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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5-06
  5. [成文日期] 2020-04-30
  6. [發文字號] 京環發〔2020〕1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5-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30期(總第666期)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機動車排放檢驗管理規範》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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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環發〔2020〕12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範本市機動車排放檢驗監管工作,有效減少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氣品質,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了《北京市機動車排放檢驗管理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4月30日


北京市機動車排放檢驗管理規範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北京市機動車排放檢驗監管工作,保障機動車排放達標使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制定本規範。

  本規範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排放檢驗的機構。機動車排放檢驗包括新車註冊登記查驗、在用車定期排放檢驗和排放不合格車輛復檢。

  第二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機動車排放機構聯網規範要求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專網連接,保證數據及視頻等相關資訊完整、準確地上傳至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保證通訊的穩定性、可靠性、安全性。

  第三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負責本單位聯網設備的運作、維護,聯網設備包括:排放檢驗監督管理系統軟體、網路傳輸設施及其配套軟體、視頻監控設施及其配套軟體;同時應配備病毒伺服器、防火牆、防病毒軟體等保障排放檢驗監管系統運作的軟硬體設施。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根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要求,及時升級聯網設備及其配套軟體。

  第四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檢測設備及其配套程式。

  檢測設備及其配套軟體,應當嚴格按照標準要求進行排放檢測和日常標定,能夠獲取原始數據,並按標準規定準確計算。排放檢測數據和日常標定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上傳。

  第五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每日檢測前應當正常開啟聯網設備中的視頻監控設備,並確保視頻監控設備正常運作。

  第六條 機動車排放檢測分析儀要隔離並封閉,不得連接與檢驗無關的物品,車輛檢驗過程中嚴禁工作人員進入設備間。排氣取樣管無故意泄漏、彎折、堵塞。

  第七條 機動車排放檢測設備中的氣象站應安裝於檢測車間內、操作間外,測量並記錄真實環境數據,並按標準要求修正檢測數據。

  第八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聯網設備或檢測設備發生變化,應及時更新設備資訊。

  第九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如實填寫檢驗資訊,確保車輛資訊完整、準確,不得隨意填寫、修改與檢驗結果相關的車輛資訊及參數。

  第十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標準要求選擇正確的檢測方法,不得擅自減少檢測項目或降低檢測標準,保證檢測過程滿足標準要求。不得使用電腦軟體等手段偽造、篡改機動車檢測過程數據或檢驗結果。

  第十一條 新註冊登記車輛,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按照環保車型目錄和環保資訊隨車清單進行外觀檢查、車載診斷系統檢查和污染物排放檢測,如實準確填寫車輛資訊。對車載診斷系統檢查、排放檢測不合格,或者不符合標準的車輛,不得檢測通過。符合工信部和公安部免檢規定的新車,無需上線檢測。

  第十二條 對已安裝遠端排放管理車載終端的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在外觀檢查時,要核查車載終端的聯網狀態並如實記錄相關資訊。

  第十三條 檢驗報告應當符合標準和資質認定的相關要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在出具報告前,應對檢驗報告、過程數據以及視頻錄影進行審核,確保檢測報告數據的真實和準確。

  第十四條 對於未通過排放檢驗的車輛,必須維修且達標。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告知車主到本市備案的機動車維修經營企業維修。

  上述車輛到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進行復檢時,應提供維修憑證。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留存維修憑證備查。

  第十五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安排專人對檔案進行管理,設置獨立檔案室,檢驗檔案每日按檢驗時間裝訂成冊,封面標識清晰,易於查閱和追溯。檢驗檔案包括:車輛檢驗報告、檢驗視頻錄影、設備運作記錄、設備維修記錄、監控設施檢查記錄等。

  有特殊存檔要求的車輛,需按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留存相關憑證。

  第十六條 本規範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附件:1.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聯網規範

     2.新車註冊登記查驗規範


附件1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聯網規範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的相關要求,指導和規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聯網工作,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聯網,需提交以下材料:聯網申請書、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資質認定證書(包括證書附表)、設備清單明細及《設備檢定校準證書》複印件。

  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對材料齊全、內容符合要求的,由市、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專家現場確認,確認無誤的進行聯網。

  第三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網路基礎建設應滿足《在用機動車排放檢驗資訊系統及聯網規範(試行)》(環辦大氣函〔2016〕2101號)的相關要求。

  第四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視頻監控設備應滿足如下要求:

  (一)視頻設備要求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每條檢測線至少應安裝兩路錄影機,原則上前部攝像頭安裝在車間內部,檢驗設備側前方,尾部攝像頭安裝在車間後側。安裝點位能夠滿足監控要求,要求能清晰看到車輛前部車牌號、車輛排氣管以及檢驗過程中尾氣採樣管插入車輛排氣管的畫面。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在設備間安裝視頻監控設備,採集檢驗過程中檢驗設備運作情況的視頻和照片。

  (二)視頻存儲要求

  檢驗機構配備本地視頻錄影設備,檢驗過程視頻存儲本地化(按日期保存),歷史檢驗視頻保存周期不少於12個月,能實現管理端監管系統遠端調閱。

  (三)監控錄影機技術要求

  錄影機選用高清網路錄影機,解析度不低於720P,滿足監控要求。

  第五條 為保證監管系統的訪問安全和數據安全,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配置高性能防火牆和病毒伺服器。檢測設備控制終端和檢驗機構用戶終端應安裝防病毒軟體。 

  第六條 檢驗設備使用的電腦應專機專用,除安裝作業系統、檢驗設備控制軟體及必要的殺毒軟體外,不應安裝其他與排放檢驗無關的軟體。不得與其他設備、網路連接。

  第七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實行賬戶管理。操作人員要實名登錄系統,並保管好賬號和密碼,嚴禁交叉使用。

  第八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每月對專用電腦進行病毒檢查,防止電腦病毒侵入,並做好數據備份工作。禁止洩露系統配置資訊和相關參數;防止惡意攻擊、干擾系統正常運作的各類行為。

  第九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每年將本單位的電子檔案從伺服器中導出並保存15年。

  第十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因業務調整需要新增或者更換檢測設備後重新聯網的,需提交設備清單明細及《設備檢定校準證書》。

  對於新增或更換的檢測設備品牌,前期已經過專家確認的,直接予以聯網;對於新增或更換的檢測設備品牌,前期未經過專家確認的,市、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專家現場確認無誤後,予以聯網。


附件2

新車註冊登記排放查驗技術規範

  為指導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規範開展新車註冊登記查驗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制定本技術規範。

  一、查驗信息公開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需在生態環境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平臺上查詢該車輛信息公開情況,並將信息公開情況與環保資訊隨車清單進行核對。

  二、核對目錄

  將車主或代辦人提供的《車輛合格證》《貨物進口證明書》《環保資訊隨車清單》《機動車登記證書》《環保檢驗審驗通知書》等與環保目錄進行核對。

  國産新車:依據《車輛合格證》和《環保資訊隨車清單》核對生産廠家、車輛型號和發動機型號。

  進口新車:依據《貨物進口證明書》和《環保資訊隨車清單》核對生産廠家、車輛型號和發動機型號。

  轉京車輛:依據《機動車登記證書》和《環保資訊隨車清單》核對生産廠家、車輛型號和發動機型號。

  其他新車:依據行政機關核發的相關證明材料(如海關罰沒車輛,應核對海關總署制定的《沒收走私汽車證明書》、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汽車調撥單》等)或依據“定期排放檢驗監管系統”(如單車審核)核對生産廠家、車輛型號和發動機型號。

  三、外觀檢查

  對於全部重型柴油車、外地轉京車和非北京購買車輛,應查驗污染物排放控制裝置,並留存相關證明材料。

  四、車載診斷系統檢查

  對於非免檢車型,若出現以下情況,直接判斷車載診斷系統檢查不合格:車輛車載診斷系統介面損壞;車載診斷系統不能正常通信;車輛儀錶盤上的故障指示器狀態與車載診斷系統診斷儀獲取狀態如果不一致;或者車輛儀錶盤上的故障指示器狀態與車載診斷系統診斷儀獲取狀態一致但儀錶盤上的故障指示器點亮。

  滿足國六階段非免檢車型,如果車輛存在永久故障碼,直接判定車載診斷系統檢查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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