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技管〔2020〕110號
經開區各用人單位: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校企合作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管委會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實施。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0年12月30日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校企合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人力資源建設,通過鼓勵企業開展校企合作,産學結合、工學交替,緩解産業需求與人才教育供給結構性矛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企合作,指在經開區依法註冊、納稅、入統的企業與國內“雙一流”大學、擁有國家重點實驗室或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大學、科研院所和省部級以上重點高職院校及社會事業局審核認可的國外院校(以下簡稱大專院校)開展産學研合作。
第三條 開展校企合作的企業可申請設立經開區人才聯合培養基地(以下簡稱人才基地)。經認定的人才基地開展符合該辦法規定的校企合作項目,可享受經費支援。
第四條 社會事業局負責人才基地的認定和日常管理以及資助經費的申請、受理審核和績效評價等工作。財政審計局負責資助經費的預算管理、資金撥付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二章 人才基地的申請和認定
第五條 申請人才基地的認定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企業應為與大專院校有良好合作基礎的經開區主導産業企業。
(二)申報企業應具有完備的用工管理體系,在勞動關係、職業安全、人員培訓、社會保障等方面無不良資訊記錄。
(三)申報企業應與大專院校簽訂校企合作協議,並開展下列一項或多項合作:
1.開展科研項目合作。合作的科研項目應為企業出資的自主研發項目或聯合開展國家或省部級重大科研課題。企業還需通過該合作項目聯合培養企業員工應不少於2人,參與項目研發的合作大專院校實習生,若申報時已入職,視同為企業員工。
2.開展學生實習合作。採用企業與大專院校導師共同負責制,每年接納不少於10名大專院校學生到申報企業實習。實習時間每人不少於1個自然月且每月不低於15個工作日。
3.開展兼職兼薪合作。由大專院校提供科研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到申報企業兼職,對企業主營業務領域提供技術支援。
第六條 符合第五條申報條件的企業,可於每年度1月底前向社會事業局提出認定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才聯合培養基地申報表(附件1)。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等註冊登記證件複印件。
(四)開展校企合作相關證明材料:
1.開展科研項目合作的,需提交與大專院校簽訂的項目合同書。
2.開展學生實習合作的,需提交與大專院校簽訂的校企合作協議和實習生內部管理辦法。
3.開展兼職兼薪合作的,需提交兼職人員與原單位、企業的兼職協議(包括到企業工作時間、工作內容等關鍵資訊)。
第七條 社會事業局受理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依據申報條件擇優認定,報請經開區管委會批准同意,在經開區官方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授予“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才聯合培養基地”銘牌。
第八條 通過認定的人才基地應當在每年度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報社會事業局備案。
第九條 人才基地累計2次不報送且經催告後仍逾期不報送年度總結報告或者連續3年未開展校企合作的,以及違反規定虛報、冒領資助經費的,由社會事業局報請經開區管委會撤銷基地稱號並收回銘牌,向社會公告撤銷結果。
第十條 由相關部門認定的産業園區中有3家以上企業被授予人才基地的,該産業園區可被授予“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才聯合培養基地示範園區”。
第三章 資助經費和管理
第十一條 經開區每年給予通過人才基地認定的企業最高不超過50萬元經費資助,用於開展校企合作相關活動。
(一)開展科研合作項目聯合培養人才的,按照合同總額的50%給予單位資助。
(二)接納學生進人才基地實習的,按照在校研究生每人每月4000元、高職院校在校生每人每月3000元給予單位資助。
(三)到企業兼職的大專院校專業技術人員,按照最高每人每月10000元標準給予單位補貼,企業支付報酬不足10000元的,按實際支付額給予補貼。
第十二條 每年第一季度開展人才基地上一年度資助經費的申請工作。
第十三條 人才基地資助經費從經開區人才聯合培養基地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十四條 人才基地申請資助經費應根據開展校企合作的內容,提供以下材料:
(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才聯合培養基地資助經費申請表(附件2)。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等註冊登記證件複印件。
(三)開展科研項目合作的,需提交與大專院校簽訂的項目合同書、《人才培養基本情況表》(附件3)及合作費用支付憑證。
(四)開展學生實習合作的,需提交與大專院校簽訂的校企合作協議、《實習生花名冊》(附件4)、學生實習期間工作考勤表、《實習生鑒定表》(附件5)。
(五)開展兼職兼薪合作的,需提交兼職人員與原單位、企業的兼職協議(包括到企業工作時間、工作內容等關鍵資訊)、企業支付兼職人員報酬的銀行轉賬支付憑證。
(六)經認定的人才基地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憑證(一式兩份)。
第十五條 人才基地和資助經費使用單位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並按要求配合開展核查工作。對違反規定虛報、冒領經費的人才基地和資助經費使用單位,一經查實,責令退回資助經費並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並不得在本辦法執行期內再次申請相關資助經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新區關於促進校企合作的實施細則》中認定的“人才聯合培養基地”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繼續適用本辦法。
第十七條 經開區管委會批復同意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記並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社會團體和經相關部門認定的創新創業載體,為區內企業提供校企合作服務的,可參照本辦法申請認定人才基地並享受相關待遇。
第十八條 本辦法如與經開區其他政策有交叉適用,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執行優惠條款,不重復享受。同一企業同一年度獲得經開區政策獎勵資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的區域經濟貢獻經開區財政可支配部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至2024年12月31日結束。2020年9月1日以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助項目可按本辦法提出申請。
附件:1.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才聯合培養基地申報表(略)
2.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才聯合培養基地資助經費申請表(略)
3.人才培養基本情況表(略)
4.實習生花名冊(略)
5.實習生鑒定表(略)
(注:附件請登錄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