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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4. [實施日期] 2020-12-17
  5. [成文日期] 2020-10-30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20〕1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12-1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5期(總第689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治理“綠牌”工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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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20〕11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石景山區住房城市建設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各區城管執法局,開發區綜合執法局,天安門地區、重點站區分局、房山燕山分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京政發〔2018〕22號)和《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堅戰2020年行動計劃》(京政辦發〔2020〕8號),通過對經評估達標工地實施差別化管理,提高本市住建系統揚塵治理精細化管理水準,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市城管執法局研究,依據《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京發〔2018〕16號)等文件規定,制定了《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治理“綠牌”工地管理辦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施工單位要積極參與“綠牌”工地創建活動,不斷強化施工現場揚塵治理精細化管理措施,有效提升施工現場揚塵治理管理水準。

  二、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主管部門要堅持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嚴禁設置“隱性門檻”,切實抓好“綠牌”工地評定工作落實。

  三、各區城管執法部門依據本辦法,對照各區“綠牌”工地名單,定期將本辦法第八條所列第(三)項、第(七)項行政處罰資訊移轉至各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四、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定期通過官網向社會公示全市“綠牌”工地名單,並結合遠端視頻監控系統巡查、現場檢查和城管執法部門移轉等方面定期通過官網向社會公示全市“綠牌”工地資格取消名單。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0年10月30日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治理“綠牌”工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治理工作,強化各單位揚塵治理主體責任,有效落實《綠色施工管理規程》和《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産標準化管理圖集》等揚塵治理相關要求,提升北京市揚塵治理精細化管理水準,依據《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京發〔2018〕16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建設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牌”工地是指施工、建設和監理單位對照《建設工程揚塵治理自查表》自查符合要求後,向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報,由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評審通過後的工程。

  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評審。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評審的,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第三方機構的評審活動加強管理,並對評審結果進行嚴格審查,確保評審結果客觀公正。

  第三條 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治理管控工作堅持“科學管控、精準施策、屬地負責、社會監督”的原則,鼓勵施工單位爭創“綠牌”工地。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牽頭制定本市建設工程揚塵治理“綠牌”工地管理工作制度,並定期公示全市“綠牌”工地名單。指導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主管部門做好申報“綠牌”工地的評定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城管執法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施工現場揚塵治理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 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揚塵治理掛牌管理工作,定期報送《揚塵治理“綠牌”工地核定表》,並按照本辦法做好管控工作。

  第六條 “綠牌”工地實施動態管理。“綠牌”工地一個周期為90天,在周期內未發生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的,自動順延。如距離工程竣工不足90天的,則截止到竣工日期。

  因揚塵治理不達標被取消“綠牌”的工程,60天內禁止重新申請“綠牌”。

  第七條 “綠牌”工地享受以下政策:

  (一)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相關執法部門可適當減少檢查頻次;

  (二)空氣重污染預警期間,在嚴格落實揚塵治理措施的基礎上,可進行除土石方、建築拆除以外的施工作業(重大活動保障期間除外);

  (三)連續兩個周期取得“綠牌”的工程,納入揚塵治理先進項目,在環境保護稅徵收時按《關於建設施工工地揚塵徵收環境保護稅有關事項的通知》(京稅函〔2018〕4號)相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四)取得“綠牌”的工程在申報本市綠色安全樣板工地時予以優先考慮。

  第八條 “綠牌”工地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回“綠牌”,並向社會公示,同時對責任單位依法進行處理。

  (一)被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相關執法部門通過現場檢查或遠端視頻監控系統發現存在揚塵污染行為且查證屬實,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

  (二)被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因揚塵污染行為通報批評的;

  (三)一個周期內,被同一執法機關、因揚塵污染行為處罰兩次的;

  (四)被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因揚塵污染行為暫停建築市場投標資格的;

  (五)被市民因揚塵治理管控措施不到位多次投訴舉報,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經查證屬實的;

  (六)因揚塵污染行為被媒體曝光,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七)空氣重污染預警期間因落實揚塵治理措施不到位,被城管執法機關、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處罰的。

  第九條 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本辦法對轄區內工程實施揚塵治理管控,及時受理施工單位的“綠牌”工地申請並組織評定,在評定工作中應遵守相關工作紀律。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將“綠牌”懸挂在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外側醒目位置,向社會公示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辦法正確懸挂“綠牌”、不接受社會監督或弄虛作假、偽造“綠牌”的,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其進行通報批評,並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市政、交通、水務、園林綠化、鐵路、電力等專業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設工程揚塵治理自查表(略)

     2.揚塵治理“綠牌”工地核定表(略)

     3.揚塵治理“綠牌”樣式(略)

  (注:附件請登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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