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會〔2020〕909號
各會計師事務所: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加快本市“放管服”改革進程,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會計行業準入服務,完善會計許可審批管理制度,提高會計許可審批效率,按照北京市統一要求,北京市會計師事務所分支機構設立審批實施告知承諾方式。依據《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9號公佈,財政部令第97號修改)等相關規定,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制定《北京市會計師事務所分支機構設立審批告知承諾實施暫行辦法》及政策解讀材料,現印發你們,並提出以下要求,請依照執行。
一、認真學習辦法,熟習申報流程
一是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上傳提交簽章後告知承諾書原件及相關申請材料全頁掃描件;二是及時電話告知北京市財政局會計處,由北京市財政局在0.5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許可決定;三是告知承諾書由北京市財政局通過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公示,並在5個工作日內寄出執業許可證書、批復及加蓋公章的告知承諾書等;四是許可證書發放後3個月內,北京市財政局將按照有關規定對會計師事務所履諾情況進行檢查;五是各會計師事務所應熟習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錄入提交、事中事後監管、違諾失信、處罰、信用歸集、信用修復、異議處理的全流程。
二、規範工作程式,提高申報效率
一是要高度重視會計師事務所分支機構設立審批告知承諾改革工作,認真組織落實並積極協調解決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改革工作順利進行;二是夯實會計師事務所日常基礎工作,嚴格規範各項行政許可審批文件及流程,提高申報效率;三是按照北京市財政局“官網首頁—熱點服務事項—會計師事務所管理—下載專區”欄目發佈的告知承諾書式樣及《北京市會計師事務所分支機構設立審批告知承諾實施暫行辦法》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四是各事務所負責人應強化信用管理意識,開展事務所信用制度建設,開展行業相關法規和標準培訓,加強對事務所的實質性一體化管理。
附件:北京市會計師事務所分支機構設立審批告知承諾書(略)
北京市財政局
2020年6月2日
(聯繫人:潘信飛;聯繫電話:55592325,13683659208)
北京市會計師事務所分支機構設立審批告知承諾實施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會計行業準入服務,完善會計行政許可管理制度,提高會計行政許可效率,依照《國務院關於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9號公佈,財政部令第97號修改)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告知承諾,是指會計師事務所提出會計師事務所分支機構執業許可申請,北京市財政局一次性告知其所需執業許可條件和要求以及相關材料,會計師事務所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並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上傳全頁掃描件),由北京市財政局在0.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方式。
第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申請會計師事務所分支機構執業許可,可以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相應執業許可。
第四條 北京市財政局負責實施所轄區域內會計師事務所分支機構設立審批告知承諾、後續核查監督工作。
第五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會計師事務所分支機構設立審批事項,北京市財政局應當通過告知承諾書,向申請人告知下列內容:
(一)會計師事務所分支機構設立審批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准予辦理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技術要求、所需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諾、虛假承諾等行為的法律後果等;
(三)北京市財政局提供的服務內容、諮詢方式、採取的監管方式以及承擔的責任等;
(四)北京市財政局認定申請人未履行承諾、虛假承諾的程式和標準,整改期限,違諾失信行為等級劃分標準,以及申請人解釋、説明、申訴、信用修復的渠道;
(五)北京市財政局認為應當告知申請人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具備執業許可條件並願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對下列內容作出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資訊、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實、合法、有效、完整;
(二)已經知曉北京市財政局告知的全部內容,且達到相應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三)願意承擔未履行承諾、虛假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北京市財政局告知的違諾失信懲戒後果;
(四)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第七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會計師事務所分支機構設立審批事項,應當由北京市財政局提供告知承諾書。告知承諾書文本式樣(見附表:北京市會計師事務所分支機構設立審批告知承諾書)由北京市財政局統一制定。
北京市財政局應當在官網首頁左下角熱點服務事項—會計師事務所管理—下載專區部分公告告知承諾書式樣,便於會計師事務所下載。
第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可以通過登錄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提交加蓋事務所公章的告知承諾書以及符合要求的相關申請材料,及時電話告知北京市財政局會計處,會計處應當自收到事務所申請後與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網核對。會計師事務所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財政局應當在0.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告知承諾書和相關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財政局應當一次性告知會計師事務所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告知承諾書經北京市財政局蓋章、會計師事務所簽章及委託代理人簽名後生效。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由北京市財政局和會計師事務所各自留檔保存,北京市財政局應當將會計師事務所的告知承諾書通過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公示。
第九條 北京市財政局應當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會計師事務所分支機構寄出執業許可證書、批復及加蓋北京市財政局公章的告知承諾書等。
第十條 北京市財政局頒發執業許可證書後,應當在3個月內組織相關人員按照本辦法及《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9號公佈,財政部令第97號修改)有關規定,對會計師事務所履諾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凡是承諾會計師事務所不少於50名註冊會計師(已到和擬到分所執業的註冊會計師除外),而許可後由於人員調轉等變更事項造成註冊會計師人數少於50名,即為輕微違諾失信行為。輕微違諾失信行為,由北京市財政局依法責令其30日內整改,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行政許可,收回執業許可證書,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只記錄不公示。
凡是承諾會計師事務所依據《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9號公佈,財政部令第97號修改)對該分所進行實質性統一管理,實際並未進行實質性統一管理,即為一般違諾失信行為。一般違諾失信行為,由北京市財政局依法責令其30日內整改,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行政許可,收回執業許可證書;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並對外公示,最短公示期為1個月,最長公示期為6個月。
凡是承諾符合申請分所執業許可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的法定條件,且符合申請分所執業許可的分所應當具備的法定條件,實際不符合即為虛假承諾;虛假承諾行為,由北京市財政局依法直接撤銷行政許可,收回執業許可證書,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並對外公示,最短公示期6個月,最長公示期為1年。
1年內,會計師事務所在同一領域內發生輕微違諾失信行為3次以上(含)的,按一般違諾失信情節對待;1年內,會計師事務所在同一領域內發生一般違諾失信行為2次以上(含)的,按嚴重違諾失信情節對待。嚴重違諾行為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並對外公示,最短公示期為6個月,最長公示期為1年,公示期屆滿的違諾失信資訊不再公示。
被北京市財政局依法撤銷執業許可證書的會計師事務所分支機構,其基於本次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對外出具的相關報告等材料不具有證明作用,並承擔因此引發的第三方損失和相應法律責任。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執業許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分支機構在經營過程中發生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經會計師事務所申請,可以視情將公示期相應縮短1至6個月。修復完成後,有關部門按程式及時停止公示其失信記錄,違諾主體信用修復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
第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可通過撥打北京市財政局投訴受理中心諮詢電話55592882或12345服務熱線電話等方式,提出會計師事務所分支機構設立審批事項的投訴舉報。
會計師事務所認為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記載的申請人違諾失信資訊與實際不符或者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可以向市經濟和資訊化部門書面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市經濟和資訊化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會同北京市財政局進行核查,並做出處理。
第十四條 北京市財政局工作人員在實施告知承諾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待財政部出臺全國統一辦法後進行修訂。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