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旅發〔2020〕407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北京市文化旅游體驗基地認定及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領會,並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10月22日
北京市文化旅游體驗基地認定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廣文化特色突出的互動式、體驗式、沉浸式的文化旅游資源,推動文化和旅游深入融合發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激發文化和旅游消費潛力的意見》和《北京市推進全國文化中心建設中長期規劃(2019年-2035年)》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北京市文化旅游體驗基地”(以下簡稱“基地”),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區劃範圍內,能充分展示北京作為全國文化中心的優勢,對傳播古都文化、紅色文化、京味文化、創新文化等有示範和引領作用,具有服務接待條件,對公眾或團體開放,能為游客提供互動式、沉浸式旅游體驗服務的資源場所。
第三條 基地建設運營應秉承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並舉。
第四條 基地體驗項目應內容健康,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五條 基地的認定與管理工作,遵循“自主申報,突出特色,統一認定,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制定基地認定標準,統籌組織基地認定,對納入認定範圍的基地進行複審、復核等工作。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基地複審、復核。
第七條 北京市各區文化和旅游局負責本轄區內基地的初審、推薦,配合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開展對本轄區內基地的複審、復核。
各區文化和旅游局可根據工作需要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基地初審等工作,相關費用由本級財政負擔。
第八條 基地運營管理單位對基地的規範運營、安全應急、投訴處理、環境保護等方面承擔主體責任。
基地運營管理單位主動接受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九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進行基地申報:
(一)傳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文化旅游體驗主題鮮明,具有突出的中國傳統與現代文化特色;
(二)文化旅游體驗兼具知識性、參與性、趣味性和互動性,流程設計科學,體驗形式多樣,體驗者參與度高、認同感強;
(三)文化旅游體驗服務規範,配備專業服務人員;
(四)外部可進入性強,導引導覽標識位置醒目,環境乾淨整潔,整體適游性好;
(五)內部環境具有文化氛圍;
(六)配備廁所、停車場及休憩場所等配套設施;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設備、提示及警示標識,並定期維護保養;
(七)通過公佈開放時間或接受預約等方式對外開放;
(八)申報單位應是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的法人單位,成立時間兩年以上,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運營機制,配備專業的管理隊伍,能夠有效組織開展基地運營、管理和服務工作;
(九)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資質證件,包括消防許可證、基地內所有建築的房産證、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與食品衛生許可證(如經營餐飲);
(十)申報單位在申報前兩年內無重特大生産安全事故、重大市場秩序問題、重大生態環境破壞事件以及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條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可根據國家和本市對基地發展的要求,對基地的認定條件進行相應調整,並及時予以公佈。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十一條 基地申報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申報承諾書及評分表;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介紹材料,包含但不限於基地、運營管理單位、體驗項目(場地、服務人員、接待、行銷等)、相關管理制度或措施(治安、消防、防汛、生産安全、垃圾分類、制止餐飲浪費、服務品質、投訴等制度措施,火災、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的應急管理預案);
(四)體驗流程的視頻、圖片資料;
(五)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基地的申報和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據工作安排發佈基地認定申報通知;
(二)各區文化和旅游局按照通知要求,組織本區內符合條件的單位,以基地運營管理單位為申報主體提出申請,並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材料合格的申報單位,依據評分標準進行實地勘驗;
(三)各區文化和旅游局對初審合格的申報單位,擇優向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進行推薦,並將申報材料、初審材料一併提交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四)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組織對各區推薦的申報單位進行複審,開展實地勘驗,根據複審結果擬定基地名單;
(五)擬定基地名單經相關程式審議通過後,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統一向社會發佈。
第十三條 國家文化和旅游部、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直屬單位符合條件的,可自行選擇向所在區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申報材料,或直接向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申報材料。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條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每年組織開展基地的認定工作,每三年組織開展基地的復核工作。復核不達標的基地,應在限期內進行整改。
第十五條 基地運營管理單位應於每年12月15日前,將本年度基地運營發展情況報所在區文化和旅游局。各區文化和旅游局匯總本區基地總體運營情況後,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十六條 基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將撤銷其基地命名並予以公告,兩年內不予受理其重新認定的申請:
(一)重特大生産安全事故的;
(二)重大市場秩序問題的;
(三)重大生態環境破壞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基地復核結果為不合格,且在限定期限內未達到整改要求的。
第十七條 因故主動撤銷基地命名的,由基地運營管理機構向所在區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請,經區文化和旅游局審核後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經相關程式審議通過後,撤銷其基地命名。
第五章 支援和服務
第十八條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制定全市文化旅游體驗基地相關扶持政策,各區文化和旅游局根據實際情況對本區範圍內基地建設運營予以支援。
第十九條 對已認定的基地,其體驗項目可通過北京文化藝術基金予以擇優扶持,具體申報程式和要求參考年度北京文化藝術基金申報公告。
第二十條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通過媒體、展會等多渠道加強基地資源的宣傳推廣,在基地與文旅企業的資源對接等方面予以支援。
第二十一條 鼓勵基地運營管理單位應用現代資訊技術創新文旅體驗産品,為游客提供更便捷的服務。
第二十二條 鼓勵基地規範服務標準,提升服務品質,積極參與標準化試點工作。
第二十三條 鼓勵營利性的基地積極開展社會公益性活動。
第二十四條 處於整改期間及被撤銷命名的基地不享受本辦法支援政策及服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