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醫保發〔2020〕28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定點醫療機構:
為落實《北京市落實京津冀醫用耗材聯合帶量採購(人工晶體類)工作實施方案》(京醫保發〔2020〕26號),確保人工晶體帶量採購工作順利推進,減輕參保人員負擔,加強單病種付費管理,完善激勵約束機制,經研究,決定對現行人工晶體醫保限額標準及相關單病種支付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工晶體醫保限額標準
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安裝人工晶體,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限額標準,由每只1215元調整為1835元;安裝人工晶體實際收費低於上述標準的,按實際收費金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範圍。本市享受公費醫療人員、離休幹部安裝人工晶體費用的報銷標準,參照執行。
二、人工晶體相關單病種支付標準
參保人員因患白內障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施單眼白內障類手術+單眼人工晶體植入術治療的,單病種費用支付標準調整為:三級定點醫療機構5150元,其中醫療保險基金支付4377元,參保人員自付773元;二級(含以下)定點醫療機構4716元,其中醫療保險基金支付4009元,參保人員自付707元。
參保人員因患青光眼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施單眼青光眼手術+單眼人工晶體植入術治療的,單病種費用支付標準調整為:三級定點醫療機構6097元,其中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182元,參保人員自付915元;二級(含以下)定點醫療機構5661元,其中醫療保險基金支付4812元,參保人員自付849元。
以上病種費用支付標準中含人工晶體醫保限額標準以內的部分,如參保人員自願選擇高於該限額標準的,高出費用由參保人員另行自付。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