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4. [實施日期] 2021-01-01
  5. [成文日期] 2020-11-04
  6. [發文字號] 京民養老發〔2020〕14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11-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19期(總第703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養老服務人才培養培訓實施辦法》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民養老發〔2020〕140號

各區民政局、教委、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衛生健康委:

  現將《北京市養老服務人才培養培訓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11月4日  


北京市養老服務人才培養培訓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建設職業培訓和職業教育並重的養老服務人才培養體系,根據《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實施方案》(京政辦發〔2020〕17號)和《關於加強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京民福發〔2016〕52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人才是指在本市民政部門備案的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內從事養老服務的養老護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養老管理人員。

  第三條 養老服務人才培養培訓堅持“市場開放、專業實施、層級分類、政府支援、社會參與”的原則,通過職業技能培訓、專業技術培訓等方式開展。

  第四條 市民政局作為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養老服務人才培養培訓工作,定期組織開展全市示範性養老服務人才培訓。

  各區民政局負責制定本區養老服務人才培養培訓計劃,督促指導培養培訓工作的開展實施,制定並貫徹落實相關政策。

  市、區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衛生健康等部門根據職責做好養老服務人才培養培訓工作。

  第五條 國家統招北京生源或北京地區普通高等院校、中高等職業學校的應屆畢業生或畢業一年以內的往屆畢業生,進入本市養老服務機構專職從事養老服務工作的,享受一次性入職獎勵。獎勵標準為本科及以上6萬元、專科(高職)5萬元、中職4萬元,獎勵分三年發放到位,入職前三年分別按照補貼標準的30%、30%、40%的比例由區民政局發放。所需經費由市民政局商市財政局于當年9月編制預算後納入次年轉移支付安排。

  入職獎勵在申請人入職養老服務機構工作滿一年後開始發放。入職獎勵經費發放期間,申請人離開養老服務機構的,未發放部分獎勵不再予以發放。

  第六條 在養老機構內簽訂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或簽訂勞務協議、專職從事養老護理服務,且取得養老護理員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養老護理員,經民政部門核實後,按月享受護理崗位獎勵津貼。取得初級護理員(五級)等級的,每人每月補貼500元;取得中級(四級)護理員等級的,每人每月補貼800元;取得高級(三級)護理員等級的,每人每月補貼1000元;取得技師(二級)等級的,每人每月補貼1200元;取得高級技師(一級)等級的,每人每月補貼1500元。兩年過渡期內未取得職業技能等級的每人每月補貼300元,兩年後未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不再給予補貼。

  養老護理崗位獎勵津貼補貼對象不包括事業單位編制養老護理員和兼職養老護理員。

  養老護理崗位獎勵津貼不得折抵養老護理員薪酬待遇。

  第七條 建立市、區、養老服務機構分級分層培訓體系,每年對養老服務人才開展一次全員輪訓。

  市民政局每年組織實施全市養老服務機構負責人培訓,以及專業技術人員能力提升示範性培訓。

  區民政局每年組織開展養老服務機構的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培訓和市級培訓外的養老服務人才能力提升培訓。

  各養老服務機構根據行業主管部門要求,每年組織開展養老護理員入職培訓。參加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培訓的新入職人員,可視同為已進行入職培訓。

  第八條 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培訓每年由各區民政局委託本市開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的各類職業院校、具備相應培訓資質的社會培訓機構開展,納入本市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培訓時間不低於60學時(2700分鐘),培訓合格取得結業證書的,按照每人1500元標準給予培訓機構培訓補貼,所需資金按規定從本市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項資金列支。

  第九條 養老服務人才能力提升培訓每年由市、區民政局通過政府採購方式委託專業培訓機構組織開展,培訓時間不少於40學時(1800分鐘),培訓內容參照國家及本市養老院院長、養老護理員、老年社會工作者、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心理諮詢師等教育培訓大綱及教材執行。由組織者分別委託市、區養老行業協會組織培訓考試,培訓合格取得結業證書的,按每人1500元的標準給予培訓機構培訓補貼。

  養老服務人才能力提升培訓資金和組織考試經費按照實施層級分別納入市、區財政年度預算安排。

  第十條 各區民政局應確定一處區級養老服務人才培訓基地,可承接本區養老服務培訓任務。具備條件的各類職業院校、社會培訓機構和養老服務機構均可申請成為養老服務培訓基地。

  養老服務培訓基地整體面積原則上不低於300平方米,應包括理論教室、實訓教室和實驗室等。

  第十一條 培訓機構應將學員參訓和取證等資訊及時錄入北京市社會福利服務管理平臺,並將申請培訓補貼的全部材料,按照申請經費的批次進行規範存檔。

  第十二條 養老服務人才錄用、培養、培訓、離職等情況須及時錄入北京市社會福利服務管理平臺。

  市、區民政局每季度對錄入更新情況進行抽查檢查。

  第十三條 畢業生入職獎勵補貼、養老護理崗位獎勵津貼應以北京市社會福利服務管理平臺歸集的養老機構護理人員資訊作為發放依據,由各區民政局通過民政資金統發監管平臺直接發放給養老護理員本人,所需經費由各區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安排。培訓補貼由市、區民政局依據管理平臺歸集的取得培訓合格證書養老護理員人數,通過金融機構向培訓機構發放。

  第十四條 市、區民政局每年公開遴選第三方機構對培訓項目的執行情況和績效進行評估,聘請專業審計機構對補貼發放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五條 各區民政局對養老服務機構及培訓機構出現的虛報補貼人數、虛報補貼資金等弄虛作假行為,以及違規將養老護理獎勵補貼折抵養老護理員薪酬待遇等情形,經核查屬實的,追繳相關補貼資金,並納入信用黑名單。養老護理員與養老服務機構合謀套取、冒領補貼資金的,在追繳相關補貼資金的同時,記入養老護理員個人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培養培訓補貼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上述規定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實施期限為五年,期滿後採取延後發放的入職獎勵可繼續申請資金預算。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培訓按照《北京市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培訓實施方案》(京民養老發〔2020〕112號)執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加強養老護理員培訓管理的通知》(京民福發〔2011〕489號)同時停止執行。

  期滿後,由市民政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政策實施情況評估,視情調整補貼政策。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