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10-01
  5. [成文日期] 2020-09-29
  6. [發文字號] 京醫保發〔2020〕2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9-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42期(總第678期)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調整人工晶體醫保限額標準及相關單病種支付標準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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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醫保發〔2020〕28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定點醫療機構:

  為落實《北京市落實京津冀醫用耗材聯合帶量採購(人工晶體類)工作實施方案》(京醫保發〔2020〕26號),確保人工晶體帶量採購工作順利推進,減輕參保人員負擔,加強單病種付費管理,完善激勵約束機制,經研究,決定對現行人工晶體醫保限額標準及相關單病種支付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工晶體醫保限額標準

  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安裝人工晶體,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限額標準,由每只1215元調整為1835元;安裝人工晶體實際收費低於上述標準的,按實際收費金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範圍。本市享受公費醫療人員、離休幹部安裝人工晶體費用的報銷標準,參照執行。

  二、人工晶體相關單病種支付標準

  參保人員因患白內障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施單眼白內障類手術+單眼人工晶體植入術治療的,單病種費用支付標準調整為:三級定點醫療機構5150元,其中醫療保險基金支付4377元,參保人員自付773元;二級(含以下)定點醫療機構4716元,其中醫療保險基金支付4009元,參保人員自付707元。

  參保人員因患青光眼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施單眼青光眼手術+單眼人工晶體植入術治療的,單病種費用支付標準調整為:三級定點醫療機構6097元,其中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182元,參保人員自付915元;二級(含以下)定點醫療機構5661元,其中醫療保險基金支付4812元,參保人員自付849元。

  以上病種費用支付標準中含人工晶體醫保限額標準以內的部分,如參保人員自願選擇高於該限額標準的,高出費用由參保人員另行自付。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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