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社會福利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1-01-01
  5. [成文日期] 2020-12-11
  6. [發文字號] 京民養老發〔2020〕17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12-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關於印發《北京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民養老發〔2020〕171號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隊:

  現將《北京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    

2020年12月11日  


北京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社區養老服務驛站(以下簡稱驛站)建設運營管理,根據《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實施方案》等有關法規和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驛站在完成呼叫服務、助餐服務、日間照料、健康指導、文化娛樂、心理慰藉等六大基本服務功能基礎上,可拓展開展市場化的養老服務,滿足社會上普通老年群體個性化、市場化的養老服務需求。

  鼓勵各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驛站為基本養老服務對象提供日間照料、康復護理、應急援助、巡視探訪等服務。

  第三條 驛站建設應堅持政府無償提供設施原則,所提供養老服務設施應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

  對於無驛站的城鄉社區,街道(鄉鎮)應通過租賃、置換等方式獲取土地或設施建設驛站,或通過給予租金補貼的方式吸引和鼓勵社會力量建設運營驛站。租金補貼標準參照當地市場行情,等於或者超過300平方米的,按照300平方米建築面積給予補貼,小于300平方米的按實際建築面積給予補貼,所需經費由涉及區自定政策及資金渠道給予保障。

  政府無償提供設施建設的驛站,嚴禁街道(鄉鎮)向驛站運營方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各類保證金、租金、贊助費等費用。

  第四條 區民政局應指導街道(鄉鎮)與驛站簽訂委託運營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委託運營年限和違約責任,細化驛站的服務職責和考核辦法。

  驛站委託運營年限原則上不少於三年。

第二章 驛站運營主體

  第五條 驛站的運營主體應為具有法人資質的專業團隊,並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三年及以上養老服務機構運營管理經驗;

  (二)應為連鎖運營的養老服務機構;

  (三)沒有嚴重失信記錄,且一年內沒有一般失信資訊記錄。

  本辦法實施之後新承接驛站運營的運營主體,應嚴格依照本條規定執行。

  不符合本條第(一)(二)款條件的運營主體,區民政局認定其運營能力突出的,可通過“一事一議”方式解決。已承接驛站運營的運營主體,如續簽可不受本條第(一)(二)款限制。

  農村幸福晚年驛站不受本條第(一)(二)款限制。提倡連鎖品牌機構承接農村幸福晚年驛站建設運營。

  第六條 驛站應在建成運營1個月內向所在地的區民政局備案,填寫備案書和承諾書,確保提供的備案資訊及相關材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七條 區民政局應將驛站運營主體法人備案資訊及時歸集至北京市社會福利服務管理平臺,並加強日常資訊的管理維護,作為後續運營扶持、監督管理等的依據。

第三章 驛站責任片區

  第八條 區民政局應按照養老服務區域無縫銜接、服務人群全覆蓋的原則,督促指導街道(鄉鎮)統籌考慮區域內老年人分佈密度、驛站及養老照料中心的分佈、驛站規模等因素,科學劃分每所驛站服務的責任片區。

  驛站未能覆蓋的社區,區民政局應督促街道(鄉鎮)統籌協調附近的養老機構和驛站,就近拓展服務範圍,延伸服務半徑,並儘快提供設施建設驛站。

  市場化養老服務不受驛站服務責任片區的限制。

  第九條 驛站應在醒目位置公示責任片區範圍以及所提供養老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營業時間、監督電話等資訊。

  第十條 區民政局要指導各街道(鄉鎮)將驛站地址、聯繫方式及所提供的為老服務內容、收費明細、監督電話等資訊在責任片區的社區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驛站應主動與責任片區對應的居(村)委會對接,建立責任區域內老年人服務電子檔案並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協議,做到“一人一檔”。

  檔案內容包括老年人基礎資訊、健康資訊、評估資訊、服務需求資訊、每次提供服務資訊等。

第四章 驛站運營管理

  第十二條 驛站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建立並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服務提供規範、服務品質控制規範、運作管理規範。

  第十三條 收住臨時托養老年人的驛站,應參照執行養老機構管理相關標準,並配備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養老護理員。

  鼓勵符合條件的驛站升級成為養老照料中心,升級後不得疊加享受養老照料中心建設補貼。

  第十四條 驛站應當向責任片區內老年人公開承諾營業時間,採取電話、服務預訂App等基於網際網路多種預約方式合理安排到府服務時間,鼓勵為責任片區內老年人提供24小時應急援助服務。

  第十五條 驛站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政策規定享受運營補貼、稅費減免、購買綜合責任保險等政策優惠。

  巡視探訪、精準幫扶等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由驛站承擔。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不再享受運營補貼。

  第十六條 區民政局要參照品牌連鎖便利店發展模式,發揮街道(鄉鎮)對居家養老服務統籌作用,支援驛站連鎖品牌運營。

  第十七條 鼓勵現有驛站增設社區護理站或者現有社區護理站增設驛站,為長期臥床或有其他護理服務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慢病管理、基礎護理、康復護理等醫療服務。

  不具備醫療條件的驛站,應與鄰近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立密切協作機制,明確服務項目、服務頻次等醫療服務內容。

  第十八條 全面推行驛站星級評定制度,將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安全管理情況納入驛站星級評定指標體系,建立驛站星級評定結果與運營補貼掛鉤機制。

第五章 驛站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驛站應認真履行法人主體責任,嚴格執行消防安全、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及感染防控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隱患自查評估,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安全運營。

  驛站建設應符合消防安全技術標準要求。

  第二十條 驛站的日常安全監管應落實屬地責任,納入街道(鄉鎮)社區治理體系進行統籌監管,發現問題及時向專業主管部門報告,並督促抓好整改落實,同時報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驛站要自覺接受、積極配合屬地各專業主管部門的檢查,按照相關部門的整改建議抓好整改落實。

  第二十二條 區民政局作為行業主管部門,應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定期組織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安全檢查,持續提升驛站安全防範意識和能力。

第六章 驛站管理負面清單

  第二十三條 實行驛站運營管理的負面清單制度,明確驛站在運營管理及為老服務過程中的禁止性行為。

  第二十四條 驛站運營方在運營管理過程中,嚴禁有以下十類行為:

  (一)發生毆打、辱罵老年人等欺老騙老虐老行為、洩露老年人隱私資訊以及其他違背公序良俗、違背孝老敬老的行為。

  (二)以任何形式開展賭博、宗教迷信、色情等違法違規活動。

  (三)發佈虛假違法保健食品廣告的行為,以及對保健食品保健功能的虛假宣傳行為;以各種方式欺詐銷售保健食品,或為其他經營主體推銷活動提供支援。

  (四)假借介紹保險産品名義,向老年人推銷基金、信託、第三方理財、P2P網路借貸、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等非保險金融産品,以“保本高收益”引誘老年人出資購買等行為。

  (五)承諾還本付息,以辦理“貴賓卡”“會員卡”“預付卡”等名義,向老年人收取高額會員費、保證金或者為會員卡充值,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六)違規倒賣、出租、出售、轉讓驛站經營權。

  (七)擅自改變設施用途。

  (八)提供虛假服務流量資訊、冒領運營補貼。

  (九)無正當理由連續1個月以上不開展服務。

  (十)從事與老年人、殘疾人服務無關的行為。

第七章 驛站的監督檢查及退出

  第二十五條 驛站運營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區民政局應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其在接到通知1個月內完成整改;拒不整改的,暫停其享受補貼資格一年:

  (一)一年內3次及以上服務對象通過12345或監督電話投訴驛站服務品質問題且核實後情況屬實的;

  (二)違規使用政府扶持補貼資金的;

  (三)驛站服務品質星級評定或政府部門各類檢查中發現其他需要整改情形。

  第三十六條 驛站運營委託協議應將下列情形納入違約事項:

  (一)違反驛站負面清單及相關禁止性規定的;

  (二)存在嚴重消防安全隱患問題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在民政部門備案後,連續3個月以上未開展服務,或者在北京市社會福利服務管理平臺上連續3個月以上沒有服務流量數據的;

  (四)出現特別嚴重失信情形,被納入養老服務機構信用黑名單的。

  第二十七條 驛站運營方申請退出或按照運營委託協議約定終止委託運營的,應按以下程式變更運營法人:

  (一)驛站運營方將政府無償提供設施移交設施提供方,于5個工作日內向區民政部門報備退出情況;

  (二)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遴選接續運營方,在明確退出後3個月內完成運營交接工作,及時通知銀行辦理POS機變更法人賬號資訊;

  (三)接續運營方應于完成運營交接工作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備案手續;

  (四)區民政局應在完成運營管理權交接後及時向市民政局報備,並在北京市社會福利服務管理平臺變更驛站運營方法人資訊。

  第二十八條 區民政局要建立驛站運營方退出後建設補貼資金追回機制,領取建設補貼資金的驛站從備案之日運營服務未滿三年的,退出時根據運營服務年限按比例追回建設補貼資金。運營服務未滿一年的,追回全部建設補貼資金;已滿一年但未滿兩年的,追回建設補貼資金的70%;已滿兩年但未滿三年的,追回建設補貼資金的40%;已滿三年的不再追回建設補貼資金。

  各區民政局要適時調整完善驛站建設補貼資金髮放機制,逐步實現驛站建設補貼資金分年按比例發放。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