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規發〔2021〕1號
各區人民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依據《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京政辦發〔2019〕22號)、《關於優化營商環境推行環境、水、交通區域評估實施方案(試行)》(京規自發〔2020〕280號),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區域交通評估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21年1月4日
北京市區域交通評估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依據《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關於優化營商環境推行環境、水、交通區域評估實施方案(試行)》,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區域交通評估是指以區域為控制單元,分析預測和評估區域規劃實施的交通運作狀況,論證區域規劃用地與交通設施規模和佈局的匹配關係,明確交通管控要求,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交通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促進土地利用與交通系統協調發展的技術方法和管理方式。
第三條 本市範圍內符合以下條件的街區控規編制或調整,應當進行區域交通評估。
(一)北京城市副中心、中關村科學城、懷柔科學城、未來科學城、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等有條件的區域,以及各區新編控規並且以新建為主的街區;
(二)控規發生重大調整或其他應開展區域交通評估的區域。
第四條 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區域交通評估的審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評估區域應以街區規劃範圍為基本單元,綜合考慮功能分區、行政區劃、權屬邊界、自然因素等限定條件,結合城市空間結構,統籌近遠期發展,兼顧控規編制和項目建設要求,相關聯的街區可整體評估。
第六條 區域交通評估應充分利用控規編制資料和成果,與街區控規編制同步開展,控規組織編制機關應委託有交通技術能力的單位編制區域交通評估報告。區域交通評估報告編制單位與街區控規編制單位不得為同一單位。
第七條 區域交通評估報告應依據相關上位規劃和各類交通專項規劃進行編制,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政策規定,應包括現狀分析、規劃方案分析、交通需求分析、區域交通評估、優化調整方案、建設時序分析、建設地塊交通設施要求等內容,並滿足《控規編制和區域交通評估相關技術要求(試行)》(附件1)和《區域交通評估報告編制要求(試行)》(附件2)相關要求。
第八條 控規組織編制機關按照相關規定申報區域交通評估審查材料並配合市交通主管部門進行審查。
市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對區域交通評估申報材料進行技術審核、部門聯審和專家論證,提出綜合評審意見。
申報材料通過綜合評審的,市交通主管部門出具區域交通評估審查意見。控規組織編制機關應根據審查意見優化調整控規相關內容,並將評估結論及審查意見納入控規成果。
申報材料未通過綜合評審的,控規組織編制機關應組織進行修改完善,並重新申報。
第九條 已取得區域交通評估審查意見並將評估結論及審查意見納入控規成果的街區,經市政府批准街區控規後,區域內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審查可採取下放審批許可權、簡化審查、直接准入、備案制、告知承諾制或容缺後補等管理方式。
第十條 區域交通評估報告編制單位對其編制的報告承擔相應責任。市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區域交通評估報告編制單位進行評估,實行信用管理,並將有關情況定期向社會公佈。
第十一條 已取得街區控規批准但未開展區域交通評估的區域,在編制規劃綜合實施方案時,可參照本實施細則進行區域交通評估,並將評估結論及審查意見納入規劃綜合實施方案。
第十二條 區域交通評估審查意見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後,控規組織編制機關可結合區域規劃實施情況、城市體檢、交通綜治評估等向市交通主管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