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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知識産權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8-12-13
  5. [成文日期] 2018-12-13
  6. [發文字號] 京經信發〔2018〕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12-1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關於發佈《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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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經信發〔2018〕7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和《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總體方案》(國發〔2016〕52號)的相關要求,規範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管理,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援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根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2016年第34號令),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制定了《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管理辦法》,現予發佈,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管理辦法》(京經信委發〔2011〕64號)和《進一步加強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實施方案》(京經信委發〔2016〕56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18年12月13日  

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總體方案》(國發〔2016〕52號),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援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規範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管理,根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2016年第34號令),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主要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産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産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路、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發展改革、科技、財政、稅務、海關等有關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創建、評價、管理和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培育等工作。

第二章  申請和創建

  第四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創建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五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為在本市依法註冊的獨立企業法人,企業信用狀況良好,具有行業領先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準。

  (二)企業所屬行業不在現行有效的《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範圍之內(現有無生産製造環節的研髮型總部企業除外);申請企業的工藝和設備不屬於現行有效的《北京市工業污染行業、生産工藝調整退出及設備淘汰目錄》所列內容。

  (三)企業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企業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2億元(建築業不低於15億元)。

  (四)企業技術中心必須在企業組織結構中獨立設置,企業決策層高度重視企業技術創新工作,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五)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企業上一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不低於1000萬元。擁有技術水準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於60人(軟體和專業技術服務業不低於80人)。

  (六)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企業上一年度擁有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500萬元(軟體和專業技術服務業不低於300萬元、建築業不低於1000萬元)。

  (七)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準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八)有較好的資源整合能力,並與高校、科研院所進行項目合作、項目委託、聯合研發、研發代工等多種形式的産學研合作,或者與相關企業開展聯合共建技術中心等形式的合作。

  (九)企業重視知識産權工作,近三年內獲得的有效知識産權不少於10件(含專利、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至少一種,其中製造業企業上一年度必須有發明專利申請)。

  第六條 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一) 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二)因違反稅收徵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三)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七條 總部企業申請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的,技術中心須在京設立。

  母公司技術中心已是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其子公司從事的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第八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創建程式:

  (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佈創建通知,企業按照創建通知要求,將申請材料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二)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委託第三方機構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

  (三)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進行核查並確定結果,通過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網站予以公示。

第三章  運作評價

  第九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每年組織一次市級企業技術中心運作評價,評價要求參照第二章第五條。

  企業按照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評價通知要求,將評價材料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第十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委託第三方機構對企業評價材料進行評價,並形成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

  第十一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為基本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於60分為不合格。

  第十二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審定評價結果,並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對評價結果良好及以上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通報表揚,並優先推薦申請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和國家技術創新示範企業;對評價不合格的企業技術中心,督促其整改提高,連續兩年評價不合格的,撤銷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後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作評價連續兩年不合格;

  (二)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

  (三)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四)主要由於技術原因發生重大品質、安全事故;

  (五)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六)因違反稅收徵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七)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八)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五條 因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二)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因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七)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五章 鼓勵政策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加強創新能力建設,創制標準、知識産權,加大技術創新投入和新産品産出,促進企業技術中心健康發展。經創建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在項目申報、人才激勵等方面依法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援。

  第十七條 各區可根據自身實際對企業技術中心依法給予獎勵和支援。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2011年發佈的《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管理辦法》(京經信委〔2011〕64號)和2016年發佈的《進一步加強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實施方案》(京經信委發〔2016〕56號)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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