

  資格證書樣式見附件4。

  第十六條 承擔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註冊中心制定考點的設置標準,符合標準的單位經法定的政府採購程式確定為建築施工特種作業考點。

  第十七條 實際操作考核前,考點應檢查考核用設備、機具的安全性能、指標,檢查無誤後方可組織考核。

  鼓勵實際操作考點為考核過程中安全風險較大的作業類別(如建築起重機械司機、建築架子工等)的考評員和考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八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實際操作考評員須經註冊中心統一培訓並考核合格,方可開展實際操作考評工作。

  實際操作考評員應當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對考生的安全技術和基本技能進行客觀的評價,並對評價結果負責。

第四章 延期復核

  第十九條 資格證書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於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復核手續。延期復核合格的,資格證書有效期延期2年。逾期未申請辦理延期復核手續或延期復核不合格的,資格證書有效期滿後失效。

  第二十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申請延期復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延期復核申請表(原件掃描件,須加蓋聘用單位公章。樣式見附件5); 

  (二)身份證(原件掃描件,正反面);

  (三)近3個月內二級乙等以上醫院體檢報告(原件掃描件)、個人健康承諾(原件掃描件)。

  第二十一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復核結果為不合格:

  (一)超過相關工種規定年齡要求的;

  (二)身體健康狀況不再適應相應特種作業崗位的;

  (三)對生産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2年內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的。

  第二十二條 註冊中心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證書延期復核材料後,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情形之一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延期決定,並説明理由;

  (二)對於提交材料齊全且無本規定第二十一條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准予延期復核手續,並核發新的電子證書。

  第二十三條 註冊中心應當在資格證書有效期滿前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作出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延期復核合格。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從業活動,查處違章作業行為並記錄在檔。

  第二十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建立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電子檔案,隨時記錄考核發證、延期復核和資訊變更的結果並面向社會公眾查詢。發現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其資格證書:

  (一)持證人弄虛作假騙取資格證書或者辦理延期復核手續的;

  (二)工作人員違法核發資格證書的;

  (三)按規定應當撤銷資格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應當登出其資格證書:

  (一)依法不予延期的;

  (二)持證人逾期未申請辦理證書延期復核手續的;

  (三)持證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按規定應當登出資格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承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主體責任,留存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紙質、圖像、視頻材料,以備核查。委託機構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核對確認其具有辦學許可證等能夠滿足安全技術培訓的條件。

  第二十八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按規定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建立健全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第二十九條 生産經營單位不得印製、偽造、倒賣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管理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關於印發北京市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京建科教〔2008〕727號)、《關於規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安全作業培訓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3〕3號)、《關於選拔推薦第一批建築施工特種作業安全作業培訓單位工作的通知》(京建發〔2013〕167號)、《關於選拔推薦第一批特種作業安全作業培訓單位結果的通報》(京建發〔2013〕211號)同時廢止。

  附件:1.北京市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範圍(略)

  2.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從業人員考試報名錶(略)

  3.個人健康承諾(略)

  4.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電子證書)樣式(略)

  5.北京市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延期復核申請表(略)

  (注:附件請登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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