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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2020-12-11
  5. [成文日期] 2020-10-26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服發〔2020〕3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12-1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7期(總第691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開展一次性創業補貼工作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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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服發〔2020〕35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財政審計局,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穩就業”工作,落實“保就業”任務,著力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支援重點群體以創業帶動就業,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穩就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9〕2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援多渠道靈活就業的意見》(國辦發〔2020〕27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門關於做好當前農民工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61號)的相關要求,現就開展一次性創業補貼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補貼對象

  本市一次性創業補貼對象為以下人員在本市首次創辦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創業組織)。

  (一)本市戶籍下列人員。

  1.畢業年度及畢業兩年以內高校畢業生。指在畢業年度及畢業兩年以內創業的普通高等學校、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

  2.登記失業人員。指在公共就業服務部門辦理了失業登記的人員。

  3.退役士兵。指在批准退出現役一年內創業的退役士兵。

  4.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托底”安置人員。指與本市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建立勞動關係且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人員。

  5.報告企業分流職工。指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實施化解過剩産能、疏解搬遷以及其他全市重大調整改革項目,並在人力社保部門備案的企業中,需分流的職工。

  6.農村勞動力。指具有農業戶籍的勞動力。

  (二)入鄉創業人員。指在本市鄉鎮地區登記註冊創業組織並帶動本市戶籍勞動力就業的創業人員(含非京籍)。

  二、補貼條件

  上述創業人員及其創辦的創業組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一次性創業補貼。

  (一)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創業人員在本市首次創辦創業組織,並擔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二)創業人員在所創辦的創業組織繳納社會保險費且累計滿6個月,其中入鄉創業人員所創辦的創業組織需招用本市戶籍勞動力達到3名,併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6個月。

  (三)創業組織自登記註冊之日起正常經營且依法納稅1年以上。

  (四)創業人員及所創辦的創業組織信用良好,未被列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黑名單”。

  (五)符合條件的入鄉創業人員創辦的創業組織,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領補貼資金的50%。

  三、補貼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創業組織,給予8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創業組織每招用1名本市戶籍勞動力(入鄉創業人員創辦的創業組織在招用3名本市戶籍勞動力的基礎上每多招用1名),併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6個月的,再給予1000元的補貼。每個創業組織補貼總額不超過1萬元。

  四、資金來源

  一次性創業補貼所需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按照1:1比例分擔,市級財政通過就業專項資金專項轉移支付對各區財政下達市級財政負擔部分資金。

  五、申領程式

  (一)申請受理。符合條件的創業組織可在登記註冊之日起2年內,登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政府網站提出申請並填寫相關資訊,也可到登記註冊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提出申請。

  (二)審核公示。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對申請資訊進行審核後,將審核通過的擬補貼創業組織名單等資訊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政府網站公示7天。

  (三)發放補貼。經公示無異議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至創業組織指定銀行賬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相關單位要充分認識一次性創業補貼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根據工作要求做好人員、經費等保障,明確職責分工,加強業務指導,抓好工作落實。

  (二)優化經辦服務。要加強資訊化建設,大力推行“網上辦理”服務模式,通過資訊共用,優化經辦流程,簡化審批材料,提高政策經辦效率,提升便民服務水準。

  (三)嚴格監督管理。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財政局應及時將所需資金納入年度預算予以保障。各級經辦部門要增加風險防控意識,嚴格落實各項監督檢查制度,採取有效手段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暢通舉報渠道,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審查,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切實提高補貼資金使用管理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強化宣傳引導。積極開展政策宣傳,加強輿論引導,多渠道、多形式提升政策知曉度,擴大政策覆蓋面,鼓勵和支援更多有意願、有能力的重點群體通過創業帶動就業倍增。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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